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修訂警械使用條例?

看板TPC_Police作者 (emptiness)時間1年前 (2022/08/22 21:38), 1年前編輯推噓5(5032)
留言37則, 11人參與, 1年前最新討論串1/1
雖然尚不清楚現場狀況,但大家或多或少都有討論到我國司法環境的執法人員的不友善。 可與其說法官「恐龍」,不如說法條「恐怖」。 當立法者訂了不合理的法條,法官自然只能引用不合理的法條來做出適法的裁判。 必須說,重要的條文增修,都是用人命換來的! 希望兩位同事的生命,能換來警械使用條例這幾條條文的修訂:(以下是小弟幻想條文) 第6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合理且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其合理與否與程度認定,應以使用者 角度判斷。 第7條: 警察人員確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且情境已在控制之下,即停止使用。 第8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依使用者角度及當下情境,已善盡注意之能事,縱傷及其他之人, 以無過失論。 第9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依使用者角度及當下情境,已善盡注意之能事,縱傷及其人致命之 部位,以無過失論。 附上現行6~9條條文 https://i.imgur.com/pYgrACf.jp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9.62.3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661175481.A.F4A.html

08/22 21:45, 1年前 , 1F
你這法條完全不行
08/22 21:45, 1F
當純個人幻想條文,當然是不行的。 需要大家發聲,才有機會修訂。 像g大願意留言回覆,就能增加聲量。 就算真的修訂,也不會有完美的法條。 至少有改的話,就有機會能有更好的執法環境。

08/22 21:46, 1年前 , 2F
審查應以當下情況為主非事後檢視
08/22 21:46, 2F

08/22 21:47, 1年前 , 3F
應該要條列用槍時機
08/22 21:47, 3F

08/22 21:47, 1年前 , 4F
當下就是無法審查,怎麼審查當下
08/22 21:47, 4F

08/22 21:48, 1年前 , 5F
用推想的,模擬當下,就真的是當下嗎
08/22 21:48, 5F
※ 編輯: john511 (39.9.62.35 臺灣), 08/22/2022 21:50:29

08/22 21:58, 1年前 , 6F
像是不能犯的具體危險說,也是以事前角度判斷,正當防衛的
08/22 21:58, 6F

08/22 21:58, 1年前 , 7F
表見侵害,也是事中判斷(雖然是少數說),事中判斷沒有不
08/22 21:58, 7F

08/22 21:58, 1年前 , 8F
08/22 21:58, 8F

08/22 21:59, 1年前 , 9F
只是原po擬的條文好像太主觀了,合法違法完全取決於行為人
08/22 21:59, 9F

08/22 21:59, 1年前 , 10F
,感覺不太行
08/22 21:59, 10F
小弟的幻想文啦。 不過,m大說「合法違法完全取決於行為人」,這點跟小弟的意思不同,容小弟再說明一 次。 幻想文的意思是,站在使用警械者的角度,他當下的視界、當前的情境、他能反應的時間 ,以及如果不是他、而是其他人,是否也會做出相類的判斷並使用警械且結果相當? 現行條文講的比例原則,使得法官將警察當成超人來檢視。 比方說,多數裁判可見法官心證認為,對方開槍才可開槍,對方逃跑背對就不能開槍。但 實況不是拍電影,對方轉身逃跑也可能開槍,警察不是超人不是閃電俠,不可能看著子彈 飛來、一個閃身,再開槍還擊,還能漂亮命中。 以上說明,希望m大不要誤解小弟意思。 再次強調,幻想文的條文,就只是幻想。

