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發問] 關於不服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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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2(12推 0噓 7→)留言19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chiling0107 (o(〒﹏〒)o)時間16年前 (2009/12/06 21: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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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 如果可以口頭報證號的話. 直接用四代電腦確認身分OK就現場舉發吧. 帶回去增加麻煩. 拒收?拒簽?. 如果拒收的話. 只要提醒他違規事實、到案期限、到案處所就好. 單子上註明拒收,並已告知到案期限. 拒簽的話就沒關係. 只要黃單註明拒簽就好.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推噓9(9推 0噓 4→)留言1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ing0820 (樹猶如此)時間16年前 (2009/12/06 21:0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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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學長. 60條第一項不服取締的要件是: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 也就是要有逃逸的行為. 那如果只是單純的不服取締(如不出示駕行照). 但並未有逃逸行為(如苦苦哀求或是不理你). 那麼該如何做呢?(是用警執法帶回去然後用社違法辦?然後只能開原本違規行為?). 又.... 如果
(還有18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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