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台中市 市外介聘綁約一問
4/25台中市政府有文說
去年新進老師須滿兩年才能介聘
他是用"簡章"以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辦理
內容就是以四學期為原則
但在103介聘要點(依以上辦法訂定的要點)有說:以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
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與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想請問各位前輩與先進
雖然辦法的位階比要點高 但原則之外是否能通融? 想說不然103要點上怎還有這條..
學校同意簽呈也過了 也是因婚後照顧新生兒關係而需介聘 不知教育局是否還是會擋
還有什麼方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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