[新聞] 蘋果選擇最佳時機與高通翻臉 要求降低SEPs 授權金、索回10億回扣

看板Tech_Job作者 (ss1673)時間7年前 (2017/01/25 08:41),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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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bit.ly/2iYSvvL 蘋果選擇最佳時機與高通翻臉 要求降低SEPs 授權金、索回10億回扣 2017年1月20日, 就在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控告無線通訊晶片製造大廠高通(Qualcomm) 從事市場壟斷行為後不久,美國蘋果公司(Apple)亦選擇在美國加州南區聯邦地方法院, 對高通提出違反契約義務(breach of contract)、專利權利耗盡(exhaustion)、 從事市場壟斷行為(monopolization)等多項指控。 蘋果具體指控 就本案訴狀書來看,蘋果訴求主要包括: (一)針對高通所持有之3G/4G通訊標準相關專利提出非SEPs以及未侵權主張, 或降低既有權利金比率條件至符合F/RAND原則水平,特別是權利金計算方面, 應以包含專利發明之最小可計量單位(如基頻晶片)價格為計算基礎, 而非整個蘋果產品之價格; (二)倘若蘋果承包商與高通子公司之晶片供銷情形,構成專利權耗盡, 則蘋果理當無必要取得高通SEPs授權; (三)高通應履行BCPA條款,支付每季10億美元回扣給蘋果; (四)要求法院禁止高通未來再就SEPs授權訂立不合理限制條件。 一、蘋果主張不侵權及合理權利金。 高通所持有之多項3G/UMTS或4G/LTE無線通訊標準相關專利, 實質上不具標準必要性、或並未依據最初向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 提出之「公平、合理暨非歧視性」(F/RAND)授權原則承諾, 來提供給蘋果公平合理之授權條款。 蘋果要求法院仲裁,並宣告此些專利不具標準必要性, 以及蘋果產品並未侵權實施高通該無線通訊專利; 倘若經法院仲裁結果確認為標準必要專利(SEPs), 則要求法院計算其符合F/RAND原則之權利金比率條件, 同時並禁止高通未來再次要求不合理權利金、禁止就此些專利侵權情形要求禁制令救濟、 以及不得對蘋果承包商採取法律行動。前述多項專利,如下表所示: 表一、本案系爭專利 二、蘋果主張權利耗盡(exhaustion)。 蘋果所委託從事產品生產之第三方承包商, 向高通附屬公司QTI及QCT購買通訊基頻晶片, 前述基頻晶片產品之首次銷售情形,理當使上述專利之權利耗盡(exhaustion), 而蘋果與其承包商或者高通與其附屬公司,皆應視為單一個體, 故高通實無理由再要求蘋果就前述SEP支付授權金, 並構成重複收費情形(double dips)。 據此,蘋果要求法院宣告前述基頻晶片供銷情形,構成上述專利之專利權耗盡。 三、蘋果告高通在3G/CDMA及4G/LTE通訊基頻晶片供應上涉嫌從事市場壟斷行為, 並違反美國謝爾曼法第2條以及加州州立不公平競爭法等。 蘋果說明,高通利用3G/4G無線通訊標準獲得實施以及其在基頻晶片市場之主宰地位, 違反最初FRAND授權承諾,拒絕提供同業競爭對手(如英特爾、博通等)SEP授權或公平合 理授權條件,或向其下游客戶提出高額權利金或拒絕供應晶片等威脅, 以迫使前者拒絕與其他晶片製造商往來, 並迫使其接受不得挑戰所授權SEPs之標準必要性及有效性等不合理條件, 藉此來排除同業競爭。 蘋果具體提到,雙方過去所簽署之「商業合作暨專利協議」(BCPA)中, 即包含諸多不合理限制,例如: (一)蘋果不得就SEPs授權條件是否符合F/RAND原則之問題提出挑戰; (二)就晶片供應與SEPs授權進行綑綁式交涉,亦即不同意授權條件即不供應晶片; (三)以降低權利金條件(然其最終結果仍不符合F/RAND原則)來換取對蘋果獨家供應。 四、蘋果配合南韓FTC反壟斷調查提供對高通不利資料, 因此高通拒絕支付每季10億美元回扣(為雙方BCPA中所訂立之條款)給蘋果, 以懲罰蘋果配合南韓公平貿易委員會(South Korean Fair Trade Commission) 提供高通進行反壟斷調查,此舉構成違反雙方契約義務及公平誠信原則。 據此,蘋果要求法院命令高通須支付前述款項。 高通提出駁斥 針對蘋果指控,高通方面發佈新聞稿提出駁斥, 認為蘋果惡意扭曲相關事實、雙方協商結果及協議內容,並蓄意挑起法律攻擊, 包含先前FTC訴訟以及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等。 高通認為,蘋果承包商已經同意在購買晶片之同時,支付高通SEPs授權費, 對此蘋果亦應比照辦理,且蘋果iPhone 7產品選擇使用的是英特爾晶片, 此顯示蘋果並未履行BCPA中所訂立之獨家供應條件, 蘋果既未履約,高通亦無需再支付為換取前述條件而提供之10億美元回扣。 本案結語 近期,高通透過基頻晶片市場主宰地位及3G/4G主流無線通訊標準SEPs授權 此兩項優勢來排除同業對手競爭,因涉及市場壟斷行為, 已連續遭受多國執法機關調查, 包含中國國家發展及改革委員會於2015年宣布裁罰高通9.75億美元, 以及南韓公平貿易委員會於2016年12月28日宣布裁罰高通8.5億美元。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雖是最晚才啟動反壟斷調查的國家(2017年1月17日), 卻是在川普當選美國總統且上任之際。 在此最佳時機,蘋果選擇與高通翻臉, 既換合作夥伴(高通換成英特爾)也擺脫訴訟風險(聯合高通打擊同業)。 但在中韓監理機關已做出裁決之參考下,高通的SEP權利金想必已大不如前。 台灣的公平委員會也應盡早做出高通反競爭之裁決, 以利台灣資通訊廠商降低支付3G/4G成本。 從整體環境來看,川普剛上任成為美國總統之際, 鼓吹"美國製造"的指標廠商就是蘋果,就看美國保護主義如何與自由經濟競爭相對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45.192.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85304870.A.A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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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收回扣,每年高達120億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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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打個0, 120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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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是不是要自己搞modem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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