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新版規試閱 不禁交易文
本次更新增加前後對照,以及新增、修改理由。
由於板規還在修訂中,目錄索引要等修訂完成後才製作。
閱讀說明:
== 原始板規
>> 立法、修法說明
若只是移動條文、重新排版就不特別說明。
Google doc版: http://tinyurl.com/j3skppb
1.[板務通則]
 ̄ ̄ ̄ ̄ ̄ ̄ ̄
1.1 :本板為討論大台中地區事務之用,發表文章需符合板旨,
1.2 :標題使用錯誤板主有權修改不另行通知。
1.3 :板務溝通來信請勿用閃爍文字,否則不回應。
1.4 :如懲處以禁言退文處置者,但無文可退時,以雙倍禁言懲處之。
1.5 :文章、推文有過於激動之言論,有隨時禁止該文章回文、推文之權利。
1.6 :不受理發/推文7日以上未檢舉之私人糾紛,板面事務不限檢舉時間。
== 不受理發/推文7日以上未檢舉之檢舉。
>> 私人糾紛需要較多時間判斷,故設立申訴時間限制;板面事務因涉及公共性而不限時處理,但超過7日之文章無法處以退文。
1.7 :同一事項中如符合兩種以上違規,以最高罰則為準。
1.8 :所有違規條例有累犯加倍之處分,蓄意累犯者則永久禁言。
1.9 :處罰方式為一罪一罰,同時多重違規則累加計算。
>> 原本就是這樣處置,特別寫出來公告。
1.10 :板主得視板上情況增加或修改當前板規,但罰則不得溯及既往。
1.11 :本板沒有警告制度,如板主遇到輕微違規事項,若處理時間寬裕可能會以
S標記或推文提醒由板友自行改善,自行改善者不予處罰。
※ 禁言5日內之違規視為輕微違規,視情況放寬標準和種類。
>> PTT系統沒有針對警告制度的設計,固給予輕微違規事項修正時間,板主有看到才能提醒,沒立即看到的文章則無法提醒,只能以板規處置。
1.12 :板友若發現任何違規事項歡迎來信檢舉,板面由板友共同維護;
涉及個人紛爭之事務基本上不告不理。
※ 需由本人提出申訴。
>> 板主無法審視每個推文、發文和每個人的關係,故個人紛爭之事務需要當事人親自提出申訴。
1.13 :板規若有不完備之處,以中華民國法律為參考。
>> 板規總有不完備之處。
1.14 :本板禁止違法情事,所有法律責任由板友自行負責。
>> 板主沒有理由幫忙承擔板友的個人法律責任。
2.[發言通則]包含發文、推文
 ̄ ̄ ̄ ̄ ̄ ̄ ̄ ̄ ̄ ̄ ̄ ̄ ̄ ̄
2.1 :未經同意公布個人資料、私人信件及水球紀錄者,違者退文禁言90日。
>> 保護他人隱私。
2.2 :發文或推文中含有言詞侮辱、謾罵、歧視、威脅、性騷擾者,
處分退文禁言60日
== 處份同2.4
== 2.4 :發文或推文爭吵、戰文、板主有權視情況禁止推文或回文,任何人皆可檢舉,爭吵、戰文之發言由板主來判定其是否有到爭吵之線,處分退文禁言30日。
>> 刪除原2.4,每個人意見本來就會不同,該討論清楚的事就該討論,故不限制討論熱度和長度,但必須保持和平、理性溝通原則,故提高傷害性言論的罰則。
2.3 :本板禁止無關台中的政治文,處分退文禁言30日。
2.4 :禁止發文或推文含有酸文、不明顯人身攻擊,違者禁言20日。
※ 不明顯人身攻擊:主詞雖不明顯,但有人知道這是在指某位人士。
※ 難以判斷但確實已引起誤會者,由申訴人和被檢舉人私下溝通,
若溝通失敗才由板主裁決。
>> 為保護每個板友不受酸文和不明顯人身攻擊所傷害,以保持優良之討論風氣,故以侮辱、謾罵罰則的禁言日數1/3作為處罰標準。
2.5 :判決適用被處分之分身,禁言後,若再出現分身推文、發文、回文,
經站方查證者,本尊分身一律永久禁言。
2.6 :貼出有毒或是會損害他人電腦之連結或檔案者,處以退文+永久水桶。
>> 雖然這年頭比較少見了,還是要立法保護板友。
2.7 :張貼「跳轉短連結」以賺取點擊上之廣告收入者, 退文禁言300日。
