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類詛咒形式作為脅迫他人手段之法律關係探討

看板Taoism作者 (開槍~關門~沙勿略)時間10年前 (2013/09/12 14:33), 編輯推噓11(13284)
留言99則, 1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因板僕非法律背景出身,本文如有認知上的差誤,還請不吝指正: 最近的空閒時間,會上網看看法院判例,查一下最近流行的一些新聞議題結果, 一部份較關切的是:『網路造謠之議題』。 基於過去站友偶有『使用玄異方式的要脅,造成他方心理之壓力』之情事, 或許從幾個方向去看待此事的法律關係會比較好。 以下正文: ===================================== 少數人以為在刑法上詛咒他人不構成犯罪, 於是發言常常有過於玄異的狀況,若是單純感嘆玄異之描述倒也無妨, 但是如果拿之要脅他人並具有下面幾個要件, 這可能已有觸犯法律之疑慮,當自戒才是: 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為例: === 第 63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I.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II.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 以此款的實務應用來看, 『散布謠言』常被人詬病的地方是以公眾秩序的法令來說, 它較欠缺『法之明確性』, 一不注意就容易被人濫用,而導致言論自由的不當限縮。 (法明確性非常重要,所以最近特開『不當示例』一文) 然而以此款適用性來說,它仍是由部分要件所構成,列舉如下: 一、既謂『公共』,那必須是在公共場合所作之發言,如公開的網路揭示板等等。 二、既謂『公共』,發言之對象不得為『單一特定標的』,而是有一定數量大眾而言,   『特定之具一定規模之群體』是否算是其適用標的,   這個部分通常是依危害程度、過往行為、因果關係是否相當等情況,來作出心證,   但若對象是『不特定之具一定規模之群體』,那在此要件上便能成立。 三、其謠言之散播與安寧之妨礙有因果關係成立。 以前陣子九把刀V.S.菲律賓便當文一事來看, 簡易庭此款的相關判例至少五例, 但是否適用?也是眾說紛紜,管見以為當不適用此款, 為什麼呢? 關鍵在於是否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講白話就是: 『散布菲律賓勞工被欺負的虛構便當文』,是否就能構成『妨礙公共安寧』,  似無顯見的因果關係,此要件當不成立。 以動機言,難謂其係基於不良或害人利已之動機而虛構『菲律賓便當文』之謠言, 故我很難認定這個判例的判法是正確的, 原則上我會傾向『也許是媒體、警方、輿論的壓力使然,而非法律上真該如此去判』。 (若以判例之言,就此事實推演到『透過媒體將假消息流至國外,造成國際形象受損』,  這部分或可討論,只是愚以為仍舊過份上綱。) 對比下例,或許會更明白其中意涵: ex:宣稱要奪人氣運,造成他人恐慌:

敢看我,我就把你的能量拿走!

