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彰化縣立伸港國民中學100學年度資源班代理教師甄選 (實缺)
1、招考學校名稱:彰化縣立伸港國民中學
2、學校電話:04-7988611轉33.34
3、甄選科目及名(缺)額:不分類資源班代理教師:特教身心障礙科1名,實缺,除正取
外,備取若干名
4、學校住址:彰化縣伸港鄉新港村新港路280巷101號,本校離彰化市約9公里,彰化客運
15-20分鐘一班車次,離和美二高交流道約3公里;至新港路遇全聯福利中心對面直行100
公尺即達
5、報名日期:100年09月13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止
6、考試日期:100年9月14日(星期三)下午2時起至本校3樓會議室
7、放榜日期:100年9月15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於張貼本校公佈欄及公告本校網址
www.skjh.chc.edu.tw、教育處網站
9、學校網址:www.skjh.chc.edu.tw
10、甄選類型:(1)口試50%(2)教學演示50%
簡章詳細內容如下:
壹、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部訂定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彰化縣政府訂定之「彰化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及「彰化縣國
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及附設幼稚園教師員額配置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貳、甄選科別名額:不分類資源班代理教師:特教身心障礙科1名,實缺,除正取外,備
取若干名。
參、報名資格:
一、 品德優良、無不良紀錄、身心健康、儀表端正、國語正確、口齒清晰之中華民國國
民。
二、 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第33條規定情
事者(見附註)。
三、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四、男性須役畢或無兵役義務者。
肆、報名時間及地點:
一、時間:民國100年9月13日(星期二)上午9時至12時止。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校址:彰化縣伸港鄉新港村新港路280巷101號;電話:
04-7988611轉33.34,本校離彰化市約9公里,彰化客運15-20分鐘一班車次,離和美二高
交流道約3公里;至新港路遇全聯福利中心對面直行100公尺即達)。
伍、報名手續:
親自報名或委託他人報名均可,通訊報名恕不受理。報名時應備妥證件正本繳驗,證件
影本請 自行以A4紙張影印依序裝訂成冊;正本驗後發還,影本留本校備查。
(1)、報名表1份。
(2)、委託書(親自報名者免附)。
(3)、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2張(請分別黏貼於報名表、甄選證)。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5)、大學以上學歷證件影本,持外國學歷報名時須另繳驗教育部及駐外單位出具之正
式公文、歷年成績證明書正本、證書中譯本(須經法院公證)。
(6)、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影本。
(7)、退伍令、免服役證明影本(男性)。
(8)、其他專長或證照證明(無則免附)。
(9)、完成報名手續後領取甄選證。
陸、甄選:
一、時間:民國100年9月14日(星期三)下午2時起。
二、地點:彰化縣立伸港國民中學3樓會議室
三、考試科目:(1)口試50%
(2)教學演示50%
(3)教學演示版本(使用最新版本,單元自選)
課程領域 版本 冊數 課程領域 版本 冊數
特教科(身心障礙) (國文科) 翰林 3 數學科 翰林 3
四、錄取公佈:
(一)視成績擇優錄取,若同分時以口試成績為優先,其次為教學演示,以上成績皆
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但甄選成績總分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二)錄取人員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三)100年9月15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於張貼本校公佈欄及公告本校網址
www.skjh.chc.edu.tw、教育處網站;
成績複查時間:100年9月16日(星期五)上午12時前 親持成績單至本校輔導室辦理,申訴電話:04-7988611*33.34。錄取者應於100年9月19日
(星期一)上午9時30分前持畢業證書正本至本校人事室報到,報到日起7日內繳交健保醫院
出具之體格檢查合格證書(含胸部X光透視、並黏貼相片),無故未繳交及不合格者取消
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柒、聘約期間:自民國到職日至民國101年7月1日止,代理期滿無條件解聘,經聘用後發
現有不適任或行為不檢、違法情事者得提教評會予以解聘。
捌、待遇差假:
一、代理(課)教師:
(一)代理教師一律依照學歷支薪,不採計職前年資;惟未具各該類(科)合格教師資
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支給。長期代課教師依實際授課鐘點計支。
(二)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聘僱人員辦理。
(三)代理(課)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建康保險依有關規定辦理。
二、增置專長教師:待遇部分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基準」、「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
鐘點費支給基準」辦理。
玖、本簡章係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校教評會議決得修正之,另公告在本校公告欄及教育處網站。
附 註: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卅三條:
第卅一條: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卅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
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業教育人員。
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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