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我有拒絕…」毒犯反制新招 控警違法採尿

看板TPC_Police作者 (k418)時間6年前 (2019/04/05 18:32), 編輯推噓10(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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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7號刑事判決要旨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之強制採取尿液權力,除屬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之應受尿液採驗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應報請檢察 官許可外,對於經合法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之必要,祇須於有相當理由認為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之 規定,本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強制採尿。此乃不須令狀或許可,即得干預其 身體之立法特例,係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頑強地繼續拒絕任意提供尿液之替代方法,俾 滿足偵查階段之及時蒐證需求,使證據能有效取得,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此之強制採取 尿液,其屬侵入身體而作穿刺性或侵入性之身體採證者,因攸關人身不受侵害基本權之保 障,學說上固有仍須取得令狀而排除在本條授權之外之主張,惟如屬一般強迫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自然解尿之方式採尿取證,例如警察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喝水、喝茶或走動等以促 其尿意產生,待其自然排泄之後再予扣押者,則以合乎刑事訴訟法有關告知緘默權之程序 即可,依法並無事先取得令狀或許可之必要。至於有無相當理由之判斷,則應就犯罪嫌疑 之存在及使用該證據對待證事實是否具有重要性、且有保全取得之必要性等情狀,予以綜 合權衡。卷查本件上訴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未到案執行 ,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為警緝獲,自屬依 法受逮捕之受刑人。上訴人於應警詢時,拒絕接受採尿。稽之案內資料,本件警詢筆錄載 明上訴人已受告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程序權,鑒於施用毒品者恆具成癮性,則以上 訴人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本已有相當理由相信上訴人仍有繼續再犯施用毒品之犯 行,且由於毒品存在體內之時間相當有限,尿液又是施用毒品情事之證據,如未及時採取 ,證據即有滅失之虞。從而原判決 綜合承辦警察黃銘琛之證詞,及案內相關證據資料,憑以判斷司法警察之強制採尿(非侵 入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規定之要件,已記明認定之理由,要無判決理 由欠備之違法情形,尤無應事先取得檢察官許可之可言。 單純毒品通緝,供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103.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54460339.A.00F.html

04/05 19:28, 6年前 , 1F
很棒的分享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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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我們討論這些,會不會有毒蟲就在本板研究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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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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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20:08, 6年前 , 4F
不過這些應該本來就算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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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討論程序正當性 不是辦案技巧應該沒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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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21:29, 6年前 , 6F
推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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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標籤狗(哥才對打太快)開示:「一切都是為了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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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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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5 22:43, 6年前 , 9F
仔細看了,它是說准用喝水瞎耗的拖延戰術。但是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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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准強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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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非侵入性的喝水等尿法,總有檢警共用時限的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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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的本質是,我們為了什麼來考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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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為了成為《風暴》裡面的華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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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施用毒品者恆具成癮性,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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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人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本已有相當理由相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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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人仍有繼續再犯施用毒品之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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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且由於毒品存在體內之時間相當有限,尿液又是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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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情事之證據,如未及時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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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即有滅失之虞。從而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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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承辦警察黃銘琛之證詞,及案內相關證據資料,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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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司法警察之強制採尿(非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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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規定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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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記明認定之理由,要無判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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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欠備之違法情形,尤無應事先取得檢察官許可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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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最高院認同警方已有相當理由懷疑 ,所以可依2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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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2的要件下去執行採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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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高院一堆判決支持警察以刑訴205-2 在有相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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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的情況下,對被逮捕拘禁之人為非侵入性的強制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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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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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Sfowp0F (TPC_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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