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檢舉案例詢問已刪文
各位阿Sir好
額,我不是警察
想請教交通違規檢舉之舉發認定
(很少會打110請警察去現場開單,除非是遇到遮車牌的,因為阿Sir案件量也很大)
(1)路口紅線臨時停車
我依據55條第一項第二款(路口10公尺臨時停車)檢舉
不過承辦人常常只會開55條第一項第一款或者55條第一項第三款
因為第三款與第二款罰鍰有落差300元
想請問10公尺的認定是根據路口中心還是路口邊緣起算10公尺
(2)非黃色網狀線的未淨空路口之檢舉
就我了解,占用黃色網狀線未淨空路口是開55條第一項第三款
若是非黃色網狀線而未淨空路口,是否可以依據55條第一項第二款檢舉?
還是依據58條第一項第三款檢舉?
(3)臨停與違規停車之判定
某些承辦人會依3分鐘來開罰,某些承辦人會以駕駛人無人來開罰,然後還有一些神奇的
承辦人永遠只會開55條。
有時候我遇到打開引擎蓋、後車斗來避免檢舉(不過我有前後鏡頭lol),但承辦員警永遠
只開55條,就我自己認定來說開了後車斗、引擎蓋應該是無法立即行駛,應該可以開56條
想請問各位,這部分的案例該怎麼去判定達到55或56條的規定
(4)旁邊車道突然切進來想要排比較少車的車道等待左轉之判定
https://youtu.be/VtXIqH3i0ss
這個我送43條第一項第三款、58條第一項第二款、48條第一項第一款
但是只有開48條第一項第一款
另外一位承辦人好心的幫我把58條改成舉發48條第一項第一款(不確定是不是又開一張)
想請問各位,58條第一項第二款我這個影片是否足以舉發?
感謝各位學長,辛苦了(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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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監督道路品質,陳情道路改善-統計紀錄表 https://reurl.cc/dLb18
持續爭取大漢溪左岸快速道路、台65線中和支線之可行性評估工作
檢討道路設計,從以人為本開始;減少路邊停車位,增加行人行走空間
興建立體停車場,減少違停現象;增加檢舉力道,改善交通品質
https://imgur.com/7yS4VWI.jpg



挑戰一年2000件檢舉違規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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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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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哦,那我更改。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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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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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了解
不過希望能了解認定標準,自行篩選合適的法條給承辦人開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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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要件判定的部份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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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lynn889 (223.136.226.15 臺灣), 08/12/2019 22: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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