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交通] 警察態度都這樣的嗎?已刪文
※ 引述《BestMan1069 (BestMan)》之銘言: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507/IEDJ5BONLFC4HBGZ52CSDSI4FM/
: 繼中壢老師被大外割以後。桃園又發生這樣的事情。
: 現在桃園警察都這麼.......的嗎?
先講結論:YES
鄉民萬一遇到事情還是學學那位女老師先用畫面 自保,以免被官 官相護。
我們來看影像:https://www.youtube.com/watch?v=8fXi-tJh
_PA&t=1233s
中間有胖周瑜的回答,我只能說對他太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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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2.13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oyuan/M.1620466088.A.5A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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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反對他往上衝,只是現階段要把事情處理好才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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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的閱讀能力有問題,你有把視頻看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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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把視頻看完嗎?不過就事論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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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說八道!誰跟你在個人行為?這是公領域的事情,局長本身就要負起督導的責任!
支持員警是在合法的範圍之下,不是一昧的挺下屬,
麻煩去LAW(法律版)補充一下法律常識好嗎?
看視頻就可以清楚知道,這局長明顯不適任。
我有朋友從雙北移居到桃園,為了居住品質犧牲的是居民素質的低落,
連帶警察也是這樣的,看來寧願窩居在雙北,也不要移居桃園,
古人講「千金買屋,萬金買鄰」果然沒錯,
從回文當中就知道桃園的居民素質,反映在房價上。
※ 編輯: amaton (1.164.2.234 臺灣), 05/09/2021 12: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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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deo 醬口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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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個人事件」或是「個人行為」,員警身穿制服進行盤查就屬於公權力的展現,誰
還跟你在「個人」?
※ 編輯: amaton (111.71.23.71 臺灣), 05/09/2021 13:41:23
至於您說的「行車糾紛」,
那位警察還有呼叫同事到達現場捏,
請問對方有何犯罪事實?
既然是「個人」的行車糾紛,
怎麼弄的像是在抓現行犯哪樣?
※ 編輯: amaton (111.71.23.71 臺灣), 05/09/2021 13: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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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是指在發生車禍事故當下,肇事者沒有下車查看受害者傷亡情形或留下來處
理好現場,就立即自行離開的犯罪行為。
車主在被警員攔車的時候就已經靠邊停了,這樣叫做『肇逃』?
而且車主也打電話要求跟員警私下和解,結果員警拒絕和解,硬是要告上法庭。
咱們偉大的司法還真的給他判拘役十天!
然後咱們"璨神"還說:『拘役十天不算重判,我們這裡不是法庭』(17分:40秒)
(19分:44秒)員警:就算你不是故意的,我也要告你過失好不好,我腳在痛,現在腳很痛.
..
http://yt1.piee.pw/3bbb9y
鄉民麻煩花點時間看看『錄影』好嗎?
最爆笑的是那個局長,議員問東,他回答西,議員問是不是,結果他回答OOXX...
最後附上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35號解釋:https://pse.is/3fnplt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
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
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
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
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
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
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
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
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
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
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
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
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PS:
1.任何法律抵觸憲法無效,大法官解釋是憲法解釋,位階效力等於憲法。
2.憲法:『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請各位花點時間看看,有沒有逾越必要程度?
3.憲法:『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
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
或妨礙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結果那位女老師還被帶回派出所拘留,這樣有沒有違反憲法?
4.我個人本來對咱們"璨神"印象很好的,這次之後就.....
5.我原本還考慮移居桃園的,感恩各位鄉親讓我想起以前老師教的:
「千金買屋,萬金買鄰」。好加在...我居住的新北不會這樣...
6.遇到肇事逃逸就趕緊呼線上警網,這樣有沒有拿大砲在打小鳥?
對桃園的違規停車有幫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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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it.ly/3tzV4nc by蘋果即時
上面有律師見解,夠專業了吧!
那位員警提告『肇逃』+『過失傷害』,肇逃這部分獲判不起訴處分,
意思就是告不成駕駛啦!
肇逃本身就屬於犯罪行為,這怎麼可能是私領域???
拜託加油好嗎?
※ 編輯: amaton (1.164.2.234 臺灣), 05/10/2021 13:57:10
https://youtu.be/zxgcrqcQGXo
剛剛的新聞
※ 編輯: amaton (1.164.2.234 臺灣), 05/10/2021 14:16:15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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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判決書附上來!
長官有督導之責,不然沒事議員要局長來議會備詢幹嘛?
這麼基本的常識都不懂?
如果員警只是單純告對方過失傷害的話,或許還不會引起注意,
用「肇逃」來起訴人家,結果法院做出不起訴處分,車主現在反過來要告員警「誣告」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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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那個壓到腳人家私下想要和解還拒絕,硬是要告,逼得車主要奉陪,
這會打擊整體警界的士氣的你知道嗎?
拘役十天可以易科罰金,那個罰金是繳給國庫的,你知道嗎?
私下和解,和解金是員警的,
駕駛沒有法院的紀錄,庭外和解,
而且和解金又可以進到員警的口袋,這何樂而不為?
吃飽沒事幹走法院幹嘛?肇逃是重大犯罪嗎?
還用警用對講機呼叫線上警網前來,這有沒有拿大砲在打小鳥?
加油啦!
剛剛新聞又出來了,
https://youtu.be/8B223gRjt_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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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基層員警還需要再教育,不要動不動就告上法院,萬一告不成就糗大了XD
※ 編輯: amaton (1.164.2.234 臺灣), 05/10/2021 18: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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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不能以偏概全,還是有好的員警跟局長,
我也不希望打擊警察的士氣,只是警察確實需要再加強,
現在智慧型手機那樣普遍,媒體那樣發達,違法濫權是很容易吃官司的,
不像以前老百姓就乖乖的吞下去XD
再說,動不動就告下去,萬一告不成,人家火大反告回來,其實是雙輸的,何必呢?
是那個員警要把事情給鬧大的,後果自負!
人在江湖走,最好是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非萬不得已別輕易的告上法院。
※ 編輯: amaton (223.137.136.137 臺灣), 05/11/2021 06: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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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當然沒權利限制下屬怎樣,不過畫面會說話,硬是要告實在很牽強,結果告不成才糗
呢
逼得人家要反告回去,就算事後回去保證黑掉,搞不好惹到中央派人去整頓一下,我已經
聞到血流成河的味道.....
※ 編輯: amaton (1.164.2.234 臺灣), 05/11/2021 18: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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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想表達那則新聞的公信力十足,根本不需要再花時間去找判決書,這麼簡單的道理你都
不懂?真糟糕@@,放心啦還會有二審的,那位員警硬是要把事情弄大,自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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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你搞不清楚狀況,人家蘋果新聞都有律師看過且背書了,除非二審有新的事證,不然現
階段這案件其實已經很明顯了。
對了,你是警察還是警眷嗎?不然怎麼........
※ 編輯: amaton (1.164.2.234 臺灣), 05/11/2021 2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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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員警提告過失傷害沒意見,我只對員警提告「肇逃」很感冒。
※ 編輯: amaton (1.164.2.234 臺灣), 05/11/2021 21:12:45
我對論法也沒啥興趣,只是覺得身邊親戚朋友因為受不了雙北的高房價而移居桃園,結果
還要忍受那樣的「員警素質」,很替他們感到難過罷了,自己實在是無能為力,希望疫情
結束後中央能夠重視且改善這問題。
※ 編輯: amaton (1.164.2.234 臺灣), 05/11/2021 21: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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