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通緝犯林昱辰父親控警逮捕程序違法 分局:符合規定
新聞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98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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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通緝犯林昱辰父親控警逮捕程序違法 分局:符合規定
新北市一名詐欺慣犯林昱辰因冒用議員主任、廣告公司主管、電視台記者等身分向多家廠商
詐騙,遭到地檢署發布4條通緝,警方今年1月間接獲線報指出林嫌會出現在自家大樓大廳接
受媒體採訪便上門逮人。林父今針對此事,召開記者會出面指控警方逮捕程序有瑕疵。
記者會上,林父表示,警方涉嫌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8條,未取得合法搜索票便與當時與社
區大樓保全中一名退休刑警「山豬」串通好,違法取得大樓磁扣後進入大樓大廳進行搜索逮
人,且當時警方也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在未出示證件、也沒有管理委員會陪同下便
逮捕他兒子,指控警方違法逮人。
林父並指控,他事前未收到任何通知,根本不知道自己兒子已成通緝犯,且當時他們社區與
隔壁建商有衝突,他看到警方逮人,以為是隔壁建商派黑衣人要找麻煩,才會阻止警方逮捕
兒子。
林父最後表示,警方於案發當天便將此事發布給媒體,更提供相關影音,涉及違反偵查不公
開,要求相關單位嚴懲。
針對此事,永和警分局今發布新聞稿表示,因林昱辰為台北、新北地檢署發布4條詐欺通緝
之通緝犯,警方逕行逮捕為合法程序,且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社區大樓大廳屬公共場所
,警方不須搜索票即可進入,且社區保全應配合警方行動;警方於公共空間逮捕通緝犯,符
合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
警方並指出,當時因林昱辰邀請媒體前來,媒體恰好錄下警方逮捕時大喊「警察、趴下我出
示證件」等語,惟因林父與林母阻止警方,致使警方無法出示證件,因此警方並無違反警察
職權行使法第4條「未表明其身分」,惟事後林父遭警方以妨害公務、傷害罪嫌移送,檢察
官認為林父在知悉警方行動為警察依法執行勤務上有疑慮,主觀部分也無傷害之意,因此予
以不起訴處分。
警方並對於通緝通知部分,指出通緝通知由法院寄送至林昱辰留下之地址,因此警方於該方
面並無疏失,且其通緝身分不會因為他沒有收到通知書而有所改變;針對違反偵查不公開部
分,警方則指出當時媒體是林昱辰邀請到現場,恰好錄下整個逮捕過程,其他媒體才會跟進
報導,另外警方提供給媒體的相關資料皆沒有提到其身分,也沒有露出姓名、明顯可辨識畫
面,因此並無違反偵查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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