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介聘時結婚加分
看了101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其他縣市的修正要點後
對於結婚加分部份有些疑問
2. 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申請借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
自結婚後,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兩年以上者給九十分,...
請問所謂的"自結婚後",一定要結婚之後開始算設籍兩年嗎?
我的狀況是,男朋友從小到大的戶籍都是在台北市,工作也在台北市,
我在新北市工作,結婚後打算介聘過去台北市
這樣也要等結婚後兩年才能加九十分嗎?
謝謝大家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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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runs the risk of weeping a little,
if one lets himself be t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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