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貪警「白紙換贓款」得手19.3萬 工作沒了
貪警「白紙換贓款」 得手19.3萬!工作沒了下場慘
06:582024/01/07
中時新聞網 尹維源
張姓警員用「白紙換贓款」,得手19.3萬元,工作沒了下場慘。(示意圖/Shutterstock
)
一名張姓偵查佐,任職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警大偵三隊時,在2018年4月30日至同年9月26
日期間,負責贓證物管理業務,知悉贓證物保管之流程,竟利用後任楊姓警務員私下委託
代為處理業務時,所交付的保險箱鑰匙。
2021年陸續有5次,未經當日值班小隊長同意,擅自拿取門禁卡進入證物室,並用鑰匙開
啟證物室內保險箱,竊取犯罪案件查扣的不法所得彌封信封袋,並帶回辦公室後,再拿剪
刀剪開信封袋,取出部分現金或全數之後,再放進一疊白紙作為掩飾,共得手19萬3400元
。
案經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後結起訴加重竊盜罪等,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緩刑2年,並應向國庫支付8萬元。張姓警員現職的單位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以:
該案已於2022年8月1日判決確定,被付懲戒人張姓警員所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
款違法執行職務之行為,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張姓警員所為,除違反刑事法律外,也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所定公務
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以圖本人之利益之旨扞格,而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誠
信清廉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失行為,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
要。
張姓警員違失行為嚴重破壞其與機關、同事間職務信賴關係,及損害贓證物管理之正確性
,民眾對警察機關管理贓證物之信賴,足以妨害刑事犯罪之追訴之公正性,使民眾喪失對
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之信任,以及斲傷警察機關形象,情節重大,破壞警務秩序,妨害
警察任務之達成。
法官日前依法判決,張姓警員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可上訴。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107000747-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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