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台中市 市外介聘綁約一問

看板Teacher作者 (Aj)時間10年前 (2014/04/28 22:23),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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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台中市政府有文說 去年新進老師須滿兩年才能介聘 他是用"簡章"以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辦理 內容就是以四學期為原則 但在103介聘要點(依以上辦法訂定的要點)有說:以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 實際服務滿二學期因結婚與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想請問各位前輩與先進 雖然辦法的位階比要點高 但原則之外是否能通融? 想說不然103要點上怎還有這條.. 學校同意簽呈也過了 也是因婚後照顧新生兒關係而需介聘 不知教育局是否還是會擋 還有什麼方法…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65.241.7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eacher/M.1398695010.A.E8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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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學校同意的話,市府也尊重學校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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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真要擋那就沒辦法了 去年有人試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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