這個氣運,我拿定了!
性質上較接近刑法上之『詛咒』,與我國刑法『告知將來之惡害』有所出入, 以相類的『神棍以將來之詛咒迫使對象與之性交』的情況作對比, 這部分多判『詐術性交罪』而非『強制性交罪』,足見這類情事可能是種法律漏洞, 也有人認為是法的極限,故要求針對類似情況作修法的聲浪時有所聞。 而回歸此例來看,於刑法上實務上難構成『告知將來之惡害』, 但類似情事仍會納入過往紀錄來作心證之考量。 假若有以下一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絕不是某板的某兩篇文章) 當事人A曾說自己『有能力放東西或意念到他方』、『係屬無分別、無差別的亂放』 『只是懶得再放東西過去』(意即曾經有但目前中止?), 經C一再詢問後, 才答說『沒有,這些都只是玩笑,是當事人B自己想太多招引有的沒的』。 而後相關板面的板僕D收到些檢舉信BALABALA。 按這類情況來說,雖無刑法第305條之適用,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可能已經滿足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要件成立: 一,符合公開場合之言論。 二,既謂『無分別、無差別的亂放』,已係『非特定族群之大眾』。 三,於相關板面散布類似言論已與板上閱讀者之安寧有相當因果關係。 (造成讀者身心上之顧慮) 這也許不是到頭來打哈哈說自己都在開玩笑就可以擺平的事情, 這類事態請謹慎,平時愛怎麼吵怎麼罵都沒差, 但請不要搞這套,這可能會造成相當情況的麻煩。 雖然目前此款的判例不算多,且絕大多數都在簡易庭發生, 但很難說:此類搞法就未違背現行的法律形式, 且此類判例大多是網路案件, 以100年度埔秩字第1號及101年度中秩字第69號之內容為例, 前者:散播事實過於明顯,事後說主觀上沒這認識,這類說詞難被認同; (2011年會有大地震,大家快作好防護!) 後者:公眾受其影響之外,甚至台中當地觀感被影響,亦納入考量範疇。 (謊稱台中火車站附近有擄人勒贖案件,其女友是受害者) 就部分事例來說, 其『因果關係之相當性』似乎比『某板有人亂放東西,大家上去看文章要小心』, 還薄弱得多,然而實務仍會視影響程度來成立此要件。 (也不排除簡易庭亂搞的可能,但判決書都查得到) 故就上例而言,有些建議給AB, 給A: 若是沒放東西: 請堂堂正正、快速簡潔的說自己沒放,不要拐了快十幾頁的彎, 最後才說沒有(『主觀上無此認識,客觀上無此行為』), 這會造成閱讀者斷章取義和看文章嚴重疲憊的風險, 那天被人起訴,如果是那麼落落長的文章,卻遲遲沒有重點, 很可能不利於心證,而被人斷章取義。 若是真的有放: 話說得越少越好,而且若有造成恐慌之情況,按判例之內容, 不是『事後說主觀上無此認識』就能了事, 只要以此宣告致使大眾有疑慮不安之情事, 即使此種『類詛咒形式』未有實際效果, 但『謠言』本身所致生的不安,本身影響還是實際的, 加之以D的檢舉信若提出舉證,可能會對A更不利, 所以建議能免則免,要吐槽請用『非脅迫性質』的方式為之。 給B, 若有類似要脅之言論,請仔細作好蒐證責任, 在台灣法律上不可能會受理『我感應到他丟了東西過來』這類案子, 若以『謠言』作為主體,在作好蒐證後則應盡速提出訴訟, 因為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所定,B的時效只有兩個月。(故不舉實例) (I.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II.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最後重申一遍,這類帶有脅迫性質的說辭會讓情況變得很複雜, 爭論是好事,但請避免採取藉由某類形而上形式去影響他方的敘述方式, 不論你有無此能力、有無此意願,這類東西不提起比提起好, 我想某事主既然對『自己有極高的自信,能快速學會任何法門,只是看要不要作而已』, 那換個正常、他人易於理解的形式作反駁應當也是家常便飯才是。 (既然都要上BBS使用文字,也請別再創『文字局』、『文字相』之類名辭貶抑他人,  老子在界定『道無恆名』之後,就已經能在此一認識下盡情去討論,  而不會演變成『誰閉嘴久誰境界高』的愚蠢狀況,  假使老要這樣創辭貶人抬己,那是不是也該說你落入『圖像局』、『位階相』?  凡有能劃分的東西都有可能著相?但難道當劃分而劃分就是壞事?  那請問老子跟釋迦牟尼為什麼走路不會撞牆?為什麼要去分別路跟牆?  其理至簡易明,勿聽信淺碟式思考的美言。) -- ▉╯╰ ▅▃▂ ▂ 翻案-蓋翻案者有掀桌子之衝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7.147.33.198

