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報考他校事宜

看板Teacher作者 (神性的流失)時間16年前 (2008/06/06 16:29), 編輯推噓1(102)
留言3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校長是否真的可以這樣約束我? 法律方面我不知道要怎麼樣才站得住腳 : 另,假設我真的回聘之後才放榜知道考上,校方有權利因為聘書 : 而不給我離職證明或是刁難我嗎? : 不好意思現在思緒有點混亂,本來想要不給學校造成困擾,好好的報備 : 但今天跟校長談的結果讓我很難過,他的措辭有點尖銳 : 所以想請教板上前輩們這種情形該如何處理,感謝你們了 ------------- 推文寫不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8 條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 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 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 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 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 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若是聘期屆滿離職,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即可 正當事由:返鄉服務就算正當事由了 若已經接了回聘,因為在聘約期間 聘約期間要辭,的確要學校同意,至於學校內部的行政流程 應該可以引用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點:違反聘約(因為聘期未到), 交由教評會決議是否同意(至於教評會那邊,就要看各校的風氣如何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8.93.158

06/06 21:45, , 1F
謝謝您,我想我還是會先認真準備考試,至於學校方面,對學
06/06 21:45, 1F

06/06 21:48, , 2F
務.人事等主任我都已告知過,雖然預期到時候會被開會刁難,
06/06 21:48, 2F

06/06 21:48, , 3F
但至少我做了我該做的事了。
06/06 21:48, 3F
文章代碼(AID): #18IFLE08 (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