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被主管逼迫離職的問題?

看板Tech_Job作者 (問君能有幾多愁)時間9年前 (2016/11/24 00:50), 9年前編輯推噓9(9031)
留言40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7/7 (看更多)
※ 引述《ayumiduty (饅頭)》之銘言: : 各位科技版的前輩好 : 小弟今年六月到一家電子公司上班 : 到現在11月份,主管這個月面試另一位新的工程師進來後,就請我自行提離職 之前有工作經驗嗎 (是否有勞保投保過?) 如果完全沒有 這樣的話也就是工作6個月 先說結論 即使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也申請不到失業給付 不過 個人認為更重要的是 你對於職場上遇到這類問題的處理態度 人生可能還有40年的工作時間 在這鬼島職場可能還會遇到若干勞資問題 你會怎麼面對 處理? 有打算趁機了解勞基法再往下看 不然以下都是屁話 [勞動基準法]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企業可以資遣員工 但不能"隨便"想資遣就資遣 要符合勞基法第11條 (也有其他條可用但跟本案例無關就先不談) 5款中的任1款 前面4款都是跟公司營運不佳有關 唯有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是公司可依個人表現資遣員工 想當然 公司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都應該都選這一款 那非自願離職證明該怎麼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出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各縣市勞工/動局所提供的表格都蠻大同小異的 剛剛說明的重點在表格中就是"離職原因" 表格也特別加註本欄僅可勾選一項 因為有的公司會除了勾非自願離職的勞基法11之五款之外 還會故意在其他部分加註有的沒有的趁機說員工壞話 這時候可退還請公司重開 那你之後的公司看不看的到這些資料? 其實是查不到的 如果面試公司要你提供之前工作的證明怎麼辦... 可依勞基法第19條請公司開[服務證明書] 服務證明=/=離職證明 服務證明在勞動部也沒有建議格式 可參考今年的新聞 http://udn.com/news/story/7269/1501571 聯合新聞網不喜誤看 服務證明所列項目宜僅服務年資.薪資等內容 所以你怎麼被資遣 在之後的公司是看不到的 那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有甚麼用 除了依法公司要給付資遣費 (你的情形工作半年可以領資遣費=0.25個月薪) 更重要的是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出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ZEd99ad1Uw%3d 因為你文章沒有提到之前的工作經驗 如果在這之前 你已經有工作也投保勞保了 往前推三年(大概是103年11月到現在) 加這次半年工作投保年資累計滿1年以上 就有辦法去申請失業給付 給付金額剛好是你這份工作投保薪資的平均的60% 最多可以請領6個月 如果領未滿6個月就提前就業還是可以領獎助津貼(以上金額的50%) 剩下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都有說 以上簡略說明提供你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3.15.6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79919838.A.A17.html ※ 編輯: chicchockk (123.193.15.61), 11/24/2016 00:55:40 ※ 編輯: chicchockk (123.193.15.61), 11/24/2016 00:56:04

11/24 01:16, , 1F
讚,論述很不錯(引法條證明)
11/24 01:16, 1F

11/24 01:55, , 2F
great
11/24 01:55, 2F

11/24 01:55, , 3F
資方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只能打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但
11/24 01:55, 3F