09/12 15:20, , 1F
09/12 15:20, 1F

09/12 15:22, , 2F
就刑法上的「迷信犯」,上面那篇文章推文
09/12 15:22, 2F

09/12 15:22, , 3F
也有「王美心放符咒案」,最後檢察官是以
09/12 15:22, 3F

09/12 15:22, , 4F
不起訴處分結案。
09/12 15:22, 4F

09/13 11:17, , 5F
謝謝樓上,我再研究一下,這類法律有其重
09/13 11:17, 5F

09/13 11:18, , 6F
要性,有空我會與認識的律師再討論求教
09/13 11:18, 6F

09/13 11:20, , 7F
我個人是覺得這部分法律有必要去保護,
09/13 11:20, 7F

09/13 11:20, , 8F
因為它會形塑一種不好的文化風氣,彷彿這
09/13 11:20, 8F

09/13 11:21, , 9F
樣惡搞他人也沒啥關係。只是舉證跟因果關
09/13 11:21, 9F

09/13 11:21, , 10F
係非常難以處理。
09/13 11:21, 10F
※ 編輯: nknuukyo 來自: 27.147.33.198 (09/13 11:24)

09/13 11:29, , 11F
「王美心放符咒案」是放「實體符咒」喲!
09/13 11:29, 11F

09/13 11:29, , 12F
告訴人是一堆法律系教授耶~~
09/13 11:29, 12F

09/13 11:30, , 13F
但此案也有爭議性就是了,如果那些研究室
09/13 11:30, 13F

09/13 11:31, , 14F
被放符咒的教授們本身有宗教信仰,也相信
09/13 11:31, 14F

09/13 11:31, , 15F
符咒的詛咒效力的話,那也造成了這些教授
09/13 11:31, 15F

09/13 11:34, , 16F
們心生恐懼,不可不謂也有恐嚇罪的問題。
09/13 11:34, 16F

09/13 11:35, , 17F
只是司法實務上認為放符咒的行為,是不能
09/13 11:35, 17F

09/13 11:35, , 18F
犯,不會有實質效果。
09/13 11:35, 18F

09/13 12:27, , 19F
問題是恐嚇本身不需要有實質的威脅啊
09/13 12:27, 19F

09/13 12:27, , 20F
例如我說不聽我的就要你好看 本身也沒有
09/13 12:27, 20F

09/13 12:27, , 21F
什麼實質力量 但已經構成恐嚇了
09/13 12:27, 21F

09/13 18:27, , 22F
本來就是恐嚇啊,不過..人家心里有數..
09/13 18:27, 22F

09/13 18:28, , 23F
至於王美心的實體,心里一樣有數,所以要
09/13 18:28, 23F

09/13 18:29, , 24F
告,差別在於前者不想鳥,後者故意鳥..
09/13 18:29, 24F

09/13 18:29, , 25F
哎..心智沒那麼脆弱好嗎? 如果都叫獸了
09/13 18:29, 25F

09/13 18:31, , 26F
這種事還會讓你"發覺"到,笑死人了..
09/13 18:31, 26F

09/13 18:31, , 27F
你都發覺到了,就算不懂也會求助好嗎~
09/13 18:31, 27F

09/13 18:32, , 28F
寫了一堆,心知啦..
09/13 18:32, 28F

09/13 18:38, , 29F
* 說白一點是,真的最怕人知道,詛咒..? *
09/13 18:38, 29F

09/13 18:38, , 30F
那才是頭殼壞掉好嗎..? (氣運).. XD
09/13 18:38, 30F

09/13 18:40, , 31F
如果真遇到這種事,然後真的被"發現"到..
09/13 18:40, 31F

09/13 18:41, , 32F
我指的是"真的如此的話",你自己想想吧..
09/13 18:41, 32F

09/13 18:41, , 33F
就算你是黑不隆咚,或者有錢有勢..
09/13 18:41, 33F

09/13 18:42, , 34F
門口最終會被噴漆,直到..祝融上門 (最輕
09/13 18:42, 34F

09/13 18:42, , 35F
) 重的話..不言可喻吧..
09/13 18:42, 35F
還有 24 則推文
09/15 20:44, , 60F
花幾十萬請人做法事,還不如捐給慈善機構
09/15 20:44, 60F

