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台中市政府宣布廢止騎樓及人行道停車公告消失

看板TaichungBun作者時間8年前 (2015/12/26 17:44), 編輯推噓8(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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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藉著這篇回一下,剛剛因為某些事情,又到了交通局網站上面看了一下公告: 看到了這個... http://www.traffic.taichung.gov.tw/news/index-1.asp?Parser=9,4,21,,,,4726 ,,,,1 縮網址:http://goo.gl/J6FLRV 公告本市騎樓、緣石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之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 公布單位:交通工程科 / 公布日期:2015-12-01 主旨:公告本市騎樓、緣石人行道得停放機車、自行車之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 自104年12月1日起生效。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之三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 一項第十五款。 公告事項:本市騎樓、緣石人行道,除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或標線者外,自 公告日起得依停車處所及停車規定,停放機車、自行車。 (一)停車處所: 1.寬度在三公尺以上騎樓。 2.寬度在三公尺以上緣石人行道。 (二)停車規定: 1.需留設行人、機車或自行車進出之空間。 2.停車方式應垂直於道路方向。 3.無障礙坡道應保留三公尺迴旋進出空間。 評論: 現在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0-3條寫得很清楚,只能以標線或標誌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1款及112條第1項第1款已經說了,人行道不能 臨時停車,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能停車。 該說他公告的法條被打臉嗎? 不知道可以去哪要求台中市政府廢止這個牴觸法律的行政命令? ※ 引述《IbakaBlock (甲甲真是有夠噁心)》之銘言: :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 : 公告廢止本市騎樓、緣石人行道上除行人通道外之空間得停放機車、腳踏車之設置地點及 : 停車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公布單位:運輸管理科 / 公布日期:2015-11-03 : 有關本市騎樓、緣石人行道上除行人通道外之空間得停放機車、腳踏車之設置地點及停車 : 規定之公告,原規定寬度在4公尺(含)以上之騎樓、無遮簷騎樓或走廊,以及寬度在3公尺 : (含)以上之緣石人行道設置為機車、腳踏車停車場地,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 : 項第1款規定已明列人行道不得臨時停車,爰廢除前開公告事項。 : http://goo.gl/l3JFl2 : 備註:意思就是自104年10月30日起,實施機車全面退出騎樓人行道,除非人行道上有機車 : 格,否則都屬違規停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58.7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ichungBun/M.1451123068.A.D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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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龍市長公告的就是合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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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18:19, , 2F
謝主龍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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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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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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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20:20, , 5F
你可以試試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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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才說騎樓人行道不能停而已,怎麼一被罵就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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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說被罵翻才又改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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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和型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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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6 23:16, , 9F
龍帝萬歲萬歲萬萬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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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他現在是神 講什麼都對 還有一堆無腦粉絲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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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人忙著幫他帶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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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了 這篇風向錯了 先來幫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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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議員2.監察院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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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子說他是神,一下子說他好弱被砍預算活該,好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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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都跟風向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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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了沒有罰則的問題 沒危險性也不可能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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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直接修法道交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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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停人行道有罰則,被檢舉是要罰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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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還要做到影響通行的程度,影響通行標準不可能有停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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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規則說不可以停,罰則直接對應道交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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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條例要罰就是還要到影響通行,中間那部分就是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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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喔,今天警察只要用55條第1項第1款併用56條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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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 12:13, , 23F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能停車,我有看過警察這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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