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酒駕闖五個紅燈、造成一死兩傷,檢察官依殺人罪嫌起訴;郭否認殺人意圖,台
北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八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郭撞到女騎士後未停下繼續高速行駛
,已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改依殺人等罪判十二年六月徒刑,不能安全駕駛部分處六月得易
科罰金。
檢方指控,二○一八年九月廿三日清晨,郭和朋友到台北市文山區「好樂迪」KTV飲酒後
駕車,連闖五個紅燈,行經台北市基隆路三段時先後撞倒三名騎士,並沿路撞上路旁房子
,陳姓女騎士送醫不治,另有兩名騎士負傷。
郭當時酒測酒精濃度達一點二九毫克,檢方勘驗行車記錄器,認為郭不顧號誌、以每小時
近百公里速度前進,致連闖五個紅燈而肇事致死,郭駕駛行為如同「恐怖攻擊」,依殺人
罪起訴。
北院審理時郭後悔自己酒後僥倖開車上路,但稱沒有殺人故意。郭說當天喝二、三瓶啤酒
與威士忌,「我覺得可以控制」,「我有酒意,所以沒感覺到車速這麼快」,忘記當時有
沒有踩煞車。北院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郭有不確定殺人故意,依公共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判刑。
但高院合議庭認為,郭明知喝酒開車,先撞到一名女騎士,這部分還不構成殺人;但車禍
後郭沒停下來察看,反而高速前進、逃逸,行為已具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因此撤銷改判。
高院認定郭酒駕致人受傷,判六月徒刑,得易罰金;肇事逃逸判一年二月;殺人罪處十二
年徒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十二年六月。
https://udn.com/news/story/5612/4658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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