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告]關於今年調動的但書部分規定
為保障有意申請
「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教師之權益,
主辦單位花蓮縣於3月27日在自強國中
召集22個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之聯合小組開會
討論教育部104年3月23日修正發布之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
介聘辦法第12條規定,並議決修正部分作業要點。
會議主持人花蓮縣政府教育處長陳玉明表示
本案經聯合小組議決同意修正本作業要點第5點
1.為「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
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為原則,
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
得申請介聘。」
另為保障達成介聘教師權益並降低因反悔教師而可能無法如願調回家鄉之教師權益,
修正本作業要點第15點後段為「於確認會議決議後,教師不得持任何理由不到該校報到」
,以及第19點第2項為
「在確認會議決議前,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
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學校服務,原學校不得拒絕。
但未報到教師之原學校可增開缺額者,不在此限。
但於確認會議決議後,教師不得持任何理由要求依本項辦理。」,
先予敘明。
陳玉明表示本案雖經本年度聯合小組保留原103年要點中但書之規定,
並由主辦單位儘速辦理報部備查作業,惟全案仍應經教育部核備後發布,
並以教育部核備之文字敘述為主。
另外,本年度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相關資料全卷刻正辦理報部備查作業,
作業日程表暫定104年4月7日(星期二)發布介聘作業要點,
惟仍依教育部實際核備日期為準,
敬請有意申請「104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
之教師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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