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拒酒測被罰9萬 法院撤銷

看板TPC_Police作者 (名凱哥)時間7年前 (2018/08/15 19:02), 7年前編輯推噓19(26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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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20174?utm_medium=M&utm_campaign= ---- 新聞內容: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一名張姓男子今年3月1日傍晚駕車遭新興警分局員警攔下要求酒測,張男拒絕,被開罰9萬元,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定警方未能證明張男駕駛的汽車有危害性,任意攔查就要求酒測,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張男沒有義務接受酒測,撤銷罰單。可上訴。 張姓駕駛雖向高雄地院行政庭承認他有拒測行為,但強調遭員警騎車衝入快車道攔停時,他的汽車並無超速、闖紅燈等違規,車於路邊停妥後,員警便要求酒測。他批評警方為了績效就於他用餐處附近執行跟監,伺機抓酒駕,執法合法性有問題,要求撤銷拒測罰單。 曹姓員警職務報告則指稱,當天見張男和友人沿民生二路人行道步行,沿途搖搖晃晃進入車內,疑似酒後駕車,才騎警用機車尾隨攔下要求酒測。但張男否認,表示他和朋友在民生二路聊天聊很久,有警察在看他,後來開車離去後不久就被警方攔下要求酒測。 法官審理指出,警察發動臨檢攔查,其法源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 款,即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在此前提下,警察機關方得盤查符合條件的交通工具駕駛人,並對駕駛要求接受酒測,且應告知拒絕的法律效果,如駕駛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依道交條例加以處罰(司法院釋字第535 、699 號解釋意旨參照) 法官認為,根據警方提供的影像,張男當天踩煞車及亮起煞車燈並無異常或可疑為酒駕之處,也看不出張男或車輛有何客觀上已發生危害,或易生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本案欠缺懷疑原告酒駕的客觀合理基礎。 法官並批評,本案員警攔停車輛,欠缺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行為的要件,張男本無接受其盤查與酒測義務,拒絕酒測,自不能認有何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可言,亦不得對之依道交條例裁罰。 法官最後裁定,員警任意攔查、要求接受酒測檢定,原屬欠缺職權行使依據而限制人民行動自由之行為,「原處分顯屬違法,罰單自應予撤銷。」 ———————— 不知道各位學長姐對「埋伏」還有法官這判決有什麼看法呢? 討論一下巴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55.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PC_Police/M.1534330958.A.F8F.html ※ 編輯: minkai (49.217.55.58), 08/15/2018 19:07:15

08/15 19:08, 7年前 , 1F
我是只要沒明確違規事實 就不攔查
08/15 19:08, 1F

08/15 19:17, 7年前 , 2F
大夥佛起來
08/15 19:17, 2F

08/15 19:30, 7年前 , 3F
佛起來佛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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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19:32, 7年前 , 4F
三寶比酒駕更可怕
08/15 19:32, 4F

08/15 19:33, 7年前 , 5F
08/15 19:33, 5F

08/15 19:47, 7年前 , 6F
法官判決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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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19:50, 7年前 , 7F
拒絕違法盤查,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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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07, 7年前 , 8F
沒有違規就不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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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1, 7年前 , 9F
我個人認為警察做事不要太認真啦!警察每天擺爛摸魚就好了
08/15 20:31, 9F
淚推

08/15 20:31, 7年前 , 10F
,反正不做事一樣每個月薪水都會下來,交通違規也不要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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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1, 7年前 , 11F
、併排停車當作沒看到、酒後駕車得過且過、通緝犯跑掉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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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1, 7年前 , 12F
了、查獲毒品直接銷毀、糾紛自行協調不介入,這樣人民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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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才有小確幸才不會擋人錢財,因為警察做太多不僅民眾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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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1, 7年前 , 14F
難、網友霸凌、仕紳關說、民代施壓、長官不挺、媒體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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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15F
民嘴謾罵、檢察官起訴、法官判刑,開單認真又得不到民眾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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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16F
同只會顧人怨批搶錢、執法認真只會遭歹徒挑釁謾罵批執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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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17F
當、追車認真出事自己塗牛屎賠錢當義警、執勤認真又有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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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18F
出面施壓關說、加強可疑人車盤查嗆人權我最大、設路檢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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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19F
酒測說違反釋字535號(不然要怎麼攔?),造就現在警察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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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20F
就是「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如不做。」,反正刑事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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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受理不吃案,至於要不要破案請自行擲爻或祈禱的方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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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22F
護治安本來就不是警察的工作,因為刁民有理由拒檢嗆聲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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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23F
,配槍只是裝飾品裝備檢查用,開了槍報告打一堆加班加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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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24F
,打中嫌犯說不定執法過當還被告賠錢留前科,打到善良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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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25F
準備道歉賠錢終生被看不起,盤查拿證件問證號好像世界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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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26F
,查獲毒品百分之百都是用騙用掰誘導式違法同意搜索,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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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27F
掛帥好聽是為了治安為了社會為了國家,難聽是主管升官週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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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28F
二日見紅就放在家享受天倫之樂,基層員警血汗做到死做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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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29F
風根本沒有人管你,喝酒就是不能開車,法官還要看有沒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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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30F
社會遭受危害,到時候社會出大事、出人命、治安動盪拜託不
08/15 20:32, 30F

