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離島地區高中職教師介聘在全中教的努力下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105.2.26
離島地區高中職教師介聘,在全中教的努力下
適用舊法可以參加介聘
感謝陳學聖、陳雪生、楊鎮浯、楊曜委員的協助
全中教於日前接獲離島地區高中職教師反應:因為「離島建設條例」於104年6月10日增訂第12-1條規定:「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因此,原於104年以前已在離島地區服務之教師,今年要參加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卻被告知不得報名。
依法律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在104年修法之前,原已在離島地區任教之教師,應適用舊法,三年即可申請教師介聘。但相關教師今年報名時,主管機關卻告知不得報名。
本會接獲相關教師陳情後,立即聯繫陳學聖、陳雪生委員,並由陳學聖委員於今(26)日召集國教署、法務部、離島地區立委、相關當事人及全中教召開「離島地區教師介聘協調會」,會議達成以下共識結論:
一、請教育部依信賴保護原則,本於權責,參酌去年國中小教師介聘延緩兩年實施之案例,同意離島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依舊法來辦理介聘。
二、離島地區建設條例原提案三位委員,皆認為不違反立法意旨,同意依上述結論辦理。
後續國教署將儘速聯繫相關離島學校,請符合資格且有意參加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者,儘速完成報名作業,以利後續相關作業。且在過渡期間,相關教師之介聘權利不因此減損。
感謝陳學聖、陳雪生、楊鎮浯、楊曜委員的協助,讓相關教師之權益不因「離島建設條例」修法損及原有之權益。尤其陳學聖委員接獲陳情後,立即召集相關人員召開協調會,緊急處理,保障了當事人之權益。另外,三位離島立委與會,並表達立法意旨不應限縮相關教師原有介聘權益,實事求是,值得肯定。
故請任教離島地區相關教師知悉,若有意參加教師介聘,務必把握時間,儘速報名。若有相關疑問,可洽詢全中教。
採訪聯繫人: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 黃文龍 0970 784210
(簡稱全中教) 副理事長 黃耀南 0953 039475
常務理事 高孟琳 0939 847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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