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教育部回文
您好:
有關台端於100年5月16日致教育部部長信箱乙案,首先感謝台端對本縣
教育事務之關心;有關您所關心的師生衝突乙案,經本府教育處了解,
全案情形為當日該師為制止該生對其他同學之不當行為進行管教,該生
不服管教態度不佳,該師伸手拉扯該生耳朵,該生因疼痛用力撥開該師
之手時,傷及該師臉部眼角,導致雙方產生衝突,雙方均因當下無法控
制情緒而還擊造成雙方均有受傷,事後由校方召開協調會,召集老師、
學生及家長進行和解協調,該師針對其拉扯學生耳朵等不當管教方式及
無法控制情緒還擊傷及學生部分向該生及家長道歉,該生及家長亦針對
其不服管教態度不佳及無法控制情緒傷及老師部分向該師道歉,雙方達
成和解,本案屬師生管教衝突案件,而非所指學生毆打老師之暴力事件
,合先敘明。
-->教育部說是兩造衝突 不是學生打老師
另校方依照標準程序對於當事師生雙方均進行相關處理,針對老師部份
,因該師以拉耳朵等不當方式管教學生引發管教衝突,依程序經調查後
送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予以口頭警告懲處,且列入正向管教增能訓練
人員名冊;針對學生部分,因欺負同學事由違反校規予以小過處分,並
列入專案輔導,目前仍持續進行輔導中。
-->因為老師先拉打人學生的耳朵
有關師生發生衝突事件的處理原則,本府教育處一再向校方宣導,當衝
突事件發生時,為保護當事人雙方,應立即通知其他師長到場協助處理
後,衝突當事人一方之教師應先行離開現場,避免雙方因情緒失控擴大
衝突與傷害;而對於情緒失控產生攻擊行為之學生,依教師輔導管教辦
法注意事項,負責處理之師長可採取強制措施阻止其繼續攻擊行為,惟
所指之強制措施不應為相對性之攻擊行為,兩者之間仍有顯著差異性。
-->教育部說可以對情緒失控學生採取強制措施阻止攻擊行為
但是這強制措施不是攻擊行為 (但這強制措施到底是啥也沒講)
承上檢討本案情形,因該師亦坦承當時情緒已難以控制,故其行為已非
屬理性以強制力阻止學生之範疇,且囿於雙方權力關係及體力狀態均不
平等,該師實應依處理師生管教衝突標準作業流程,轉請學校其他行政
人員或教師接替介入處理並離開現場以適度緩和情緒與壓力,進而避免
引發對於自身健康及師生雙方身心上的傷害,同時也是保護教師本身避
免於管教爭議中處於較不利之一方。
-->意思是這教師要離開找另一個教師來處理嗎 這有何分別?
另檢討該師於本案之管教方式,依循教育部零體罰政策及教育基本法第
八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均不應以體罰為管教方式,該師因學生不服管
教即拉扯學生耳朵,係屬不當管教方式,故校方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亦
據此核予以相關懲處,該師於事後檢討本事件,亦認為事件當下之反應
與行為實有不妥,因而亦向該生表達歉意;然同時,該生對其不服師長
管教且傷及老師之行為亦已向老師表達深切悔意與歉意,而獲該師之諒
解。
-->教育部說拉耳就是體罰
友善合諧的校園及互敬互重的師生關係,方能營造良好的學習分為與學習效果;再次感謝
您關心本縣教育事務,爾後本府仍將加強教師正向管教之增能訓練與督導,並加強學生情
緒管理之輔導,以避免類似遺憾情事再度發生。
宜蘭縣政府 敬啟
-->垃圾話一段
教育部寫的 不要噓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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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霸凌 老師避免與學生衝突現場離開
-->>被打學生家長:"你沒保護好我兒子!告你!"
發生霸凌 老師當下介入處理導致打人學生受傷
-->>打人學生家長:"就算我的寶貝小孩先動手,老師也不應該與學生打架。"
(拿驗傷單告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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