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者為我的同事,4月初時生產而目前請產假中,原訂希望產假42天後接事病假14天請
到學期末,但由於代她的班的老師因在校意外跌倒而需要休養,也有醫生證明預計請到6
月,現在變成那個班沒有老師可以代(敝校代課老師人力很吃緊),學校立場希望她產假請
完(到6月初)可以回到學校穩定班級,但目前這位同事陷入兩難,畢竟小孩還小需要照顧
,請問我同事可以接著請事病假嗎?是否也需要醫生證明?但產後似乎無法請醫生開什麼理
由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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