※ BLOG等帶有廣告之網頁不受規範,只限制營利性的短連結跳轉網站如「AdF.ly」
、「Linkbucks」、「Adfoc.us」。
※ 張貼具有廣告之網頁如BLOG請主動註明。
>> 避免有人用強迫性廣告連結來營利。
2.8 :禁止提及無關台中板之它板事務、私人糾紛,程度嚴重者退文禁言30日。
>> 對台中板沒參考性的它板事務沒理由被提及,非關台中板的私人糾紛更不用說。
2.9 :禁止使用注音文,違者刪文禁言5日。
>> 由3.1移過來,同時規範推文和發文。
3.[發文規範]
 ̄ ̄ ̄ ̄ ̄ ̄ ̄
3.1 :空白文、意義低落文、一行文、手機操作失敗文,違者刪文禁言5日。
※ 「意義低落文」:字數少於20字且發文意義不足。
== 違者刪文禁言2日
== 無意義文
>> 此類錯誤較標題錯誤還要嚴重,故稍微提高罰則。
>> 不會有文章是完全的無意義,因此改為「意義低落文」;
不禁止字數少但富有意義的文章。
3.2 :發文應選用正確的文章分類,未加分類或分類錯誤者禁言2日。
新增標題分類後沒加空格一格、左右方框未用半形輸入者,禁言2日。
e.g. [請益] 台中州廳要怎去
※ 若文章分類真的不敷使用才准自創分類,不確定的人可來信詢問板主。
※ 以上兩標題罰則可累計。
>> 為維護板面整潔,減少板主一個一個去改的工作量,故增加標題規範。
3.3 :請勿回覆[公告],違者退文禁言60日。
※ 經板主開放回文則不罰。
== 非板主請勿使用[公告]標題,違者刪文禁言7日。
>> 聽說PTT非板主使用者已經不能用[公告]發文,原板規也沒限制不能回[公告]文,故作此修正。若對板務有意見請改發[板務]來討論。
3.4 :轉錄他人文章請先徵求原作者同意,此項僅限原作者檢舉違規,
除有關本板組務判決文外,違者刪文禁言5日。
== 違者刪文禁言2日。
>> 本條文涉及他人權益,故罰則需要比標題錯誤還要高。
3.5 :於看板發表相似標題或文章,影響看板秩序者,視為洗板,退文禁言半年。
※ 地震文等災難文請參照 5.10 [情報]。
3.6 :手動置底
除已有規範選項外,
其餘選項於7天內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者皆退文禁言30日。
3.6.1 同IP不同帳號洗版、CP、手動置底,送帳務部處理。
若經站方查證使用多重帳號重複PO文,將處退文及永久禁言。
3.6.2 一日內於站內各板CP5次以上,或大量無意義文章,直接退文不另行通知。
※ CP文定義:於複數以上看板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5篇以上
3.7 :禁止發表違法募款文、徵志工文,如需發表相關文章,
請將經政府核可之相關文件節錄、掃描、照相...等方式寄信給板主,
經板主核可後方可發文,違者退文禁言60日。
== 違者退文禁言14日
>> 違反法律之行為需要給予更嚴重之處罰。
3.8 :簽名檔視同內文 有違規依照該違規項目論處。
3.9 :禁神人文,如徵求搜尋相簿、聯絡方式、個人資訊…等,無正當理由之尋人,
違者退文禁言30日。
>> 保護個人隱私。
4.[推文規範]
 ̄ ̄ ̄ ̄ ̄ ̄ ̄
4.1 :惡意推文至影響文章閱讀之使用者,
於多篇或同篇文章重複推文,發表推文時間互相相隔48小時內,
推文內容相近或意義低落,並累計達3則推文者,禁言60日。
== 推文內容相近或無意義
>> 不會有任何發言是完全無意義
4.2 :利用大E修改文章竄改他人推文者,禁言90日;刪除他人推文者,
禁言30日。
※ 如欲刪除「公佈私人資料」之推文則不在此限。
== 利用修改文章,"故意"竄改或刪除他人推噓文經查證屬實,禁言90日。(如惡意人身攻擊、公佈私人資料在先則不在此限)
