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重申暨修訂-廣宣文規範 投票開始

看板TaichungBun作者 (Je t'aime)時間12年前 (2012/07/02 21:47), 編輯推噓27(31456)
留言91則, 19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因應6/20起於置底文公告的宣導文中,針對食記、遊記文章是否應列入廣宣文, 感謝板友們提供的建議,因項目數多,所以辦此投票讓版友們決定台中版未來的走向 按大寫V可參加投票 投票資格:註冊兩個月以上 投票時間:即日起至7/16 00:00止 每人票數:一票 -------------須投票事項------------- *針對食記、遊記之規範 (A) 標題不予異動亦不新增規範,維持原訂--食記、遊記或留影。 (B) 標題不予異動,但比照FOOD板規範--無論食記或遊記,接受招待、試吃須誠實揭示。 初犯者劣退+水桶禁言60天;累犯者,劣退+永久水桶。 接受招待、試吃文針對同一店家(或分店),60天內限發表一篇文章。 =>無論食記或遊記,若有接受招待、試吃須誠實揭示,否則比照FOOD板規懲處。 (C) 延續上一選項,標題部份予以異動--接受招待者分類為廣宣文。 但若無接受招待之情事,則維持原標題。 =>無論食記或遊記,若有接受招待、試吃須分類為廣宣文。 若違反則比照FOOD板規辦理。 但無上述之情事者,標題不予更動,並不受FOOD板規門檻之限制。 (D) 標題予以異動,新增標題---日記。食記及遊記列入此項目。 此項目為板友來信建議,目的在於鼓勵板友能藉日記來分享個人生活。 ------------毋須投票事項------------ *重申部份 1. 針對黃牛票的認定範圍,不論有價紀念品、紀念幣、超商點數 皆視為買低賣高的規範中,認定依據為其市場價值。 2. 徵求文不論以任何金錢方式,發表身分限定為買方。 3. 引戰文,若出現在團體文章中,以起源者作處分對象。 3.1 針對部份網路用語,只要符合引戰相關條件並經提起檢舉或板主認定 皆照板規處分,不接受這是句"PTT名言"之類解釋。 4. 公告水桶劣文名單僅限定需作成解釋文者, 其餘例如交易資格不符、交易文七日兩篇等違規文章 一律於置底推薦/檢舉(水桶名單)中回覆懲處。 5. 所有轉錄文章一律適用板規規範。 *修訂部分 1. 針對違規文章但僅以刪文處分者 為避免部份板友發表違反板規的文章,事後卻不理睬不改進 予以水桶處分2天。 以上,感謝各位,也別忘了按下大寫V 投下您神聖的一票喔^^ 臺中板 cindycheng.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81.150

07/02 21:51, , 1F
不能投耶
07/02 21:51, 1F

07/02 21:51, , 2F
對不起! 這是私人投票..你並沒有受邀唷!
07/02 21:51, 2F

07/02 21:52, , 3F
哇靠,對不起小的第一次辦,沒設定好,稍等= =
07/02 21:52, 3F

07/02 21:52, , 4F
嗚嗚,我被排擠了 >"<
07/02 21:52, 4F

07/02 21:52, , 5F
QQ 請等一下下 >"<
07/02 21:52, 5F

07/02 22:02, , 6F
奇怪 我可以投@@
07/02 22:02, 6F

07/02 22:03, , 7F
◆ 此次投票,你已投過了!
07/02 22:03, 7F

07/02 22:03, , 8F
我已經重新設定過了,應該可以投了吧...
07/02 22:03, 8F

07/02 22:10, , 9F
可以
07/02 22:10, 9F
※ 編輯: cindycheng 來自: 114.25.181.150 (07/02 22:12)

