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酒駕卻免罰九萬 原因竟是警察做錯一件事
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7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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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酒駕卻免罰九萬 原因竟是警察做錯一件事
108-04-09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楊姓男子前年開遊覽車行經南湖大橋下橋引道,被警方攔停稽查,他酒測值零點二四毫克
被開罰九萬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地方法院認為,警方路檢地點和主管長官指定的
不同,依法不能集體攔停,且楊男只是單純開遊覽車路過,看不出有何危害,警方也不得
隨機攔停,故撤銷罰單,可上訴。
楊男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下午近五時,駕駛遊覽車路過臺北市南港區南湖大橋下橋引道
,他遵守警方指示停車稽查,未料酒測值達零點二四毫克,且他五年內二度酒測值超標,
被開罰九萬元、吊銷駕照,並得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他提告主張,他當時開車沒有任何異狀,警方不得隨意攔下他的車,且在酒測棒簡易測試
前,警方也沒有任何合理懷疑,依法不得實施酒測,另外警方酒測過程中沒有全程錄影,
認為警方攔停車輛、酒測程序有瑕疵,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官撤銷處分。
臺北交通事件裁決所抗辯,警方當下看到楊男滿臉通紅且滿身酒味,合理懷疑楊男酒駕才
攔查,且警方全程連續錄影,只因機械緣故有漏秒,但不影響本件違規事實。
法官認為,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方設置酒測路檢點,應該由機關主管長官指定才
屬合法,但此案保安大隊長官所指定的路檢點是「內湖區」南湖大橋下,並非員警攔查的
「南港區」南湖大橋下橋引道,兩地點不相同,依法警方不得集體攔停車輛。
另外,楊男僅單純開遊覽車經過,客觀看不出有任何容易發生危害的情形,而警員作證時
也表示,當時距離遊覽車較遠,所以無法近距離觀察,也無法把頭探進去車窗內,只能用
酒測棒簡易檢測,因為酒測棒有反應才會請楊男下車酒測。法官認為,警方酒測攔停、酒
測程序均違法,故判撤銷處分,楊男免罰九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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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it.ly/2P3attv
好可惜,沒照遊戲規則走,讓酒駕者逃過一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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