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11條修正草案
原文 http://www.cwb.gov.tw/V7/news/Upload/rciwfw.mht (請用IE開啟)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2012/4/27更新】
修訂「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份,請社會
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任何人得於民國101年5月4日前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本局第一
組第二科(電話:02-23491018,傳真:02-23491019,E-mail:alice@cwb.gov.tw,地址
:10048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表示意見。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預告表
修正機關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64號)
修正依據 氣象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日期 民國101年4月27日至5月4日
網站公告期間 中央氣象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cwb.gov.tw)「最新消息」網頁
民國101年4月27日至5月4日
主旨
修正「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1份,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示卓見。
說明
查現行「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並未明文將綠島、蘭嶼納入颱風
警報發布機制,致外界對綠島、蘭嶼的颱風警報發布時機迭有疑義,另為凸顯警報發布
之警戒區域,爰修正本辦法。
為維護綠島、蘭嶼居民及遊客之生命財產安全,並強化颱風警報預警機制,茲將本條文
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增列第二項「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當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綠島、
蘭嶼陸上時,應將綠島、蘭嶼列入警戒區域」條文。
二、另為配合上述條文修正,將本條文有關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
或金門、馬祖…」等字句,修正為「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
三、將第一項第一款「海上颱風警報」中之「...,應即發布各該海域海上颱風警報,」
修正為「…,應即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各海域列入警戒區域,…」,
以及將第二款「陸上颱風警報」中之「...,應即發布各該地區陸上颱風警報,…」
修正為「…,應即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列入警
戒區域,…,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資料」,以清楚界定颱風警報發布原則與
警戒區域。
草案全文 詳如附件。
(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請見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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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修正說明部分
一、為釐清原條文臺灣係指臺灣本島與澎湖二大島嶼,爰將「臺灣或金門、馬祖」修正
為「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與將「臺灣及金門、馬祖」修正為「臺灣本
島、澎湖、金門及馬祖」。
二、為凸顯海上颱風警報應警戒區域,爰做條文修正。
三、為凸顯陸上颱風警報應警戒區域,及陸上警戒區域係以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為單元,
爰做條文修正。
四、增加「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資料」,以釐清颱風風雨預測資料發布時機。
五、因綠島、蘭嶼孤懸於臺灣本島東南外海,即使在海上颱風警報期間,仍有可能受到
颱風暴風雨侵襲,為顧及該地區居民及遊客之生命財產安全,爰增列此項條文,以
在海上颱風警報期間,當預測綠島、蘭嶼可能受侵襲時,將綠島、蘭嶼列入警戒區
域,以供綠島、蘭嶼居民與相關單位採取警戒區相關災害防救應變作為。
六、因增列第二項,爰將「不受前項各款之限制」修正為「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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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是讓蘭嶼綠島的在警報中的定位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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