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離島地區高中職教師介聘在全中教的努力下

看板Teacher作者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時間8年前 (2016/02/26 19:10),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105.2.26 離島地區高中職教師介聘,在全中教的努力下 適用舊法可以參加介聘 感謝陳學聖、陳雪生、楊鎮浯、楊曜委員的協助 全中教於日前接獲離島地區高中職教師反應:因為「離島建設條例」於104年6月10日增訂第12-1條規定:「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因此,原於104年以前已在離島地區服務之教師,今年要參加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卻被告知不得報名。 依法律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在104年修法之前,原已在離島地區任教之教師,應適用舊法,三年即可申請教師介聘。但相關教師今年報名時,主管機關卻告知不得報名。 本會接獲相關教師陳情後,立即聯繫陳學聖、陳雪生委員,並由陳學聖委員於今(26)日召集國教署、法務部、離島地區立委、相關當事人及全中教召開「離島地區教師介聘協調會」,會議達成以下共識結論: 一、請教育部依信賴保護原則,本於權責,參酌去年國中小教師介聘延緩兩年實施之案例,同意離島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依舊法來辦理介聘。 二、離島地區建設條例原提案三位委員,皆認為不違反立法意旨,同意依上述結論辦理。 後續國教署將儘速聯繫相關離島學校,請符合資格且有意參加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者,儘速完成報名作業,以利後續相關作業。且在過渡期間,相關教師之介聘權利不因此減損。 感謝陳學聖、陳雪生、楊鎮浯、楊曜委員的協助,讓相關教師之權益不因「離島建設條例」修法損及原有之權益。尤其陳學聖委員接獲陳情後,立即召集相關人員召開協調會,緊急處理,保障了當事人之權益。另外,三位離島立委與會,並表達立法意旨不應限縮相關教師原有介聘權益,實事求是,值得肯定。 故請任教離島地區相關教師知悉,若有意參加教師介聘,務必把握時間,儘速報名。若有相關疑問,可洽詢全中教。 採訪聯繫人: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秘書長 黃文龍 0970 784210 (簡稱全中教) 副理事長 黃耀南 0953 039475 常務理事 高孟琳 0939 847297 聯絡電話:02-22626097 傳真:02-22625678 E-mail: nshstu002@gmail.com -- ---------------------------------------------------------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NEU) 會址:236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一段241號 電話:02-22626097 傳真:02-22625678 會務信箱:neunions@gmail.com 網址:www.neu.org.tw FB專頁:www.facebook.com/neu20140920 FB社團:www.facebook.com/groups/148545701837314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78.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56485036.A.361.html
文章代碼(AID): #1Mq3AiDX (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