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雇用條件之補充協議
Dear 各位先進
小弟拿到OFFER 後,第一次看到有寫很多字的文件。看到裡面有下列這些內容,小弟覺得
不是很清楚。可能還有其他的問題,但是我的問題如下:
1.照工作時間假日及其調整的規定,那不會發生只要缺人就CALL ,導致放假都變補休
補休也不能休的狀況嗎? 我能接受一天工作18小時,但是以這個規定來說,不是叫我一個
月最好上31天班,然後只給8.5HR/Day 的工時?
2. 責任制小弟的印象實為非法,是我記錯了還是法條改了。還是offer 寫在上面就合法
了? 有點簽的是奴隸契約的感覺,一點自由都沒有,plus 一點尊嚴都沒有。
3.地點的條約也覺得很奇怪,我看起來覺得不對。那我是不是會被調去火星還要自己買
機票呢?
還請大大幫我解答一下,拜託。
以下為條約內容,小弟以為我要割讓香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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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時間、假日及其調整
a.職員依公司之排定之時間上班及休假
b.職員同意,公司因業務需要,得調配職員加班及/或於國定假日上班,並由公司決定給予
加班費或補休。職員每小時加班費應按加班時數依勞基法依勞動基準法及公司規章辦理。
M職等(含)以上同仁均為"責任制"。
c.職員同意,公司如因業務需要,得依勞基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將週內一日之正常工時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如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公司得依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第八十四條
之一之規定,調整正常工時、例假、休假、夜間工作。
--> 另外一條有覺得問題的
*乙方充分了解甲方工廠設於xx,日後甲方公司若因業務需要需轉調乙方至其他分廠時,
甲方得依事實需要,要求乙方配合變更工作地點,乙方同意無條件配合,並不得要求
任何形式之補助或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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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5.15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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