08/22 22:25, 1年前 , 11F
個人覺得......法官的思考邏輯比較重要......
08/22 22:25, 11F

08/22 23:53, 1年前 , 12F
感覺法官和檢察官的主觀自由心證比較重要..跟現在一致
08/22 23:53, 12F

08/22 23:53, 1年前 , 13F
不判死刑的感覺很像 這案件判的脈絡就應該要這樣那樣
08/22 23:53, 13F

08/22 23:53, 1年前 , 14F
感覺他們自己的小圈圈不知道是不是有奇怪的績效評比還
08/22 23:53, 14F

08/22 23:53, 1年前 , 15F
是要升官要這樣做或是有什麼潛規則之類的..
08/22 23:53, 15F

08/23 00:27, 1年前 , 16F
先問問警政署為何不要教導正確用槍時機吧 教育不完善
08/23 00:27, 16F

08/23 00:27, 1年前 , 17F
歸咎法院 根本無法解決根本
08/23 00:27, 17F
※ 編輯: john511 (180.217.32.231 臺灣), 08/23/2022 01:28:12 回q大,警署一直有在教啊,只是教的人、研擬SOP的人,大多不是在外執勤的人。再則, 教的情境,都太過理想化。還有,就算警署真的就實況擬出了《十萬個用槍時機全集》, 但司法機關不受主管機關拘束,法官決定仍採用現有條文(比例原則)來認定個案,你又能 如何? 最後,小弟開頭就說了,有問題的是法條,q大怎麼會說「歸咎法院」呢? ※ 編輯: john511 (180.217.32.231 臺灣), 08/23/2022 01:33:09

08/23 01:33, 1年前 , 18F
署就怕擔責任,只教你怎麼開槍,何時要開槍、開槍何時停
08/23 01:33, 18F

08/23 01:33, 1年前 , 19F
止完全不敢教,建議署可以依法條研議訂個幾十個常見態樣
08/23 01:33, 19F

08/23 01:33, 1年前 , 20F
出來,說哪個能開哪個不能開,員警照教育訓練做事,法官
08/23 01:33, 20F

08/23 01:33, 1年前 , 21F
那邊有個標準來參考也不用說法官每個都看法條自由心證。
08/23 01:33, 21F

08/23 03:26, 1年前 , 22F
樓上a大已經講到核心了 警政很多制度其實有類似的問題
08/23 03:26, 22F

08/23 03:26, 1年前 , 23F
說好聽是給現場裁量權 所以籠統化對待很多事情 一旦出
08/23 03:26, 23F

08/23 03:26, 1年前 , 24F
事全部變個案認定一旦變個案認定就看庭上主觀
08/23 03:26, 24F

08/23 07:34, 1年前 , 25F
第四第五條就很夠用了,真的列舉反而你會被綁手綁腳,
08/23 07:34, 25F

08/23 07:34, 1年前 , 26F
問題是專業性部分是由法官來裁定是否過當,而不是像車
08/23 07:34, 26F

08/23 07:34, 1年前 , 27F
禍有個專業的單位來審。
08/23 07:34, 27F

08/23 07:36, 1年前 , 28F
你完全合乎態樣結果第六條搬出來還是法官審一樣倒台。
08/23 07:36, 28F

08/23 07:36, 1年前 , 29F
法規上你可以開槍啊,但開一槍就好,多開一槍你有問題
08/23 07:36, 29F

08/23 07:36, 1年前 , 30F
08/23 07:36, 30F

08/23 10:39, 1年前 , 31F
雖然我這話可能不好聽,不過警察開槍(把人打死)實際判刑其
08/23 10:39, 31F

08/23 10:40, 1年前 , 32F
時不太重也...我有印象的就六、九個月可易科罰金啥的
08/23 10:40, 32F

08/23 10:41, 1年前 , 33F

08/23 12:43, 1年前 , 34F
樓上 可怕的是民事賠償部份 刑事只要有罪 民事幾乎擋不了
08/23 12:43, 34F

08/23 12:45, 1年前 , 35F
只要面對狀況的第一線執勤人員因為猶豫而喪失開槍時機 就
08/23 12:45, 35F

08/23 12:45, 1年前 , 36F
等於是用自己的生命來做賭注
08/23 12:45, 36F

08/23 18:45, 1年前 , 37F
其實法條很夠用了,是後續沒保障大家才不敢開槍。
08/23 18:45, 37F
文章代碼(AID): #1Z0uQvzA (TPC_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