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重點是「比例原則」!
先講個人結論:
①要求合理的「比例原則」在實務上完全不合理!
②與其靠北恐龍院檢,不如刪修恐龍條文!
情境(一)
民眾:我只是停一下,馬上就離開,也沒擋到別人啊!
警察:這邊是紅線,就是連停都不能停,麻煩行照、駕照。
→這就是法,按法之精神及立意,就是開紅單。
情境(二)
(承前)
民眾:可現在是半夜一點,應該可以勸導,我也非常願意接受勸導,別開我紅單了。拜託
。
警察:的確是可以勸導,那我開勸導單就好,下次別再停了。
→這也是法,警察仍依法執行,民眾則無怨言。
再把前二情境轉換一下,「民眾」改成"警察",「停車」變成"用槍",「警察」換成"院
檢"。
轉換之後,最大的差別呢?
警察在開單時,有處理細則第12條給予勸導與否的依據。可是院檢在偵查審判審警察用槍
時,卻反被《警械使用條例》中的「比例原則」大幅度的限縮了裁量的空間。
別再罵院檢恐龍了!質問院檢「不然換你來用槍,看看那種情形怎樣才能符合比例原則?
」這跟貨車司機質問警察「我不在這邊卸貨,不然你來教我要去哪邊卸貨?」沒什麼差別
。
警察不可能跑去送貨,院檢不可能對人用槍。院檢要處理的案件百百種,要求院檢應該完
全瞭解當事人情境心境,本就不合理。
ps.或許有些警察開過貨車,說不定有警察轉職院檢,但那不是常態。
既然院檢不是用槍的警察,又得負偵查審判之責,那該如何適處呢?就是依據"法"!
《警械使用條例》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
度。」用槍後談及「比例原則」,一定是先檢視這一條。另外還有第9條:「警察人員使
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比例原則要求的就是合理的用槍,但條文本身就不合理了。既是急迫需要,如何兼顧合理
?既是情況急迫,如何注意勿傷及致命部位?前者要求警察在最後關頭才能用槍,後者告
訴你用槍時務必要打準!定點定距30秒的持槍靶、五環靶,都不能輕易拿下滿分了,何況
緊要關頭的2、3秒要去精準的射擊在非致命部位?完全不合理!更別說天曉得那該死的非
致命部位的大動脈到底在何處?
別忘了,其實還有個第8條提醒你不准傷及無辜。
要能完美實現6、9、8三個條文,恐怕只有電影中的主角能勝任了!
個人重點:與其期望院檢有合理裁決,應該先刪修不合理的條文!
小弟淺見,《警械使用條例》第6、8、9條應該直接刪除!例條中第4、7條已告知何時得
用槍、何時該停止用槍,不符4、7條既謂不合理。而第11條已有傷無辜之補償,實不必另
外要求不能誤傷。
如果不能刪除,個人認為上述各條可如此修正:
第6條:「警察人員應基於實況需要,合理使用槍械。」
第8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善盡勿傷及他人之義務。」
第9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善盡勿傷及其人致命部位之義務。」
只有合理的立法,才能期望有合理的裁決!
以上,感謝撥冗閱畢。
小弟標題已說是「閒聊」,自然是天馬行空之見。可以的話,希望多些實質討論。當然,
要鞭甚至要戰也坦然接受。畢竟,言論自由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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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是嗎(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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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流行"私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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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誰理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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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點的常訓,是讓大家休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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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說我的比喻一定好啦,或許你有更好的見解,大家互相漏氣求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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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有幾個字很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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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p~ who ca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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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負擔!還得擔心會不會被搶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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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目前肯定仍在承擔極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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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倒是真的!不是第一次看到判決書剛警察未先射擊輪胎了…但也怪不了法官,他怎麼可
能會懂。
※ 編輯: john511 (110.50.165.77 臺灣), 07/23/2019 23:33:12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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