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版上大家,我最近因為開刀必須請病假,
但開刀後需要較長時間休養才能再去上班,
想詢問病假與考績的問題。
根據四條二款裡是這麼寫的:
◎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
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條三款是這樣寫的: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但我有點不理解,這是指我只要事病假加起來請超過28日,就會變成四條三款嗎?
可是四條二款又說「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28日而未達延長病假」,
那假設我事假未達7日,但病假請了28日,那究竟會是四條二款還是四條三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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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事往往最難以啟齒,因為言語會縮小其重要性;
要讓素昧平生的人在意你生命中的美好事物,原本就是不容易。
--史蒂芬‧金《四季奇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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