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車撞前記者釀癱瘓 知名電台主持人志明:衰 對方撞上來
車撞前記者釀癱瘓 知名電台主持人志明:衰 對方撞上來
https://news.ltn.com.tw/news/Tainan/breakingnews/4483787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11/08/4483787_1_1.jpg
知名電台主持人志明(本名康銀壽)駕車與闖紅燈走行人穿越道的前報紙陳姓男記者發生
碰撞,陳男重創癱瘓,台南高分院依過失重傷罪判康四月徒刑、緩刑二年。(資料照,記
者王俊忠攝)
2023/11/08 16:42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外號「志明」的知名廣播電台主持人康銀壽,涉於2020年11月
27日晚間在台南北區駕車與闖紅燈穿越人行道的前報社陳姓男記者發生碰撞,陳男重創癱
瘓臥床、需人全天照料。事後,康與保險公司賠償陳男與家屬達成和解,8日台南高分院
依過失重傷罪判康4月徒刑、緩刑2年。
對於這件車禍,康銀壽直呼有些倒楣,對方有喝酒、過馬路又闖紅燈,陳男是用跑的竄出
來、自己撞上他的車子,根本無法注意到陳突然跑出來;但事後已與保險公司給付1筆高
額理賠金給陳男並與陳的家屬達成和解。
二審判決指出,2020年11月27日晚間10點半許,康銀壽駕駛自用轎車沿台南北區林森路3
段外側快車道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長榮路4段58巷口,康的車子行向是綠燈,當
時有許姓男子、涂姓女子(台南地方報紙陳姓男記者的友人)走行人穿越道要穿越林森路
3段。
駕車的康見狀,有降低車速讓許、涂兩人通過,並望向許、涂兩人的前進方向,未注意到
車前狀況,此時陳男為跟上許、涂兩友人,闖紅燈從行人穿越道走、也要穿越林森路3段
,不料因此撞上康的車子右前側,陳男倒地有外傷腦出血、顱底、顏面骨折、雙側肺挫傷
、脾臟撕裂傷、呼吸衰竭、肺炎等重創,送醫治療後仍意識不清、臥床需以鼻胃管進食,
需人全天24小時照料,已達重大難治的重傷害。
法官以道交安全規則指康駕車行近有人通過的行人穿越道,僅有「減速」、沒有採取「暫
停」措施,他見許、涂兩人通過後,注意力往左去看許、涂兩人,沒有注意到車前狀況,
導致後續沒有發現到陳男出現,使得車子與陳男發生碰撞,康對陳男的重傷害結果仍有過
失;但法官同時認定陳男本身也有過失。此案還可上訴,康回應表示會等收到判決書後再
研究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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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電台主持人志明這動作獲緩刑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559810
2023-11-08 14:14 聯合報/ 記者 邵心杰 /台南即時報導
知名電台主持人「志明」康銀壽2年多前開車,經台南北區長榮路4段58巷口時疏未注意車
前狀況,適陳姓男子闖紅燈沿行人道穿越林森路3段發生碰撞,陳男經送醫治療仍意識不
清,臥床需人全天候照料,一審判康4月,上訴後雙方和解,二審仍判4月,給予緩刑機會
。
今年1月間,台南地院認康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
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4月,可易科罰金。康不服上訴。
台南高分院上午宣判,認康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過
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
合議庭認為,康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法中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
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而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原審未及審酌新舊法比較,並不恰當,
撤銷改判。康一時過失犯罪,且已與被害人及家屬達成調解,與保險公司共同賠償被害人
的損害,緩刑2年。
判決指出,康於2020年11月27日晚間10時37分許開車,沿台南北區林森路3段外側快車道
由北向南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與長榮路4段58巷口,行向雖為綠燈,先見許姓男子、涂
姓女子沿行人穿越道由西往東方向穿越林森路3段時,僅降低車速讓2人先通過,並未停車
暫停,並往許等2人前進方向望去,而疏未注意車前狀況。
適陳姓男子也疏未注意其行向顯示為紅燈,為跟上2友人,闖紅燈沿行人穿越道穿越林森
路3段,康車右前側與陳發生碰撞,致陳倒地,因而受有外傷性腦出血及顱底骨折、雙側
肺挫傷、脾臟撕裂傷等,經送醫治療後仍意識不清,臥床需人全天候照料,生活無法自理
,需以鼻胃管進食。
康表示,當時距離行人穿越道差不多10餘公尺,看到前面2位違規闖紅燈穿越道路的行人
,他有輕踩煞車降低車速,當時他注意力放在這2人身上,怕他們又折返,要經過路口時
,陳用跑的從旁邊竄出來,是陳自己撞上來。
合議庭指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
取必要安全措施;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
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經當庭勘驗案發影片,康自遠處駛近行人穿越道,先見到陳的朋友許等2人通過行人穿越
道的時候,僅是減緩車速讓2人通過而已,並未暫停,且康於許2人從其車右方通過往左方
前去後,康的注意力即往左方注意許2人,並未注意車前狀況,康接連的過失駕駛行為,
才導致後續未及注意發現陳,未因此暫停讓陳先行通過,而與陳發生碰撞,對於陳的重傷
害仍有過失。
https://tinyurl.com/4jf6u9ex
台南高分院上午宣判,認康男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犯
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4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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