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QQKKQKQK 不服 NTU 板板主不為特定板務處分(108,申,6)

看板Talk_Service作者 (小摺)時間6年前 (2019/11/02 19:2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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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大閒聊小組 108 年申字第 6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板主不為特定板務處分 申 訴 人 QQKKQKQK 被申訴人 NTU 板板主 ( stereopony/FXW11314 ) 申訴人認看板文章有違反板規之可能,向 NTU 板板主群提出檢舉,經板主審議後 認無違反板規之事由,駁回申訴人之檢舉,申訴人不服,提出申訴,組務判決如 下: ─────────────────────────────────────── 主 文 申訴案駁回。 ─────────────────────────────────────── 事實及理由 一、緣申訴人 QQKKQKQK 認為使用者 tontontonni 於今年 8 月 18 日發表之 [校園] 總圖變旅館了嗎? 文章(代碼為 #1TkP9cX4 (Talk_Service)),有違 反臺大板板規 #1QchDzhK (NTU) 1-7 及 1-17 之可能,於同年 8 月 20 日向 時任 NTU 板板主群提出檢舉(參 #1TkOZ2dK (Talk_Service) 證據1)。 stereopony 板主審議後認為該文章所提及之內容,並未違反個資法(個人資料 保護法)規定,亦不違反臺大板板規 1-7 ,於同年 8 月 27 日駁回申訴人檢 舉(參證據1至證據4)。 二、申訴人不服 NTU 板板主駁回檢舉案,遂於同年 9 月 16 日至組務板提出 #1TVrjdMr (Talk_Service) 申訴,並於同年 10 月 30 日補充說明及證據後 ,經核符合組務受理申訴案相關規定,爰進行本次裁判。 三、申訴人主張略以:使用者 tontontonni 發表之文章,內容含有他人休息之照 片(以下簡稱系爭照片),該照片係在未經他人同意下所拍攝,違反板規 1-7 關於禁止未經他人同意公布之個人資料部分。 四、被申訴人主張略以:該系爭照片於圖書館拍攝,為個資法第 51 條第一項第二 款所規定之例外情形,且僅觀看該照片亦無法辨識為特定個人,依板規 1-7 第二項之規定,不違反板規。 五、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旨在於保障個人之資訊,避免受到公務機關或 非公務機關之侵害,其前提必須在具備直接識別性之情形下,始有保護之必要 。倘資訊之本身根本無從或難以識別究係何人,縱使依客觀方式進行推測,亦 無法確定究係何一特定之個人時,則對於該資訊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未侵 害特定個人之資訊,自不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範圍內。反之,若就資訊之 本身進行觀察,已足以辨識、特定具體個人之資訊,亦即,資訊之內容與特定 個人間已具備「直接識別性」時,此時既涉及個人資料之保障,自有個人資料 保護法之適用。惟就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 條之文義解釋及其立法解釋而言, 並非完全排除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質言 之,若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本於使用最小侵害之方式 下,仍得在法律所宣示之「合理使用」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之資訊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金上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參照) 六、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 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不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七、檢視被檢舉之文章內容,為討論圖書館相關情形,所附上照片係公開場所蒐集 之資訊甚明。又觀其照片顯示之內容,無法直接識別或可間接識別特定個人, 難認該照片之發表,有何侵害他人之情形,亦無需當事人同意,始得利用。 八、申訴人雖主張使用者 tontontonni 發表之言論:「更有大叔腳打超開的,超 挑逗撩人 身為甲甲的我會受不了啊!!!」有違反板規之疑慮,惟申訴人於向板 主提出檢舉時,並未敘明該言論有何違反板規之處,又發表人已將該部分刪除 ,是否有處分之必要,應循一般申訴原則,與板主溝通後仍不服,方得申訴。 九、據上論結,申訴人申訴之內容,應無理由,爰依板主裁決之情形,判決如主文。 十、申訴人如不服此判決,應依群組規申訴規定,檢附特殊事由至群組組務板申訴。 臺大閒聊小組 實習小組長 littlebike. 備註:本判決文一併轉知申訴人及 NTU 板板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6.121.2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lk_Service/M.1572694080.A.4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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