09/15 20:45, , 61F
,起碼還能與其他人結個善緣。
09/15 20:45, 61F

09/15 20:46, , 62F
記住宗教是連司法都無法介入的一塊領域,
09/15 20:46, 62F

09/15 20:47, , 63F
比黨證還強的~~
09/15 20:47, 63F

09/15 20:48, , 64F
所以,我才立志當教主啊!有人拿錢給你花
09/15 20:48, 64F

09/15 20:48, , 65F
,你收他們的錢,他們還高興的不得已向你
09/15 20:48, 65F

09/15 20:48, , 66F
下跪,超爽的咧!
09/15 20:48, 66F

09/15 20:48, , 67F
09/15 20:48, 67F

09/15 20:51, , 68F
(腦中小劇場演完了,希望會有那麼一天~~)
09/15 20:51, 68F

09/15 21:35, , 69F
(膜拜樓上)
09/15 21:35, 69F

09/15 21:44, , 70F
看到我都想去拜師了...這行好夢幻
09/15 21:44, 70F

09/15 22:01, , 71F
開壇作法做法的有風險,被說不靈風評就起不
09/15 22:01, 71F

09/15 22:02, , 72F
來了,就只能騙新來的,而且就算靈也沒人跪.
09/15 22:02, 72F

09/15 22:04, , 73F
像蓮X活佛那種最好,根本無關靈不靈,靈不靈
09/15 22:04, 73F

09/15 22:05, , 74F
信徒都照拜,就算出事信徒還是跪 XD
09/15 22:05, 74F

09/15 22:06, , 75F
而且錢更多,都億來億去的.
09/15 22:06, 75F

09/15 22:14, , 76F
而且像蓮X活佛這種,爽到可以自創符咒,符上
09/15 22:14, 76F

09/15 22:15, , 77F
面就直接寫"奉蓮X敕令.....",超威的 XD
09/15 22:15, 77F

09/15 22:17, , 78F
把自己名字寫在符上,叫鬼神聽他的敕令 XD
09/15 22:17, 78F

09/15 22:26, , 79F
那本版推出ilanese教主來對抗吧
09/15 22:26, 79F

09/15 22:27, , 80F
(誤)
09/15 22:27, 80F

09/15 22:46, , 81F
ilanese大出來,我會幫你對付那些謗你的人
09/15 22:46, 81F

09/15 22:49, , 82F
http://ppt.cc/QOiq 會像這樣,筆戰毀謗者.
09/15 22:49, 82F

09/15 22:50, , 83F
而且會像這篇一樣,買google的置底廣告
09/15 22:50, 83F

09/15 22:52, , 84F
一定有搞頭!!目標賺蓮X活佛的一半就好.
09/15 22:52, 84F

09/16 00:12, , 85F
何不找玉皇大帝,請天兵天將讓你賺他
09/16 00:12, 85F

09/16 00:13, , 86F
一半就好.. ^^y
09/16 00:13, 86F

09/16 00:14, , 87F
奪氣是沒法律問題的,除非你網上隱喻.
09/16 00:14, 87F

09/16 00:14, , 88F
暗示.毀謗他人,例如..精神有問題..
09/16 00:14, 88F

09/16 00:15, , 89F
諸如此類的話,那.. 就是了..
09/16 00:15, 89F

09/16 00:16, , 90F
不過,這種小事是小孩子做的吧,無聊~
09/16 00:16, 90F

09/16 13:25, , 91F
盧××已經交手多次了,我都放話他有能力
09/16 13:25, 91F

09/16 13:26, , 92F
的話,咒殺我,我也不會找他麻煩的。(因
09/16 13:26, 92F

09/16 13:26, , 93F
為他說他把他的生辰八字公布,請別人詛咒
09/16 13:26, 93F

09/16 13:26, , 94F
他,結果他都沒事……)
09/16 13:26, 94F

09/16 13:27, , 95F
反正要比嘴炮神通的話,這是我最在行的,
09/16 13:27, 95F

09/16 13:27, , 96F
我都說多久了,到現在我仍好好的~~
09/16 13:27, 96F

09/16 13:28, , 97F
什麼最厲害? 嘴炮最厲害!
09/16 13:28, 97F

09/16 15:05, , 98F
(膜拜)
09/16 15:05, 98F

09/17 01:17, , 99F
盧XX喔 有名的XX阿 怎會那麼多信他?真XX
09/17 01:17, 99F
文章代碼(AID): #1ICM129I (Tao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