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介聘要點催促
學校人事已收到公文了
公告給學校大家知道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十 二 條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
申請介聘:
一、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 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 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四、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
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施行前,仍依一百零四年二月二
十四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第 十 六 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 引述《timcheng (ice)》之銘言:
: 有鑒於教育部今年的"作為"
: 相較之前的介聘流程
: 公告時間已算延宕
: 剛才趁空檔打給一些縣市的教育局
: 也寫信至市長信箱反映此事
: 整理回應如下:
: 各縣市在等主辦的花蓮縣發布介聘要點
: 花蓮那又說要找各縣市開會擬定......
: 急死我們這些熱鍋上的螞蟻
: 感謝by大分享的行政院公報
: 內容既有"施行前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 那還要討論什麼
: 我實在不清楚==
: 難不成要像我們教育部一樣
: 打臉教師然後再給糖吃
: 以為我們會感激痛哭嗎
: 頂多點頭表示暫緩還算可接受吧
: 我是覺得上面要暫緩就阿沙力一點
: 別要給不給
: 留話柄再引輿論
: 希望今年欲介聘的老師們幫忙再打電話
: 請縣市表態支持按原規定辦理就好
: 聰明點一了百了豈不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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