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662
刑法第41條第2項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定執行刑逾六月不得易科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
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
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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