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國民年金的奧妙

看板TPI49作者 (nevermind)時間17年前 (2009/01/28 19:52),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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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沒配偶者不繳也不會有被處罰的問題, 但假設欠費的請求權是公法性質,依程序法131條是5年時效, 如果在開始欠費的5年內結婚,政府依年金法15條2項來個書面通知, 仍不繳的話,不就變成有同法第50條罰則的適用? 而且還可連續裁處(參附錄),這樣看來好像不大妙...? 另外,本金時效消滅的話,利息時效要怎麼算呢? 因為依14條的話,逾期之利息是按日計算, 如果不消滅一直renew下去的話就至少有5年的利息要付,這樣的理解正確嗎? 維持單身而欠繳的情形,「可能」也不會被移送執行, 因為有個「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規定,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4372) 裡面提到要移送執行的只有罰鍰(就是那個罰配偶的)和溢領誤領的情形。 附錄: 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http://www.bli.gov.tw/sub.asp?a=0014371) 三、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 利息(以下簡稱欠費),經本局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依本法第五十條 第二項規定,按下列標準處以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三十日內繳納: (一) 首次裁處者,處以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二)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 處以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三)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 處以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四)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 處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 (五) 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 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被保險人配偶經本局裁處罰鍰後已繳清欠費者,如有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時,始得 依前項各款規定裁處。 四、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書面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199.239

01/30 12:19, , 1F
你要結婚了哦??
01/30 12:19, 1F

02/01 11:14, , 2F
有結婚計畫滴還是要乖乖繳哩!
02/01 11:14,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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