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貪杯撞車酒測值達1.15 法院判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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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桃園前大溪分局廖姓偵查佐酒駕肇事酒測值達1.15毫克,檢方批他身為警職知法犯法,犯
後未見悔意,起訴請求重量刑,法院依公共危險罪判廖4月、併科罰金3萬元;廖7年前曾
捲入A賭金、縱放人犯案一度遭羈押、停職,直到獲判無罪復職還拿到35萬元刑事補償,
這次因酒駕躍上媒體版面。
廖事發時被記大過調離現職,檢方起訴指出,廖(53歲)今年6月16日在平鎮區朋友家喝
了3至5杯威士忌,明知飲酒逾量不得駕駛交通工具,當晚6點多仍開車行經大溪區康莊路3
段時,和呂姓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經大溪分局同仁到場處裡,當場測得廖呼氣值高
達每公升1.15毫克。
檢方訊時,廖坦承犯行,另有交通事故現場圖、酒測紀錄等;檢察官認為,廖員身為警職
,明知酒後駕車是我國警政近年強力掃蕩的目標,竟然知法犯法,而且犯後經測得呼氣酒
精濃度高達1.15,且廖在警詢、偵訊過程中「均未見悔意」,依公共危險起訴罪嫌請求法
院從重量刑。
桃園地院審酌,廖酒後在不能安全駕駛情形下,仍開小客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
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且呼氣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15毫克。
法院認為,本案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廖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行,不經通常審判
程序,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廖有期徒刑4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得易科
罰金、易服勞役。
此外,廖之前在中壢分局偵查隊時,曾捲入查獲賭場涉嫌索賄200萬元縱放人犯,2012年7
月27日檢方依縱犯人犯、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共私有財物罪,將他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同年11月27日獲裁定55萬元交保,一共遭羈押124日,廖當時也被桃園市警局予以停職。
直到2015年6月17日桃園地院一審宣判廖無罪,他向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院方審酌認為以1
日2900元為適當,准許補償他35萬9600元,廖事後也獲得復職,但未料這次自身酒駕遭判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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