07/02 22:54, , 10F
冥一下 大概會是A高票當選
07/02 22:54, 10F

07/02 22:59, , 11F
可我不是投A. xD
07/02 22:59, 11F

07/02 23:00, , 12F
請問一下,B與C的分別是兩者都是比照FOOD板規範,只是,接受
07/02 23:00, 12F

07/02 23:01, , 13F
招待,標題還是不變! C則是接受招待的文章,標題要改成"廣
07/02 23:01, 13F

07/02 23:02, , 14F
宣" ,是嗎? 不曉得我的了解有沒有錯誤? ^^
07/02 23:02, 14F

07/02 23:02, , 15F
u got it! ^^
07/02 23:02, 15F
還是解釋清楚比較好。 關於(B)、(C)兩者 ------------------------------------------------------------------------------ (B) 標題不予異動,但比照FOOD板規範--無論食記或遊記,接受招待、試吃須誠實揭示。 初犯者劣退+水桶禁言60天;累犯者,劣退+永久水桶。 針對同一店家,60天內限發表一篇文章。 =>無論食記或遊記,若有接受招待、試吃須誠實揭示,否則比照FOOD板規懲處。 ------------------------------------------------------------------------------ (C) 延續上一選項,標題部份予以異動--接受招待者分類為廣宣文。 但若無接受招待之情事,則維持原標題。 =>無論食記或遊記,若有接受招待、試吃須分類為廣宣文,若違反則比照FOOD板規辦理。 但無上述之情事者,標題不予更動,並不受FOOD板規門檻之限制。 ------------------------------------------------------------------------------ ※ 編輯: cindycheng 來自: 114.25.190.43 (07/02 23:08)

07/02 23:05, , 16F
哪有人這樣亮票的啦 (跺腳
07/02 23:05, 16F

07/02 23:08, , 17F
我沒亮票唷! 科科
07/02 23:08, 17F

07/02 23:12, , 18F
我沒說你啊 (我一時看錯
07/02 23:12, 18F

07/02 23:17, , 19F
我只是想要問清楚,哪有亮票? @@
07/02 23:17, 19F

07/02 23:42, , 20F
哈哈,誤會一場拉,我知道R大看錯的是哪句話,沒事^^
07/02 23:42, 20F

07/03 01:58, , 21F
針對同一店家,60天內限發表一篇文章。 這是指招待/試吃一
07/03 01:58, 21F

07/03 02:00, , 22F
類的,在60天內只能有一篇同店家?
07/03 02:00, 22F

07/03 02:01, , 23F
還是規範所有食記的店家不可重複?
07/03 02:01, 23F

07/03 02:12, , 24F
是試吃/廣宣的店家60天內不可以有第二篇出現
07/03 02:12, 24F

07/03 02:44, , 25F
即使是不同分店,也算是同一店家哦!
07/03 02:44, 25F
感謝提醒與補充,已在本文中附註 :)

07/03 20:34, , 26F
請問版主 food版 團購劵店家食記 是需列為廣宣 但
07/03 20:34, 26F

07/03 20:36, , 27F
團購劵其實是消費者付費 未受店家招待 故好壞也都會明寫
07/03 20:36, 27F

07/03 20:37, , 28F
在台中板應該是沒有要列為廣宣吧!
07/03 20:37, 28F
既然團購券屬消費者付費,並無接受店家招待或試吃之事實, 當然不構成廣宣之要件。

