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Oracle v. Google 於Java軟體版權訴訟之庭審觀察:(2) 庭審證人交叉質詢

看板Tech_Job作者 (zxcvxx)時間9年前 (2016/06/06 10:54),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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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Oracle控告Goole侵權於Android使用Java之案件 前言背景請參考先前文章 http://bit.ly/1stMKGq ----- Oracle v. Google 於Java軟體版權訴訟之庭審觀察:(2) 庭審證人交叉質詢 來源:http://bit.ly/1RUXjHc 本案Oracle v. Google(3:10-cv-03561)進入5月11日及12日庭審證人交叉質詢, 整理出概要內容如下。 5月11日 出庭證人為現任Alphabet公司董事長暨前任Google CEO Eric Schmidt,早年曾任職於 Java語言開發商昇陽公司。 一、被告律師Van Nest質詢: ※ Van Nest欲說服陪審團瞭解昇陽公司對於外界使用Java語言採取開放態度,當時並未要 求Google支付任何授權費用,亦未曾有侵權主張或反對Google銷售Android產品, 所以Google使用Java API套件是受到允許的。 1.Schmidt表示,昇陽公司僅就Java執行碼要求他方支付授權費用,就Java程式 語言則未索取任何費用;若需使用Java標誌及名稱,則需取得商標授權。 Android系統乃Google自行研發,其中所使用之Java語言及API套件為昇陽公司 開放外界自由使用,故無需經過授權。Google在開發Android系統上並未使用 到昇陽公司所開發之Java執行碼,亦未使用Java名稱與標誌。 2.Schmidt表示,昇陽公司CEO Jonathan Schwartz曾於其部落格中表示支持 Google使用Java套件。 3.Google使用Java來開發Android系統,在當時已經不是一項秘密, 且昇陽未曾透過書面或口頭方式來要求Google取得授權,未曾警告Google侵權 ,亦未曾對Android手機產品之上市販售表示反對。 二、原告律師Peter Bicks質詢: ※ Bicks欲說服陪審團,Google未取得昇陽公司之任何書面授權或許可,同時Google刻意 規避授權行為,有悖於其自家軟體授權慣例及規則。 1.Bicks出示Eric Schmidt與Jonathan Schwartz過去會談備忘錄文件, 要求Schmidt指出該文件內容何處顯示Schmidt已告知Schwartz有關Google將使 用Java API套件一事。Schmidt未能指出相關內容。 2.Peter Bicks再出示Eric Schmidt與Jonathan Schwartz之一封通聯電郵信件, 要求Schmidt指出該電郵內容何處有提到Java API套件。Schmidt回應表示, 電郵中所談論之Apache 2.0程式授權一事,即涵蓋Java API套件及其執行碼等 。 3.Schmidt承認Peter Bicks之提問主張,表示Google未曾自昇陽公司獲得使用 Java API套件之書面授權或許可。 4.Bicks表示,Google一方面未經許可擅自使用Java API套件,一方面卻要求外界 在使用Google所開發API套件(例如Google AdWords™?線上廣告服務) 必須事先取得該方授權或許可,顯然Google乃依據商業利益及獲利考量來決定 是否要採取授權動作或向他方取得授權,也因此Google變得富有。 Schmidt回應表示,Google確實是免費授權外界使用Android, 而僅透過Android平台或其他平台之搜尋等應用程式來獲利。 Bick再拿出Google財務報表及其公開場合受訪言論等來反駁其說法, 並指稱Google是在從事鉅額獲利行為。 5月12日 出庭證人為前任昇陽公司CEO Jonathan Schwartz,擔任CEO期間, 昇陽被甲骨文公司併購。 一、被告律師Van Nest質詢: ※ Van Nest欲說服陪審團,昇陽公司一直採取開放外界免費使用Java程式語言之政策, 並對Google開發Android平台一事表示樂觀其成。 1.Schwartz表示,昇陽公司自90年代以來一直維持開放外界免費使用Java語言之 政策,在他進入昇陽公司之前即為如此。隨後,昇陽在世界各國大學院校推廣 Java課程,以培養大量Java語言開發人才。昇陽方面認為這樣做符合自身利益 ,因為若客戶使用Java平台,則昇陽將可販售其他Java產品給此些客戶; 若客戶採用微軟所開發之作業系統,對昇陽而言則毫無益處。 2.昇陽公司開放外界自由使用Java語言,亦涵蓋其API套件。因昇陽認為, 推動共同採用Java API環境,而僅於實作部分(implementation) 來進行競爭,這就好比數家餐廳皆同意銷售漢堡,而僅比賽如何提供客人較美 味之漢堡。例如Apache Harmony開放原始碼專案,雖然其開發者與昇陽公司 並無合作關係,但仍促進了Java語言推廣,昇陽公司仍受益其中。 3.Schwartz表示,曾與Schmidt談論行動通訊裝置領域合作事宜。對此昇陽公司 認為,Google有助於推廣Java,並使昇陽獲得更多市場商機,然最終未能實現 ,原因或與內部資金問題以及Google方面希望維持技術獨立自主有關。 昇陽曾經構想研發使用Java平台之智慧手機產品,雖掌握基礎技術,然而最終 未能實現,原因與Google成功開發Android平台無關,而在於計畫需要資金, 然而資金有限,昇陽不可能資助每項研發計畫,相關決策是頗為不易的。 二、原告律師Peter Bicks質詢: ※ Bicks嘗試說服陪審團,Schwartz在過去Java授權Google議題上之立場錯誤、 Schwartz與甲骨文公司關係不和、以及淡化過去Schwartz以昇陽公司CEO身分在部落格中 支持Android表述之重要性。 1.Bicks出示電郵信件內容,並提問Schwartz無意願並拒絕擔任甲骨文公司新職務 一事。Schwartz承認此事,但指出甲骨文公司僅擔心消費者對於併購昇陽而 產生信心不足。 2.Bicks認為既然昇陽公司及Google皆訂有授權政策,雙方在進行談判時, 不應為便宜行事而刻意忽視此些政策,並舉出昇陽公司與Apache軟體基金會 (Apache Software Foundation)之授權個案,藉此主張昇陽依照其固有政策, 理當要求Google取得Java授權。對此Schwartz表示不知悉昇陽與Apache授權 個案之存在。 3.Bicks嘗試淡化Schwartz於部落格中稱讚Android之言論,而該言論亦代表當時 昇陽公司之立場。Bicks出示Schwartz與同事之電郵信件內容,信中質疑 Schwartz對於Google及Android平台提出負面評論?Schwartz表示, 就最早期問世之Android系統而言,表現確實不佳,而批評Google就授權及開發 Android等事宜之表述等不太可靠,僅為個人憶測,未曾於部落格等公開場合中 發表此些言論。 4.Bicks嘗試使陪審團認為Schwartz為一差勁之CEO。Schwartz曾於2008年職場 評價社群網站Glassdoor報導點名Schwart列為十大不受歡迎CEO之一; 以及2010年Business Insider列名為美國史上15位最差CEO之一。 Schwartz回應表示,公司困頓時期外界理當對其不滿,而此信件僅為垃圾郵件 而已。(1782字;圖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129.1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ch_Job/M.1465181670.A.795.html

06/06 19:47, , 1F
看起來似乎很有得吵...
06/06 19:47, 1F

06/07 22:04, , 2F
這種公司跟前CEO開幹的狀況也很妙....
06/07 22:04,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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