>> 板主無法判斷修文者是否為「故意」刪除他人之推文,但竄改的動機就很明顯了,因此將竄改和刪除分開處置。
>> 有板友反應惡意人身攻擊難以定義,故刪除此項。
4.3 :禁止於非交易文、置底交易區的推文中提供交易相關資訊,
內容為提供收費服務資訊,或表明自己有相關商品提供,
(e.g. A板友徵業代,B板友說自己是)違者禁言30日。
※ 其餘關於推文交易資訊之規範,比照「置底交易」。
== 禁止於推文中提供交易相關資訊,認定標準為連續推文3行,或10分鐘內連續推文3行,內容為提供收費服務資訊,或自己有相關商品提供(ex:A板友徵業代,B板友說自己是,並連續推達3行)違者禁言14日。
>> 本條文過於複雜所以簡化,趁機加強對商業行為的管理。
4.4 :禁止於推文嚴重離題,違者禁言10日。
※ 不告不理。
※ 若涉及[交易]、[廣宣]、[租屋]、[揪團],則以所屬條文之罰則為準,
此類違規可由板主主動處理。
>> 為了保護發文者的權益,故增加此條文,有人就是想專注在討論主題,若在這樣的文章下面離題是很不尊重發文者的行為。
>> 於推文中發表[交易]、[廣宣]、[租屋]、[揪團]也會受到所屬條文之限制。
4.5 :推文中涉及4.4 於推文嚴重離題、4.1 惡意推文、隱私洩漏、廣告跳轉連結、
有害連結之發言,板主及發文者得刪除推文。
※ 發文者不得刪除4.4 於推文嚴重離題,
可自行刪除[交易]、[廣宣]、[租屋]、[揪團]之內容。
>> 因應4.4、4.1。
>> 有的板主遇到惡意推文卻沒有刪除推文的法源依據,故立此法。
4.6 :禁止以噓文發表「紅的明顯」,違者禁言5日。
※ 不告不理。
>> 為了保護發文者的權益,故增加此條文,有人會覺得自己被噓文很討厭,噓文確實帶有負面的意含,因此提供發文者一個保護自己的條文,請尊重發文者不想被莫名其妙噓文的感受。
5.[發文分類]
 ̄ ̄ ̄ ̄ ̄ ̄ ̄
5.1 :[交易]、[廣宣]、[贈送]、[求租]、[租屋]、[合購]
== [交易]交易文包含:[合購]、[求租]、[租屋]、[廣宣]、[贈送]等項目。為求板面整潔,採單一標題,請更改成合適標題,賣物使用[交易]。如標題錯誤板主將直接修改。
>> 本段條文太複雜、太難閱讀所以重新編排過。
5.1.1 發表[交易]需有以下資格,
登入300次、發文篇數90篇、退文數為0,
每個帳號限25天1篇,違者退文禁言30日。
== 每個帳號限15天1篇
>> 因交易文還是太多,故調高發文間隔,避免有些賣家真的每15天就來發一次。
5.1.2 [交易]需列出時間、地點、標的,違者刪文禁言14日。
※ 買物應以[徵求]文發表,詳見5.2徵求文規範。
5.1.3 發表[廣宣]、[租屋]需有以下資格,
登入400次、發文100篇、自介2個月以上、退文數為0,
每人每店每月限1篇,違者退文禁言90日。
== 每店每月限1篇
>> 避免有人一有資格就當廣宣人狂發各家廣宣文。
>> 原先[租屋]並沒有明確被管制,故列入。
5.1.4 [贈送]、[求租]無需發文資格、不計發文次數,
但是需列出時間、地點、物品內容(預算),若資訊無齊全者,
刪文禁言5日。
== 刪文禁言7日
>> 統一各罰則禁言日數。
5.1.5 [贈送]票券,點數...等可發文,但因應各大超商在不同時期可能引起熱潮
進而造成版面上混亂,必要時板主將發[公告],短暫禁止贈票&贈點可發文
,並統一至[置底交易]處理。違者刪文禁言5日。
== 違者刪文禁言3日
>> 統一各罰則禁言日數。
5.1.6 票券交易規範同5.1.5。票面標註不得轉賣者不得轉賣
5.1.7 禁止徵求或提供代刷,揪團在外的統一結帳不在此限,
刪文禁言30日。
5.1.8 [合購]開放合購,唯僅接受從合購板BuyTogether轉文過來,
且必須是合購主,轉文3日內未遭合購板判定違規,
否則屬違規合購文,違者退文禁言14日。
5.1.9 禁止發表提供代買,違者退文禁言30日。