08/15 20:32, 7年前 , 31F
要怪警察沒有作為,這就是現在台灣社會的氛圍,警察這麼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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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32F
真執法幹嘛啊?「有功無賞,弄破要賠。」誰還敢認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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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32, 7年前 , 33F
難怪警界流傳一句「東混西混一帆風順,苦幹實幹撤職查辦。
08/15 20:32, 33F

08/15 20:32, 7年前 , 34F
」根本是台灣現在警察的最佳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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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nkai (49.217.55.58), 08/15/2018 20:37:48

08/15 20:43, 7年前 , 35F
法官這樣判之後酒駕犯嫌是不是都仿照這個形式?
08/15 20:43, 35F

08/15 20:45, 7年前 , 36F
遇到拒測 反正犯嫌主張客觀上沒有已發生危害,或易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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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5 20:45, 7年前 , 37F
交通安全的行為就可以規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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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37 則推文
08/16 04:30, 7年前 , 75F
如果這起案件報強制抽血可能又是另一種情況了吧 如果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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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04:30, 7年前 , 76F
的是按照學長講的這樣 搖搖晃晃入車內 抽血出來有超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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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04:30, 7年前 , 77F
數值 應該不至於判無罪吧 當然前提是檢察官會挺你 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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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04:30, 7年前 , 78F
不知道照這法官的邏輯會不會一樣用「攔查理由不合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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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04:30, 7年前 , 79F
打槍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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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04:36, 7年前 , 80F
現今法律就是依照字面上、人權方面去解釋 所以難免會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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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04:36, 7年前 , 81F
般人對於「應該如此」的想法有落差 會覺得「正義」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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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04:36, 7年前 , 82F
伸張(雖然正義的定義很難定義)以至於往往我們在第一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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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著經驗知道這個人有犯罪的可能 進而盤查、發現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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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但是過程中一旦有不合程序正義 就是要被法院放大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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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04:36, 7年前 , 85F
幸運的是瑕不掩瑜 不幸的就是被告無罪 最慘的是辦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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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04:36, 7年前 , 86F
自己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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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04:41, 7年前 , 87F
所以在偵查犯罪的時候 務必遵守法律規範啊 雖然實務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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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遵守的話 人力就是個問題 假設一車四人 裡面有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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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的話 巡邏兩人 線上其他人都在忙(消失?)無法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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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04:41, 7年前 , 90F
如何控制現場又製作搜索扣押?這就是一種模糊的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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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04:41, 7年前 , 91F
只能慢慢摸索也沒有個正確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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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07:09, 7年前 , 92F
如果可以,功獎就留給報二技&回家鄉的去攔車查毒酒
08/16 07:09, 92F

08/16 07:10, 7年前 , 93F
測開單吧!只是主管+上級又要線上+酒駕單~。而高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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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07:10, 7年前 , 94F
自己也只是為了開會不被罵,根本也很少真的關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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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07:10, 7年前 , 95F
+交通~。結論,盡量還是佛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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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14:04, 7年前 , 96F
那以後也不用有路檢勤務了,大家乖乖開車經過路檢點就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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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經指定路段的攔查是符合警職法的的,是這樣嗎!?

08/16 14:04, 7年前 , 97F
喝酒酒駕沒有違規,照法官說法這樣是不是不能酒測?因為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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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14:04, 7年前 , 98F
有客觀的危害情形啊,台灣司法保護犯人的程度會不會有點矯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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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14:04, 7年前 , 99F
過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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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inkai (49.214.49.36), 08/16/2018 16:39:34

08/16 23:54, 7年前 , 100F
判決有理~
08/16 23:54, 100F

08/17 00:30, 7年前 , 101F
佛起來~
08/17 00:30, 101F

08/17 01:28, 7年前 , 102F
新阿哲
08/17 01:28, 102F

08/17 01:37, 7年前 , 103F
政府有本事在那刁東刁西 就少拿一堆績效數字逼人 再
08/17 01:37, 103F

08/17 01:37, 7年前 , 104F
來說警員怎樣 逼良為娼 豬狗不如一群賤種垃圾官
08/17 01:37, 104F

08/17 14:59, 7年前 , 105F
小弟有疑問,不能使用警職法第6、7條為發動攔查的要件
08/17 14:59, 105F

08/17 14:59, 7年前 , 106F
嗎?
08/17 14:59, 106F

08/18 00:56, 7年前 , 107F
因為是針對交通工具攔查並要對方酒測 是第8條 6、7條只是
08/18 00:56, 107F

08/18 00:56, 7年前 , 108F
查證身分而已喔
08/18 00:56, 108F

08/18 03:24, 7年前 , 109F
我真心建議應該法官隨員警執勤,不然員警覺得可疑,告
08/18 03:24, 109F

08/18 03:24, 7年前 , 110F
一告法官又覺得不可疑幹嘛這樣浪費社會資源
08/18 03:24, 110F

08/18 18:40, 7年前 , 111F
酒後駕車就是易發生危害之行為,見他酒後還執意前開
08/18 18:40, 111F

08/18 18:40, 7年前 , 112F
車不就是易發生危害之情事?法官有事?
08/18 18:40, 112F
文章代碼(AID): #1RT0XE-F (TPC_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