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留職停薪法規問題
請問各位
根據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規定
「留職停薪人員,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二十日內,
向服務之學校、機構申請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
想請問各位的是 我的留職停薪是到七月31日,
人事告知我,要在七月10日前送出回職復薪申請書,
但我怎麼覺得法規是指七月11日到31日間提出即可
究竟可否在31日提出申請呢? 麻煩大家幫我解惑
因為我沒有法律背景,也不太確定法規指的意思究竟為何
人在國外念書,要趕七月10號前回國真的很有困難
拜託有經驗或懂法律的人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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