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小狼師猥褻小六女童 校方被判國賠123萬

看板Teacher作者 (安穩殘憶)時間9月前 (2023/09/05 13:0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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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楊國文 3.完整新聞標題: 國小狼師猥褻小六女童 校方被判國賠123萬 4.完整新聞內文: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09/05/4418238_1_1.jpg
台北市某國小老師涉猥褻、性侵小六女童,刑責部份,黃男被判刑3年8月,高院今判決校 方應國賠女童83萬多元、其父母各20萬元。(記者楊國文攝) 台北市松山區某國小黃姓校隊指導老師,被控多次在校內體育器材室對小六女童心怡(化 名)伸出狼爪,不僅親吻並撫摸胸部,猥褻得逞,心怡小學畢業後,在校外還遭黃男以手 指性侵,黃男獸行已被判刑3年8月,心怡及父母並控訴小學校長等師長未做好校園管理、 防範措施,有怠忽職守情形,聲請國家賠償,高等法院判決針對黃男猥褻案,校方應國賠 心怡83萬多元、其父母精神慰撫金各20萬元,共123萬多元,另外,黃男涉畢業後校外性 侵犯行,校方無國賠責任。可上訴。 心怡和父母3人提告主張,黃男是心怡就讀國小的校隊指導老師,竟自她小六的2016年10 月至2017年6月期間,多次在校內體育器材室親吻她,並撫摸其胸部;另自心怡2017年6月 底畢業後某日,在校外以手指性侵她。 3人指控,國小校長、導師、學務主任、體育組長等人,未依法通報,並送交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性平會)調查,未未對心怡施以適當輔導管教、防範措施及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已觸犯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的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及怠於執行職務情形,已使心怡精神嚴重受創,需長期就醫及心理諮商,請求國賠心 怡精神慰撫金300萬元、醫療及交通費等2萬多元,國賠其父母各100萬7千多元、134萬多 元。 黃男的刑責方面,一、二審均認定黃男性侵、猥褻心怡事證明確,涉犯對未滿14歲女童為 猥褻、性交罪,判決應執行3年8月徒刑。 國賠部份,台北地院判決小學應國賠心怡100萬元、另駁回其父母的國賠請求。小學、心 怡和父母均就不利的部份,上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黃男對心怡犯下猥褻、性交罪,刑事已判決3年8月徒刑,針對黃男在 校內對心怡犯下的猥褻犯行,與黃擔任教師職務的教學活動之間有直接、內在、密切關連 性,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侵害心怡身體健康權、性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及其 父母的身分法益,今判小學應賠償心怡精神慰撫金80萬元、醫療和交通費用等3萬多元, 共83萬多元,及其父母各精神慰撫金20萬元。 另外,高院認定,黃男在心怡自國小畢業後在校外所犯的指侵行為,因不是執行職務行使 公權力的行為,判校方對心怡3人均無國賠責任。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418238 -- 聽音樂都 wav 看影片都 avi 看圖檔都 bmp 拍張照都 ra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5.133.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693890501.A.D5A.html

09/05 13:24, 9月前 , 1F
相關人員應該記過免職啊
09/05 13:24,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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