5.1.10 嚴禁活體動物買賣,不可販售黃牛票,不可低買高賣。
e.g. 交易免費票券,含以免費商品發表交換,也適用於有價紀念品、紀念幣、
超商點數...等。
※ 低買高賣判斷準則以商品包裝所示建議售價為主,
經中華民國政府登記合法之單位所公告之最低售價為輔,
※ 違者退文禁言60日。
== 違者退文禁言30日
>> 重新排版過,違法行為調高罰則。
5.2 :[徵求]
不限任何代價回饋但不可等於0,發表身分限定為徵求方。
(超商點數及指定物品,如經公告禁止,請至置底買賣文)
※ 以上違者刪文禁言14日。
※ 已徵得之[徵求]文請自行刪除,板主也會代行。
== 已徵得之文章,若只消除內文而無自行刪除,板主可不經同意刪除該篇文章。
>> 因板主無法判斷該徵求文是否已徵到,已徵到的文章不見得會標示已徵到,故不對「徵得自刪」設罰則,只在板規勸導。
5.2.1 禁止徵求或提供代刷,揪團在外的統一結帳不在此限,違者刪文禁言20日。
== 刪文禁言7日
>> 加強規範營利行為。
5.2.2 禁止徵求或提供票根、發票、其他違法事項,
違反站規、本條文之文章處以退文禁言60日,累犯加倍。
※ (百貨周年集發票換贈品不在此限)
5.2.3 禁止提供代買,違者退文禁言30日。
5.3 :[揪團] 運動、打球、唱歌、電影、吃飯、出遊、吃喝玩樂…等請用此分類。
5.3.1 網路群組揪團發文資格,
(包含各網站、通訊軟體之社群EX:Line群、FB社團)
登入800次、發文100篇、退文數為0,
每月限1篇,違者退文禁言90日。
== 線上揪團的限制
>> 有人表示舊有敘述會引起誤會,故更改敘述。
5.3.2 不開放涉及金錢的博弈類揪團(含卡片桌遊),違者退文禁言90日。
5.3.3 每個帳號1天限1篇,欲更改內容請修文,違者退文禁言15日。
== 每個帳號1天5篇
>> 相較於其它文章種類,[揪團]一天一篇已經很多了。
5.3.4 集合地點若有低消、入場費,每個帳號3天限1篇。
※ 此為防廣告條款
※ 若板友發現主揪為商家,經申訴後,主揪退文禁言120日。
>> 為避免商家自行揪團,故設立此條款。
>> 參考投票結果制定。
5.3.5 文章中必須附註相關集合地點、時間、活動內容,違者退文禁言15日。
5.3.6 揪團在外行為與本板無關連,請慎選及注意安全,若產生法律行為,
由板友自行負責。
※ 如人身安全問題需要協助,如PO文[協尋]、文章備份等,板主會盡力配合。
5.4 :[閒聊]每個帳號限1天1篇,違規者刪文禁言7日。
※ 本分類不強制規定必須切確與討論台中有關,但若過度氾濫、
刻意鬧板,或有其他妨礙討論風氣情事,
板主將視情況懲處退文與水桶30日以內處分。
5.5 :[新聞]需檢附文章連結/出處,每個帳號限1天1篇。
此發文限制,上站250,退文0篇,違者刪文禁言10日。
== 違者退文禁言3日
>> 因非重大違規故不退文,但增加禁言日數。
5.5.1 新聞文章皆不得修改(含上色底線),違者刪文禁言5日。
== 違者刪文禁言7日
>> 統一罰則。
5.5.2 不得發表無關於台中的八卦/宣傳消息,違者退文禁言30日。
== 退文禁言14日
>> 加強管制惡意行為。
5.5.3 商家於新聞中的置入性行銷,應以[交易]文之[廣宣]發文,
違者退文禁言90日。
== 退文禁言30日
>> 加強管制惡意、營利行為。
5.5.4 OP相似新聞,刪文禁言3日。
5.5.5 經站方查為多重帳號者永久禁言。
5.6 :[自介]
請利用發文系統選項一之格式,標題須有自己的ID,內容需至少50字,
違者刪文禁言10日。
※ 一人一年限制一篇,若有新的自介請自刪先前的自介文。
>> 為維持一人自介文只存在一篇,故增加此規定。
5.7 :[食記]、[遊記]
關於分享在大台中食記、旅遊的記錄或是留影,同一帳號7日限1篇,
違者退文禁言15日。
== 退文禁言14日
>> 統一罰則。
