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交通事故是否應全程由警察處理
原本更生冷跟用詞不太精確一點,小弟改寫的,看法供參。
員警施嘉承:交通事故是否應全程由警察處理
新聞網址: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1209/14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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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國道交通事故處理上,近來我們付出了非常慘痛的成本。常常不是嚴重的事故,警察卻被逼得不得不到場,不得不如履薄冰,但警察人員是否該處理所有無論嚴重或輕微、受傷或沒受傷的所有交通事故案件呢?
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負有依照規定處置的義務。而在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的狀況下,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對事故現場攝影蒐證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法令既已把肇事者應該做的事項明確規範,並在違反義務時可以據以處罰,可實際上目前大眾的認知都僅僅是保留現場等警方到場,當事人並不清楚交通事故發生後該如何處理。但為什麼會大眾認知的,跟法令長久以來的規定完全不同?
雖然駕駛人考照時並不會教導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目前只仰賴罰則來給予事故當事人義務。但現行這樣的義務幾乎都由警察以「服務」的角度來負擔,鮮少對其加以處罰,等於免除了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初步處理的義務,可能造成行經路段的其他用路人困擾甚至危難,將肇事者的成本外部化。
首先想探討的是,這項義務是否需具有專業知識才能完成,是否只能依賴警察。其實在單純車損的事故現場,警察第一時間到場做的不過是,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三角反光標誌)、現場車輛定位(車輛車輪或車體四角用粉、蠟筆於地面畫線標示)、拍照(攝影前後路況、雙方車輛相對位置及車損部位特寫)、移置(將肇事車輛移到路邊或其他不妨害交通之處所)。這些行為並不需要什麼專業知識,只要透過簡單的教授、講解應該都能完成。
第二是,這些義務為什麼會認為要求肇事者會比要求警察還合理?因為由肇事者處理除了能夠盡快免除掉不必要的現場保留、不造成交通阻塞問題外(甚至因交通阻塞延緩警察到場的時間),還能降低發生二次事故的風險。如果能在第一時間排除現場,而不是讓較晚到場的員警來做,減少現場存在的時間,是不是就不會有多餘的危險發生?
最後,無人受傷的單純車損事故是否仍需要警方做處理?其實倘若肇事者均具有初步事故現場處理的能力的話,各自也皆有車體保險。因事故僅涉賠償就能直接交由各自的保險公司進行研判、協調責任比例及出險金額。警政署也曾於2016年表示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未來將僅記載具體明確的違規事實,不再涉肇因歸屬,事後求償應由保險公司進行判斷、處理或經由調解委員會、司法救濟程序進行。
警方不能也不應介入民事糾紛,如此才能完善整個社會分工的體系。而非如同現在,保險公司不須具有理賠的判斷能力,單單只想以警察機關的免費服務作為背書的工具,將自己的成本加諸在警察身上。
相對於人命的犧牲,甚至是犧牲後付出的撫慰金,我們是否該要求法令的宣導與落實執行,要求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加入於考照制度中,讓我們的警察不再為了輕微車損事故「冒險犯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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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加班弄爆量的初判表,保險公司用他自己的上班時間催緊緊還不用付我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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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噓我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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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是當事人要來申請沒錯啊xD
每一個都跑來說是利害關係人,其實我反而無從證明,危險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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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東京比我快大概兩三次過,但通常是因為手上同時接兩、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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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不過我也遇過當事人保新安,業務員卻在電話裡跟他說沒有要來的
搞不懂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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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體傷、車體(甲乙丙丁)真的還是很多人搞不清楚
有的人連強制險有沒有保都不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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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輪子不是不行,草圖很難畫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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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61209004760-260402
畫清楚,其實可以
就是畫草圖的時候很麻煩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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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沒移車就開誰
※ 編輯: Ouiful (1.34.243.214), 02/13/2019 02: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