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急新人離職
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在無勞動基準法第
22條第2項之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契約另有約定之情況,不論勞工工作之天數為何,雇主
均應給付各該天數之工資。
若雇主仍不給付工資者,恐有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違反,勞工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74條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各地主管機關:
http://www.ejob.gov.tw/link/public/public2.aspx
※ 引述《sj2014 (SJ)》之銘言:
: 請大家快快告知我該怎麼做,我應徵XX補教業正職工作,
: 但因實在真的覺得不適合所以在做完第5天後隔天告知老闆,
: 今日起無法再接這份工做了,且也未入勞健保,以這樣的情形
: 我拿的到5天薪水嗎?拿不到怎辦?是要打去勞工局問嗎?可以請
: 大家提供想法或意見給我呢?勞工局有免付費電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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