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老師要求跑步...少女死, 家長PO網要真相
新聞連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0801/2045342.htm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台中海線某國中遭黃姓女學生家長指控,患有心臟病的重症黃女去年在校遭體育老師要求
跑步後,血氧太低送醫開刀2次最後仍回天乏術,老師明知有重症還要孩子跑步,事後還
否認。校方1日低調表示,事發後學校都很難過,調查後認為是女學生「自願走操場一圈
」,有持續關心並協助家屬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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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教育局指出,該生在校身體不適情形及校方處理過程,學校均有相關記載,並有原始
校安通報、後續續報資料等,對該生因病過世,教育局深感難過,並已要求校方持續與家
屬溝通。
黃女父親7月30日在臉書爆料公社PO文,描述去年11月9日接到學校通知,他女兒因血氧太
低在保健室休息,到校了解後,女兒告知他「體育老師說沒跑步沒成績」,要她「跑一下
,動一下」。因為女兒本身有先天性心臟病,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經帶到醫院檢查後
,安排今年1月進行心臟瓣膜修復手術。出院後返校上課,但因為體力負荷不了,連走路
都站不穩,還出現血氧太低、頭暈、身體無力等狀況。
他想幫女兒辦休學,班導也建議可以在家自學,女兒媽媽後來也陪她到學校段考,但她仍
陸續出現不舒服狀況。今年1月8日,女兒再到醫院開刀,住加護病房1個月後轉普通病房
,後來病況惡化,3月18日在轉進加護病房,隔天卻天人永隔。
黃父認為,體育老師在事發後到女兒離開人世,都沒親自詳細說明當天上課情況,只由班
導轉述。女兒出殯後,她向校方表明要追究體育老師責任,學校高層與體育老師才出面說
明,否認有叫女兒跑步。
校方後來提出調查報告,表示體育老師知道她身體狀況,並沒有對她多要求。當天上體育
課時,老師跟全班同學說「跟平常一樣操場一圈」,黃女見同學都去跑步,反問老師「那
我呢?」老師告訴她,「妳跟平常一樣在旁邊休息」,但她跟同學走一圈操場,就出現血
氧低的狀況。經送保健室給予氧氣,也同時通知家長,老師也否認有講「體育課沒跑沒成
績」。
黃父認為,「校方在事件事發前,有沒有仔細去看過各個「學生健康檢查記錄卡」上的註
明內容?難道老師沒發現此班上有個心臟病重症的孩子嗎?難道寫假的嗎?難道一個重症
的小孩在學校就這麽不受重視嗎?連到死了,我有告知學校班導,竟然班導以上校方的人
都不知道嗎?」
學校表示,女同學去世後,師生都很難過,家長雖想調閱體育課當天監視器畫面,但事隔
數月,監視器畫面遭已被覆蓋,無法提供。事情發生後,班導也持續關心她身體狀況。學
校能體會為人父母的悲痛,後續也一直持續關心並協助家長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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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親愛的老師們看到上述的新聞有何想法呢?
1. 真相為何大眾根本未知,只有家長一方的說法
2. 該學生是否聽錯或誤會老師意思?大眾未知,檢察官不知
3. 事實是否經過渲染?
4. 這麼多年來,全台灣各地還是有那種某些學生對於某些任課老
師嚴格而記恨在心,伺機報仇之事:利用傳布『老師有說』,叫同班好同學也和他一致說法來栽贓老師:例如,集體向
學務處 或其他老師告狀:『老師有說過我們很笨,說我們朽木不可雕也、英文永遠學不會
』實際上是一個學生帶著黨羽去惡意栽贓老師的謠言傳布,但竟有同校老師深信不疑學生惡意傳布他的
同事。
過去也曾有少數家長因一心的不滿,所以叫啜、帶著班上其他家長抹黑該位專任 或導師
。故部分法治概念缺乏的中小學或社會,就會單純相信『學生說過【老師真的有說…】以
定罪老師的證據,甚至現在很多國中國小校長都是完全沒有法律概念的一群隨雞起舞的一
群法盲了。
假如單憑人之嘴來到處定罪人,很多人的說法或說詞就是證據, 法院可以直接關門了嗎?
5. 多年前南部有位老師(也是體育科)因為對某學生嚴格或要求補考,該女學生記恨在
心 回家對家長『說』體育老師對她毛手毛腳...只因忌恨體育老師的嚴格就藉機報,不曉
得 大家遇到的學生回家後的說法有多少的真實性?或出於誤會或家長自己又自行加油添
醋?
6. 學生從不會記錯或誤會老師的意思?學生都不會以同儕壓力逼迫同學撒謊來塑造
一個輿論,讓老師承擔被謠言抹黑的痛苦?學生的目的?
7. 面對此事件,有些人認為這個學生很可憐,因為她
有孩子,所以情感投射到 該家長身上(把自己當成了家長或死者本人),但看事情不能有情
感投射否則會有錯誤推理。但現在很多人情感投射、在未知事實的前提下就開始謾罵該
體育老師。
以上是自己的想法. 除非有明顯證據證明那位老師逼迫那位學生跑步或走路, ,否則
該家長不應該以一己的看法或臆測就,搞到爆料公社去來毀敗該老師的名譽, 畢竟法律定
罪他人有個重要前提--「無罪推定原則」.
故該家長覺得該位老師有錯,應該打到法院去, 而不是訴諸媒體來施壓該師或公審該師。
不曉得老師們對這則新聞有何看法?
