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解釋令

看板Teacher作者 (nari900916)時間6年前 (2018/01/04 21:28),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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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B號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 部  長 潘文忠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03/ch05/type2/gov40/num22/Eg.htm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03/ch05/type2/gov40/num22/Eg.pd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142.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515072509.A.3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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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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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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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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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已教滿5年就遭遇殘廢不幸的即使不滿65也可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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