11/24 01:56, , 4F
是這是資方的聲明說該勞工不適用而解僱,而不代表事實或
11/24 01:56, 4F

11/24 01:57, , 5F
他講的是成立的,他只能依法這麼開,但是只要不簽任何和解
11/24 01:57, 5F

11/24 01:57, , 6F
或同意書,不亂簽字,都可以繼續找勞工局調解或上法院訴請
11/24 01:57, 6F

11/24 01:58, , 7F
"恢復僱傭關係"訴訟,除非資方可以在法庭證明你不適用(
11/24 01:58, 7F

11/24 01:59, , 8F
很難)因為勞資聘雇也是一種合約,一但成立恢復僱傭關係,
11/24 01:59, 8F

11/24 02:00, , 9F
就送你待在家或已經找到新工作,他也必須付你薪水到解除
11/24 02:00, 9F

11/24 02:01, , 10F
職務為止(例如你找到下一份工作、或之後提離職),所以一
11/24 02:01, 10F

11/24 02:02, , 11F
般除非公司倒閉解散,如果主動叫對方走是資方很不利,除非
11/24 02:02, 11F

11/24 02:02, , 12F
勞方自己傻傻的自請離開或簽字,或是勞方有明確的不適用
11/24 02:02, 12F

11/24 02:03, , 13F
事實,不懂也可以找勞工局 免費律師諮詢 就很清楚了
11/24 02:03, 13F

11/24 02:07, , 14F
而這個訴訟跟申請失業救濟完全兩件事,不衝突可同時並行
11/24 02:07, 14F

11/24 02:09, , 15F
勞基法管的是勞資關係的行為準則,而民法管的是民事合約
11/24 02:09, 15F

11/24 02:09, , 16F
糾紛,兩者也是兩件事,互不衝突牴觸,也可以並行的
11/24 02:09, 16F

11/24 02:19, , 17F
勞基法說白點就是行政法,力道薄弱了點,訂的也很薄弱鬆散
11/24 02:19, 17F

11/24 02:20, , 18F
資方如果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實依勞基法也沒有罰則,
11/24 02:20, 18F

11/24 02:21, , 19F
說白點很多行政法定的很模糊,被鑽漏洞,而法庭就不一樣,
11/24 02:21, 19F

11/24 02:22, , 20F
合約是什麼就是什麼,要違反合約就要有事實證明.成立資方
11/24 02:22, 20F

11/24 02:23, , 21F
就必須依造法院裁定履行合約,沒有模糊,這也是資方會想
11/24 02:23, 21F

11/24 02:25, , 22F
盡辦法在走到法院之前跟你耗,哄騙,目的就是把責任甩了
11/24 02:25, 22F

11/24 02:27, , 23F
所以有經驗的HR或主管通常都會做漂亮一點,該給的給,該寫
11/24 02:27, 23F

11/24 02:29, , 24F
推薦信簽一簽,大家好聚好散,不打壞關係,不用粗糙的方式
11/24 02:29, 24F

11/24 09:55, , 25F
補充一下 打官司勝訴了得留在原公司(因為僱傭關係存在)
11/24 09:55, 25F

11/24 09:55, , 26F
所以還年輕的話資遣費領了走人會比較好
11/24 09:55, 26F

11/24 09:55, , 27F
但是該拿的不能少 沒必要被資方欺負
11/24 09:55, 27F

11/24 10:16, , 28F
能做半年還能說不適任,奇葩公司
11/24 10:16, 28F

11/24 15:21, , 29F
回hidog,官司勝了表示恢復職務,但你此時可以選擇自願離
11/24 15:21, 29F

11/24 15:22, , 30F
職了,而前面官司的目的是告訴資方說,他講不適任是不對的
11/24 15:22, 30F

11/24 15:23, , 31F
而薪水必須追加,除非你自願離開(例如找到工作)
11/24 15:23, 31F

11/24 15:24, , 32F
補充說明:這個官司跟勞工局的失業救濟是兩回事也是並行
11/24 15:24, 32F

11/24 15:28, , 33F
喔 我知道 但是實際面來看領資遣費走路會比較賺
11/24 15:28, 33F

11/24 15:30, , 34F
領資遣費半年領不到一個月,官司就是先不領,先找工作,勝
11/24 15:30, 34F

11/24 15:30, , 35F
訴後公司必須追加薪水到你到新公司的那一天,因為非法解
11/24 15:30, 35F

11/24 15:31, , 36F
雇,通常就好多個月,除非...情形是公司倒閉解散那沒話說
11/24 15:31, 36F

11/24 15:31, , 37F
或是你年資夠久,或是公司做得夠意思好聚好散,但原po顯然
11/24 15:31, 37F

11/24 15:32, , 38F
是被主管惡搞
11/24 15:32, 38F

11/24 15:34, , 39F
而且官司如果勝訴了,那位主管在公司裡頭大概也黑了
11/24 15:34, 39F

11/24 22:08, , 40F
感謝樓上各位的補充超完整 太厲害了!!
11/24 22:08, 40F
文章代碼(AID): #1ODSZUeN (Tech_Job)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ODSZUeN (Tech_J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