07/03 21:31, , 29F
徵訂位. 賣訂位的順便禁一禁啦 訂位也拿來買賣
07/03 21:31, 29F

07/04 00:55, , 30F
這個比較難明文規定 因為有打工族會接這樣的工作
07/04 00:55, 30F

07/04 00:55, , 31F
而也沒比較明確的法規禁止這類動作
07/04 00:55, 31F

07/04 00:56, , 32F
目前看到 也只有比較熱門的餐飲店 被鬧大後才會口頭禁止
07/04 00:56, 32F

07/04 02:56, , 33F
打工族如果有在賣淫的有在賣違禁品介於違法邊緣的
07/04 02:56, 33F

07/04 02:57, , 34F
也可以允許?? 現在性工作者要除罪化.下次允許性工作?
07/04 02:57, 34F

07/04 02:58, , 35F
既然食記要解決. 賣訂位徵求訂位為何不敢一次解決??
07/04 02:58, 35F

07/04 03:00, , 36F
徵求訂位的給飲料不也是一種變相等值交易??
07/04 03:00, 36F
實在不知道如何回答您的問題了,看來您思慮比較周全比較適合管板。 法律尚且需要一步步做修正,立委的素質再怎麼好,能夠要求他們一次到位嗎? 我仔細的翻了之前的宣導文章,確定您對訂位交易這部份沒有提出任何建言, 那現在又要在我已經舉辦投票之後馬上提出,是要台中板每週都在舉辦板規投票嗎? 您想要的台中板,是這樣嗎? 我也翻了一下XX天堂的相關文章,的確,專門訂位而轉售藉此獲利的大有人在, 我也不贊同這種行為,那是不是列入下次的板規修訂考慮會比較好? 再者,這種"禁一禁"的行為,不也跟當初食記、遊記列入交易文的想法一樣嗎? 既然列入交易文都會被說是因噎廢食了,直接把訂位轉讓禁掉不也一樣? 我相信訂位可以再取消,但是多半的板友不管是徵求或轉讓,立意應不在黃牛二字, 有多少人是因為知道很難訂,所以願意轉讓給板友? 那又有多少人是因為知道很難訂,所以特地以此來營利? 我們願意將此項列入板規修訂方向中,那這樣可否請您在下回舉辦板規投票前, 將您的建議修訂站內信給板主群知道呢? 雞蛋裡挑骨頭,人人都是高手,只是要不要去做而已。

07/04 07:30, , 37F
買賣訂位要禁的點是?有些餐廳不徵訂位就吃不到
07/04 07:30, 37F

07/04 08:16, , 38F
有因為專門在訂位的
07/04 08:16, 38F

07/04 08:17, , 39F
因為有專門在訂位的
07/04 08:17, 39F

07/04 09:41, , 40F
因噎廢食 立委專門訂台鐵票 立委要不要廢 專門訂的可用人
07/04 09:41, 40F

07/04 09:41, , 41F
頭分散訂位 那是他賺錢的管道 某天堂要是不徵訂位就不用吃
07/04 09:41, 41F

07/04 09:44, , 42F
訂位的規則也是商家訂的 即使大量訂位 也沒有違反規定
07/04 09:44, 42F

07/04 11:12, , 43F
法律是最後底線的標準 而不是基本的標準
07/04 11:12, 43F

07/04 11:12, , 44F
訂位、訂票...怎麼不先想好 再訂票.....
07/04 11:12, 44F

07/04 11:13, , 45F
就算訂了可以打電話去退票....
07/04 11:13, 45F

07/04 11:32, , 46F
(  ̄ c ̄)y▂ξ
07/04 11:32, 46F
※ 編輯: cindycheng 來自: 114.25.190.43 (07/04 14:19)