※ 編輯: crown123 (111.71.102.115 臺灣), 08/02/2021 21: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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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台北市的國高中老師如何? 但是有一些國中小女老師會盲從學生起舞,她們為
聽信 『"很多』學生的說詞,其從眾心理和判斷能力沒有比國中生明顯優秀,她們認為看
起來可憐的學生就是對的,或很多學生說的就是對的,卻從沒有考慮通常惡劣有領導能力
的學生會帶著全班的風向使班上說法趨於一致而沒有人敢出來說實話(會被同學排擠),這
也是部分中小學老師缺乏法治素養:
第一, 證據應該是家長提出而不是校方或該體育老師提出(指控一方負責舉證),所以
該家長舉不出證據就訴諸爆料公社,這是最大原因。家長若有明顯證據, 早就告了
何必訴諸媒體?
第二, 當一方有害人嫌疑但沒有明顯證據時,應以「無罪推定」原則先暫時假設之,
而不應先假設對方(該師)有罪。
第三, 該家長並無掌握該師的明顯物證,他只是懷疑,就大動作po到爆料公社。很明
顯企圖引起大眾輿論來『公審』那位體育老師。
就以此事,家長單一說法在爆料公社或媒體塑造該師的負面輿論,就已全台灣 不少老
師相信了,但或許只是校際之間的case by case. 該家長不就是丟到網路爆料公社塑造
輿論或帶風向嗎? 家長若真的有質疑有證據,就是直接告到法院,讓司法官協助釐清問題
,對家長本身也好。
※ 編輯: crown123 (111.71.102.115 臺灣), 08/02/2021 21:29:46
※ 編輯: crown123 (111.71.102.115 臺灣), 08/02/2021 21:31:09
※ 編輯: crown123 (111.71.102.115 臺灣), 08/02/2021 21: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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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們家長與校方溝通的過程如何,我們無法猜測
我比對過幾個新聞,其實該校校方都有持續關心喔.該家長也有告到教育局去
我猜因為該老師沒有明顯錯誤.所以該家長不甘心吧一定要弄到爆料公社.
但是該家長在爆料公社寫的東西已經造成了大家謾罵該體育老師與該學校(不相信
大家登入臉書看一下)全部都跟著有罪推定該體育老師,大家拿著學生時代體育老師對自己
不好的經驗拼命罵,這不就是自我經驗的移情作用嗎?
把自己過去不好的體育老師對待經驗移情到該事件,然後全部的人在臉書謾罵
該老師,該家長真是居心叵測達到目的了
問題是,如果家長掌握證據,為什麼不告到法院去(訴訟期我確定沒有過)寧願把該體育
老師和該國中拿到網路上公審,這不奇怪?
一些人從眾起舞跟著家長公審該老師之前,怎沒有想到家長的動機就是公審老師呢?
她如果真有證據提告早就去法院告了.事實上我也支持該位家長提告.讓法院告訴人民
怎樣的標準該師有罪,或者以法律的標準不足以證明有罪.
其實該家長也很聰明,她知道她自己告贏不了那位老師---因為證據力不夠.
※ 編輯: crown123 (111.71.102.115 臺灣), 08/02/2021 22:00:59
※ 編輯: crown123 (111.71.102.115 臺灣), 08/02/2021 2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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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的正反兩面意見我都保留,大家討論也很理性,本來在事實未明之前, 即使那位小孩
心臟病死很可憐,但無明顯證據可推論學生之死與該師有直接因果關係(檢察官也還沒調
查,家長自己當起法官了?)家長就牽拖此事 和該位老師該堂課的說詞有因果關,萬一該
家長又找那個學生的『班上好同學』來栽贓老師形成法律定義的『共犯』來指控該老師,這就是
該家長找共犯來栽贓地的罪加一等了,雖然也有其他可能性(例如那體育老師真的有說謊
)。
人們覺得很奇怪,為什有些人身為老師,卻一口咬定是那個體育老師的錯? 或者一心認
定『很多學生』的說法就可證明那個體育老師是對的或錯的?難道犯罪事實的認定是以『
很多人』的群眾說法、或『從眾效應』就可蓋過法律的專業嚴謹邏輯? 那麼,以後只要
一群人打一個人,一群人只要說明自己人沒有犯罪,因為我們是一群人,所以一群人的嘴
巴說法—單方面說法(不用其他證據)就代表事實?所以法律上,「物證重於人證」,而絕
不可單獨採信單一家長或單一學生、甚至一群『聲稱』是死者的同學(萬一那一群死者同
班同學日後是家長慫恿的共犯呢?) 的說法。
但這bbs之外,現實生活中,有一些老師和我抱怨:有少數同情心濫用的女老師或法律認
知能力不足的老師,竟然就以自己過去生命經驗的投射作用(因為她小時候遇到不好的體
育老師,故心理投射此事件的女主角死者是她)認定那體育老師有錯,且完全不接受法律上
基本假設-『無罪推定原則』,所以不只是 國中生和家長需要法治教育,個人認為有部分
的國小國中甚至高中老師也非常需要法治基本素養,必須有『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概念
,避免主觀判斷下錯冤枉好人。
※ 編輯: crown123 (223.140.59.205 臺灣), 08/04/2021 15:35:13
※ 編輯: crown123 (223.140.59.205 臺灣), 08/04/2021 15: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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