5.7.1 接受招待、試吃須誠實揭示。初犯者退文禁言90日;
累犯者,退文永久禁言。
== 初犯者退文禁言60日
>> 加強規範惡意行為。
5.7.2 針對同一店家60日內限發表1篇文章,違者退文禁言15日。
== 退文禁言14日
>> 統一罰則。
5.8 :[請益]
大台中地區生活問題,吃喝玩樂,可用此選項,
內文需註明請益何地區或台中明顯地點,違者刪文禁言10日。
== 違者刪文禁言5日
>> 違反台中板主旨,加強罰則。
5.9 :[資訊]
大台中的食衣住行育樂...皆可使用此分類,
包含政府機關公務訊息、教育研究、公益團體主協辦、
免費活動(講座、團康)、電視節目錄影採訪、政治參選人活動宣傳,
但不可為私人宣傳,違者刪文禁言5日。
※ 商業營利(e.g. 簽書會、貼團購連結、個人網站、發放折價券、任何新型態
商業行銷手段)之分類為[廣宣]。
== 不可為私人宣傳或店家營利
>> 原條文已引起誤會,故在此明確將商業營利分類到[廣宣]規範。
5.10:[情報]
台中發生重大公安事故及地震天災、拖吊或臨檢路段之用,
違者刪文禁言10日。
※ 除台中發生重大公安事故及地震天災發生後,於5分鐘內發布重複貼文不受
處罰,但只保留第一篇文章,多餘文章請自行刪除,5分鐘後未刪除、超過
5分鐘依舊發文者,禁言10日。
※ 不規範災後之相關討論。
== 於5分鐘內的貼文可不受此規範,超過者如自刪可免除禁言但仍需退文
>> 將敘述補完,不對輕微疏失處以退文。
>> 有板友質疑若地震5分鐘後大樓才倒塌,此時發文會被禁言,但大樓倒塌是獨立於地震的另一個事件,依舊可發文,如[新聞]含社論、[閒聊]、[徵求]等標題,此條文只規範如「地震啦~塊陶呀~」等消息。
5.11:[協尋]如遺失、拾獲、失蹤或車禍目擊者使用此分類,請注意是否與他人重覆。
濫用此分類者,退文禁言60日。
== 退文禁言30日
>> 加強管制惡意行為。
5.12:[板務]鼓勵板友使用[板務]標題,板友如有板務建議可發此標題。
使用此標題內容無關板務者,刪文禁言30日。
== 刪文禁言7日
>> 加強管制惡意行為。
5.13:[問卷]台中板只開放「含有台中市為調查範圍」的問卷發文(含訪談)。
所有訪查行為,需以站內信將訪問主題內容連結提供予板主,
核准後方得發文,若為台中市內學校則可不限制主題,違者刪文禁言10日。
== 刪文禁言7日
>> 統一罰則。
5.14:[徵才]徵才文只適用正式公司及各大小行號徵才(員工)用,且工作地點在台中,
必需明確的說明薪資、工作時間,不可違反勞基法,格式錯誤者退文禁言15日
,違法者退文禁言90日。
※ 如為一般板友要尋找臨時性人力,如:修電腦.搬家.臨時演員等,
則可以用[徵求]來發文,不論文中是否提到"以現金支付勞力"。
== 違者退文禁言14日
>> 將格式錯誤和違反勞基法分開處罰,違法雇主加重處罰。
>> 統一罰則。
5.15:[其他]:可改成[認養]、[共乘]、[交換]、[集氣]、[黑名],
地點、內容皆需與台中相關,違者刪文禁言10日。
※ [黑名],可公佈ID,若涉及個資需隱藏部分資訊,嚴禁完整公開,涉及公布
個資處份比照 2.1 退文禁言90日。
== 違者刪文禁言7日
>> 統一罰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225.7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chungBun/M.1464099122.A.F09.html
推
05/24 22:13, , 1F
05/24 22:13, 1F
推
05/24 22:14, , 2F
05/24 22:14, 2F
※ 編輯: Gemani (114.46.225.77), 05/24/2016 22:17:57
噓
05/24 22:16, , 3F