07/04 15:38, , 47F
訂位買賣的是優先權 而不是商品本身 就像你去排星巴克不會
07/04 15:38, 47F

07/04 15:39, , 48F
無條件的讓給在你後面一百位的人 甘於一百位之後重排吧
07/04 15:39, 48F

07/04 15:40, , 49F
以買方角度 要省去排隊時間或者行程安排 花點錢來買優先權
07/04 15:40, 49F

07/04 15:42, , 50F
心甘情願 不然以某天堂幾個月的排隊時間喬不好 一輩子甭吃
07/04 15:42, 50F

07/04 18:26, , 51F
黃牛票就不是優先權嗎?
07/04 18:26, 51F

07/04 18:44, , 52F
黃牛票是加價販售票,訂位讓渡是交易優先權 並沒加價商品
07/04 18:44, 52F

07/04 21:44, , 53F
他嘴砲妳幾行 妳回了整頁XD
07/04 21:44, 53F

07/04 23:10, , 54F
╰(‵皿′*)╯
07/04 23:10, 54F

07/05 00:13, , 55F
賣淫&賣違禁品 這兩個現行法律來說 都是違法阿...哪來邊緣.
07/05 00:13, 55F

07/05 01:35, , 56F
其實這篇是針對食記的部份~是否就這部份討論就好
07/05 01:35, 56F

07/05 01:36, , 57F
其他延伸的再另行舉辦投票€否則又是最後罵成一團亂了
07/05 01:36, 57F

07/05 03:30, , 58F
食記招待與否和訂位買賣若如你所說一樣是商業交易
07/05 03:30, 58F

07/05 03:30, , 59F
那又何需檢討規範和投票?本來就都是合法的事
07/05 03:30, 59F

07/05 03:32, , 60F
版主們你們不能否認的確是有人要買.也的確有人營利
07/05 03:32, 60F

07/05 03:33, , 61F
版主認為這種"營利行為"有打工族接工作.另一版主顯然
07/05 03:33, 61F

07/05 03:33, , 62F
有不同看法.有少數人遊走法律邊緣不代表就是合法
07/05 03:33, 62F

07/05 03:34, , 63F
例如代刷信用卡.票根買賣.都是遊走法律邊緣
07/05 03:34, 63F

07/05 03:34, , 64F
票根買賣本身並不違法.票根拿來報帳才是違法
07/05 03:34, 64F

07/05 03:35, , 65F
代刷信用卡也只是持卡人和銀行間的問題. 但代刷購物
07/05 03:35, 65F

07/05 03:36, , 66F
的徵求. 麻將金錢遊戲的徵求. 就不違法嗎??
07/05 03:36, 66F

07/05 03:40, , 67F
TaichungBun性工作罰娼不罰嫖是違憲.社維法也要修正
07/05 03:40, 67F

07/05 03:41, , 68F
雖然修法還沒過.但行政院大方向已定.未來會取消違法
07/05 03:41, 68F

07/05 03:42, , 69F
如果不違法即可開放. 以後不違法就一定可以開放??
07/05 03:42, 69F

07/05 03:43, , 70F
至於建言. 基本上有些話也說過了. 也是沒人聽.就算了
07/05 03:43, 70F

07/05 04:48, , 71F
請問一下你說得那麼多 到底和此次投票有何關係???
07/05 04:48, 71F

07/05 04:50, , 72F
請問忘了上一篇推文中的口頭警告依然有效
07/05 04:50, 72F

07/05 04:51, , 73F
若再依然離題推噓文 將依亂板論 此回為第二次警告Y
07/05 04:51, 73F

07/05 04:51, , 74F
還有 哪來的 TaichungBun性工作罰娼不罰嫖 ??
07/05 04:51, 74F

07/05 04:52, , 75F
最好你找一篇和"性工作"有關文章來佐證看看..= =
07/05 04:52, 75F

07/05 04:53, , 76F
不過請另闢文章 回推文 同樣依扭曲原文投票意義亂板論!
07/05 04:53, 76F

07/05 04:54, , 77F
第二行打錯字 請"別"忘了上一篇~~~
07/05 04:54, 77F

07/05 07:02, , 78F
純噓kkoowwee1102 什麼都違你的法 有本事去當立委立法吧
07/05 07:02, 78F

07/05 21:09, , 79F
有"人"說話嗎? XD
07/05 21:09, 79F

07/06 03:01, , 80F
這次要是不給"打籃球"的按個"讚"~這真的說不過去!
07/06 03:01, 80F

07/06 07:26, , 81F
純需某人洨衝腦 一直提到性工作的事
07/06 07:26, 81F
======================請板友們小心發言,以免誤觸板規。====================== ※ 編輯: cindycheng 來自: 123.240.226.96 (07/06 17:39)

07/06 18:20, , 82F
那跟正咩版主告白呢? 逃
07/06 18:20, 82F

07/06 18:37, , 83F
那跟正咩版主告白呢?
07/06 18:37, 83F

07/06 22:53, , 84F
那我也可以嗎
07/06 22:53, 84F

07/07 21:57, , 85F
代刷信用卡哪裡違法不懂 提到嫖妓真的就是腦袋有洞了
07/07 21:57, 85F

07/07 22:11, , 86F
民§311: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
07/07 22:11, 86F

07/07 22:12, , 87F
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07/07 22:12, 87F

07/07 22:12, , 88F
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但第三
07/07 22:12, 88F

07/07 22:13, , 89F
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07/07 22:13, 89F

07/07 22:14, , 90F
其實單以信用卡購買商品後轉賣就根本扯不上任何法律
07/07 22:14, 90F

07/07 22:14, , 91F
簡單說 除非有另定不得「第三人清償」 不然並無違法之疑慮
07/07 22:14, 91F
文章代碼(AID): #1FyQPMn0 (TaichungB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