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渣男警員利用女網友缺錢 要她當小老婆性侵判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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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渣男警員利用女網友缺錢 要她當小老婆性侵判四年二月
108-08-06 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林姓員警利用女網友「小芬」(化名)經濟不佳,欲向他借錢十萬元,佯稱要借錢給她,
趁駕車載她時,不斷詢問「要不要當我的小老婆」被拒,強行性侵得逞後,還說「這只是
遲早的事,為什麼要反抗,都要當小老婆了」,一審將他判刑四年二月,他不服上訴,二
審將全案駁回。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林姓員警於一百零二年四月間,在臉書社群網站認識「小芬」,雙方成為網
友,她因經濟狀況不佳,曾於一百零六年二月間向他借款五千元,迄未返還,又於同年八
月一日晚間,因積欠房租等,向他表示有急用,詢問是否可以幫忙,林表示可以再借款十
萬元給她。
同年八月二日,林駕車載「小芬」在苗栗縣閒逛,沿途不時詢問她要不要一起去泡溫泉、
要不要當他的小老婆、可以給她生活費,均為「小芬」所拒絕,她一再表示想要處理完借
款之事就返家,他則說「妳放心,等一下到高鐵站我就領錢給妳」等語敷衍。
同日晚間,林駕車行駛至苗栗縣境內某處人煙稀少之道路,將車停靠路旁,再次要求她當
他的小老婆,,先以手壓住她頭部強吻,從駕駛座起身跨至副駕駛座,正面壓制她,並將
她所著寬鬆連身裙(洋裝)往上掀起、脫下其內褲,她受驚嚇而掙扎踹踢反抗,要求她住
手。林竟稱「妳又不去洗溫泉,反正我們以後會在一起,再掙扎就把妳丟到山谷」,使她
心生畏懼,但因他未能順利勃起,改以手指性侵害,見她持續掙扎、哭泣,對她稱「這只
是遲早的事,為什麼要反抗,都要當小老婆了」等語。
他強行性侵,致被害人的後肩、左腰、臀部、左小腿等多處擦傷、瘀青。事後,林為避免
她立即報案求助,遂虛偽表示隔天會將十萬元匯給她,主動交付現金一千元予她作為搭乘
高鐵費用。但事後,林拒絕付款,經被害人到醫院驗傷,並報警處理,他否認犯行,一審
不採信,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四年二月,他不服上訴,二審予以駁回。
林男否認強制性交犯行,辯稱當時「小芬」就在警界從事詐騙行為,他跟她為網友是為了
要蒐證舉發她;因為她一直在網路上發文說他的同事騷擾她,他才借她五千元,請她不要
這麼做,她後來找他要借十萬元,他是假裝要借錢,實際上是把對方約出來蒐證;他認為
約在嘉義是陷阱,所以要她到苗栗見面,他本來是不想跟她見面,他有報案一一零,也有
跟其督察報告,希望督察幫忙處理這個詐欺犯,
林男自認確有與「小芬」發生親密行為,然他未有任何強暴、脅迫或恐嚇告訴人甲女之舉
,亦無強迫她替他口交;倘她果真遭他性侵害,其理應趁隙脫逃尋求協助,然她卻在案發
後由被告載送其至高鐵站乘高鐵,且於在苗栗高鐵站時又未立即對外求援或立即報警處理
、驗傷、保全證據,但一、二審法官不採信。
法官審酌,林男身為警察人員,與「小芬」為因工作人際網絡認識之網友關係,竟利用她
亟需借款度過難關之心態,假意答應借款,藉故誘使她來到陌生環境與其見面,將她載往
人煙稀少處,在車內對被害人強制性交。
除導致被害人因抗拒受有後肩、背、腰部之刮擦傷及臀、腿部多處瘀青,更對她的心靈造
成創傷,所生危害非輕,犯後也未和解,更一再抗辯係她引誘、自願、甚至設局陷害。
林男現因案停職,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四年二月,他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合議庭
認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遂將全案駁回,仍判刑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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