05/24 22:16, 3F
→
05/24 22:20, , 4F
05/24 22:20, 4F
→
05/24 22:21, , 5F
05/24 22:21, 5F
→
05/24 22:24, , 6F
05/24 22:24, 6F
→
05/24 22:24, , 7F
05/24 22:24, 7F
→
05/24 22:25, , 8F
05/24 22:25, 8F
→
05/24 22:25, , 9F
05/24 22:25, 9F
噓
05/24 22:25, , 10F
05/24 22:25, 10F
→
05/24 22:25, , 11F
05/24 22:25, 11F
噓
05/24 22:32, , 12F
05/24 22:32, 12F
已開始針對揪團低消進行投票,歡迎大家參與
※ 編輯: Gemani (114.46.225.77), 05/24/2016 22:33:48
推
05/24 22:34, , 13F
05/24 22:34, 13F
→
05/24 22:35, , 14F
05/24 22:35, 14F
→
05/24 22:36, , 15F
05/24 22:36, 15F
→
05/24 22:38, , 16F
05/24 22:38, 16F
推
05/24 22:46, , 17F
05/24 22:46, 17F
推
05/24 22:48, , 18F
05/24 22:48, 18F
噓
05/24 23:03, , 19F
05/24 23:03, 19F
噓
05/24 23:08, , 20F
05/24 23:08, 20F
→
05/24 23:23, , 21F
05/24 23:23, 21F
→
05/25 00:09, , 22F
05/25 00:09, 22F
→
05/25 00:24, , 23F
05/25 00:24, 23F
推
05/25 00:25, , 24F
05/25 00:25, 24F
→
05/25 00:27, , 25F
05/25 00:27, 25F
噓
05/25 00:30, , 26F
05/25 00:30, 26F
推
05/25 01:32, , 27F
05/25 01:32, 27F
推
05/25 01:41, , 28F
05/25 01:41, 28F
噓
05/25 01:48, , 29F
05/25 01:48, 29F
→
05/25 01:48, , 30F
05/25 01:48, 30F
→
05/25 01:48, , 31F
05/25 01:48, 31F
→
05/25 01:48, , 32F
05/25 01:48, 32F
→
05/25 01:48, , 33F
05/25 01:48, 33F
→
05/25 01:48, , 34F
05/25 01:48, 34F
→
05/25 01:48, , 35F
05/25 01:48, 35F
推
05/25 01:49, , 36F
05/25 01:49, 36F
→
05/25 01:49, , 37F
05/25 01:49, 37F
還有 22 則推文
→
05/25 12:15, , 60F
05/25 12:15, 60F
→
05/25 12:15, , 61F
05/25 12:15, 61F
→
05/25 12:16, , 62F
05/25 12:16, 62F
→
05/25 12:16, , 63F
05/25 12:16, 63F
→
05/25 12:17, , 64F
05/25 12:17, 64F
噓
05/25 14:55, , 65F
05/25 14:55, 65F
噓
05/25 18:38, , 66F
05/25 18:38, 66F
