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有板友向市政府請求開立離職證明過的嗎

看板TaichungBun作者 (一沙一世界 一花一天堂)時間6年前 (2018/01/04 20:36), 6年前編輯推噓0(002)
留言2則, 1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因有朋友最近碰到勞資糾紛,雖然僱主已做資遣通報,但仍無法於第一時間 向市政府申請核發離職證明,以便申請失業給付。 想問問臺中朋友是否碰過這類問題,已經有下開狀況時卻沒辦法向主管機關 申請離職證明,感恩。 緣依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0月17日勞職業字第0960078482號函釋 http://goo.gl/tN9SHi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職業字第 096007848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19、74、79 條(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版) 就業服務法 第 33 條(民國 96 年 07 月 11 日版) 就業保險法 第 25 條(民國 96 年 01 月 29 日版) 要  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9、74 、79 條規定,勞工如有非自願離職事實,而雇主不願發給證明者,可依 規定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協處 主 旨:有關 貴會函請政府簡化非自願離職勞工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之手續及門 檻,以減低對非自願離職勞工之傷害乙案,復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貴會 96 年 9 月 26 日全總杰政字第 0283 號函及行政院秘書處 96 年 9 月 29 日院臺勞字第 0960044754 號函辦理。 二、查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 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親 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就業諮詢。同 條第 3 條規定,第 1 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其取得有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三、次查,本會 92 年 1 月 21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03857 號令,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離職證明文件,係指就業保險法施行 後,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離職證明文件:一、雇主資遣員工 時,巳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二、 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三、申請人與原 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四、其他經地方主管 機關事實查證確定。 四、動基準法第 19 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 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依同法第 79 條定,違反第 19 條規 定者,可處 2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鍰。復依同法第 74 條規定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達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 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準此,勞工如有非自願離職事實,而雇主不 願發給證明者,可依上開規定向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 檢查機構申訴,請求協處。 白話版如下 如勞工滿足以下四條件 一、雇主資遣員工時,巳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二、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 四、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離職證明文件予勞工 其他縣市參考做法,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網頁。 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43585031&ctNode=63848&mp=116003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 http://goo.gl/98Cgms 如有板友遇有此類相同情形,希望能多以此管道向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陳情整合平台 https://talk.taichung.gov.tw/Home/Index 或勞動部反應 https://kmvc.mol.gov.tw/docpcasenet/ -- ζ ξ -● ν) 到了最後 在身邊的 只剩菸跟影子... √■_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136.1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chungBun/M.1515069384.A.000.html

01/04 20:42, 6年前 , 1F
如果有申請調解,調解的文件就能當成非自願離職證
01/04 20:42, 1F

01/04 20:42, 6年前 , 2F
明,向勞保局申請給付
01/04 20:42, 2F
其實申請單位是舊市府旁的勞動部就業服務中心 不過仍然感謝你的回覆 其實我現在是希望能臺中朋友們能爭取就這些條件就能申請離職證明的方式 以調解方式取得調解不成立之證明申請失業給付固然可行 但對民眾來說, 一、要等到市府安排調解期日,可能是失業後一個月。而且還要 再看前老闆或前主管的嘴臉一次,而且多跑這一趟。 二、調解不成立僅能證明調解不成立,對勞工來說仍陷於法律關係不確定之狀態。 EX:因為不懂而簽離職申請,更甚者或甚至被偽造離職申請。   即使申請了失業給付,若在上開案例,未來會可能因為法律上認定   並非「非自願離職」而仍要返還失業給付。 三、如滿足條件,以此方式申請也許只要2周即可申請失業給付,最快失業後一個半月   即可領到失業給付,對民眾來說比較有利。 ※ 編輯: freedomwing5 (114.38.136.191), 01/04/2018 22: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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