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育嬰留停復職期限已刪文
請問各位請過育嬰假的先進,假設育嬰假請到109年7月31日,應該要在什麼時候之前到學校
辦理復職?解讀請假公文法條:敝校人事說前二十日是7/21之前。但我爬文之後越看越困惑
,應復職是7/21之後到7/31之間?還是7/21之前?
感謝!
第 6 條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 。但其留
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原因消滅後,應申請提前復職。 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或屆滿之
次日,因辭職或其他事由離職,不 受前項應申請復職之限制。 留職停薪人員服務之學校、
機構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預為通知 留職停薪人員;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
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請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 留職停薪人員於
留職停薪期間因留職停薪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
請提前復職,服務之學校、機構應於受 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留職停薪人員應於
服務之學校、機構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復職報到;其未申請提前復職者,服務之學校、機
構應 即查處,並通知於十日內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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