噓
05/25 20:37, , 67F
05/25 20:37, 67F
推
05/25 21:20, , 68F
05/25 21:20, 68F
推
05/25 22:52, , 69F
05/25 22:52, 69F
→
05/25 22:53, , 70F
05/25 22:53, 70F
噓
05/26 00:03, , 71F
05/26 00:03, 71F
噓
05/26 01:58, , 72F
05/26 01:58, 72F
推
05/26 03:50, , 73F
05/26 03:50, 73F
→
05/26 03:50, , 74F
05/26 03:50, 74F
噓
05/26 08:52, , 75F
05/26 08:52, 75F
→
05/26 08:53, , 76F
05/26 08:53, 76F
噓
05/26 08:55, , 77F
05/26 08:55, 77F
噓
05/26 09:03, , 78F
05/26 09:03, 78F
→
05/26 09:03, , 79F
05/26 09:03, 79F
→
05/26 09:04, , 80F
05/26 09:04, 80F
→
05/26 09:05, , 81F
05/26 09:05, 81F
→
05/26 09:06, , 82F
05/26 09:06, 82F
噓
05/26 09:13, , 83F
05/26 09:13, 83F
→
05/26 09:13, , 84F
05/26 09:13, 84F
噓
05/26 09:38, , 85F
05/26 09:38, 85F
噓
05/26 10:07, , 86F
05/26 10:07, 86F
新增2.9
修改3.1
※ 編輯: Gemani (111.82.217.254), 05/26/2016 10:39:20
→
05/26 10:31, , 87F
05/26 10:31, 87F
噓
05/26 12:43, , 88F
05/26 12:43, 88F
昨天剛接到一個申訴,
A在B的文章下面推文,但B覺得該段推文會造成其他人對文章的誤會,
該推文也確實無關該文章,不過B在未經A的同意之下就刪除了該段推文,
B於是被禁言90天。
當然在這件事當中,B無論如何都不該未經同意就刪推文,
但如果新板規 4.4 上路,B就能透過板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 編輯: Gemani (111.82.217.254), 05/26/2016 15:24:59
噓
05/26 17:17, , 89F
05/26 17:17, 89F
→
05/26 17:18, , 90F
05/26 17:18, 90F
→
05/26 19:32, , 91F
05/26 19:32, 91F
→
05/26 19:34, , 92F
05/26 19:34, 92F
感謝,你的建議很好,已開放可刪除推文之項目,
但嚴重離題的標準比較難抓,所以不開放發文者自己刪除。
修正4.1、4.4、4.5、5.1.3
※ 編輯: Gemani (114.46.225.77), 05/26/2016 22:44:47
推
05/26 22:42, , 93F
05/26 22:42, 93F
揪團投票出爐,參考投票結果修正5.3.4
※ 編輯: Gemani (114.46.225.77), 05/27/2016 00:56:49
噓
05/27 13:45, , 94F
05/27 13:45, 94F
推
05/27 20:35, , 95F
05/27 20:35, 95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