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 拜託幫我解答安胎假疑問
雖然爬過版上的文章了
但還是有些疑問
需要大家幫我解惑
前提:今年縣外介聘成功換了台中市新學校
也懷孕四個多月
在舊學校擔任行政,不舒服時請假比較彈性。
(都用休假或者事病假休息一下)
到新學校是接五生六後母班。
這對於孕婦的考驗相當大,(自己在高年級有六年的經驗)
但是身體最近非常不舒服,
先生也不在身邊(尚未調回),
又要獨自面對照顧80歲高齡的公婆
因此可能需要請安胎假讓自己的身心狀況能穩定。
疑問:1.一開學如果請安胎假到生(預產期明年一月初,醫生會一個月一個月開)
產假後接著想請育嬰假半年到暑假。
爬文時看到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1日臺人﹝二﹞字第1000149931號函規定略以,
教師因安胎需要所請之事、病假﹝延長病假﹞日數,
不列入教師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4目、第2款第4目、第3款第6目及第7目之事、
病假合計日數計算。
惟倘因安胎需要請事、病假(延長病假)或接續請娩假,
致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則得酌列第4條第1項第3款,
即「不予獎懲」。
二、前開規定乃為「教師年度考核」之行政函釋,
其旨係就「全年度未到校上課無工作事實」一節加以明確規範其得考核等次,
尚與平時考核之以個人平時表現優劣為獎勵或懲處有所不同。
因此我是不是開學時要去上幾天課?
才不會有整學年皆是請假狀況。
還是一開學就請,也不會影響考績呢?
2.是否需要請完事病假14天後,才能開始請安胎假呢?
感謝大家的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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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ustwen 來自: 114.32.76.94 (07/30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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