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張奇文下令逮捕記者遭起底當年帶頭抓鄭南榕
完整新聞標題:
張奇文下令逮捕記者 遭起底當年帶頭抓鄭南榕
自由時報
新聞網址: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38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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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教育部遭反課綱學生闖入,國家機器大動作逮捕未成年學生,
連擁有新聞採訪自由的記者都無法倖免,而台北市中正一分局長張奇文坦承下令逮捕記者
,網友早起底,他當年帶著拘票要抓民主鬥士鄭南榕,最後使得鄭南榕為了捍衛言論自由
而犧牲。
臉書專頁「哲學星期五」在去年張奇文上任中正一分局長時,便貼文起底,指出張在擔任
中山分局民權二派出所主管,在1989年4月7日帶著檢察官拘票,要抓黨外運動雜誌《自由
時代周刊》創辦人鄭南榕,張奇文按門鈴、宣讀拘票內文後,鄭南榕不開門回應,張奇文
指示強行攻堅,最後鄭南榕引火自焚,事件引發社會嘩然,從此改變台灣歷史與民主,也
有不少聲浪質疑,張奇文當年強行攻堅的指示,就是引發悲劇的禍首。
據了解,也有人批評張奇文作風「好戰」,在當上中正一分局長後,今年6月面對韓國
Hydis勞工越洋絕食抗爭,也採強硬作風,以妨礙公務名義逮捕、移送出國,被全國關廠
工人連線成員陳秀蓮也曾痛批他執法過當:「比方仰寧還方仰寧!」
而昨深夜反課綱學生衝入教育部,佔領部長室,被警方全數逮捕,連採訪拍照的記者都被
捕,張奇文上午召開記者會,一肩扛下「是我下令逮捕的。」表示當時接獲教育部報案,
到場逮捕現行犯,現場請示地檢署檢察官後,檢方稱教育部提告,因此下令上銬逮人。
轉貼備註:
當年帶隊攻堅逼迫鄭南榕的還有一位
侯友宜,現任新北市副市長
八卦版討論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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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11
解釋字號:釋字第 689 號
解 釋 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
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
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
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
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
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
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
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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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也要抓一下記者,跟本WWWWW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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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比憲法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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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6 正晶限時批 來賓:黃國昌、周玉蔻、鍾年晃、汪潔民、王時齊、陳敏鳳
(1:13:05)
https://youtu.be/Oq5VZVvwNVU?t=4385
李晶玉主持人:在線上的是邱顯智律師,你好
邱顯智律師:晶玉姊 主持人好
李:那接下來應該要怎麼樣來處理呢?
邱:他現在就是說,主要他是認為我們是犯了刑法306條侵入住宅罪,跟毀損罪。
那第一個問題就是說,我們是認為,這根本就是,一個言論自由的表達;那這個是應該受
憲法上的,言論自由的保障;所以我們當然要積極的跟法官說明說,這個根本就不是一個
犯罪行為,簡單講是這樣;那我們是覺得非常荒謬,對。
李:你覺得兩項罪名,一個毀損,還有一個就是侵入住居這兩項,有證據是毀損嗎?毀損
了什麼東西?而侵入住居,這明明就不是住居啊!這是公署!
邱:是啊!那個是個公署嘛!其實也有相關的法院的判決。那第二個部分當然就是說,那
個毀損的部分,是時上他就把椅子疊在那邊,那所以這根本也不會構成說,那個器物到不
堪使用的地不;所以我們其實在那個偵察,就是說警方在偵訊的時候,我們也跟警方說明
這一點,那個事實上說實在的,那構成刑法上的犯罪我們是覺得非常誇張。
李:有哪一個罪名,有可能成立嗎?
邱:我們是認為不會成立,所以我覺得,尤其是就記者的那個部分,記者那個部分事實上
,那個宋小海或者說林雨佑,他事實上根本就沒進到部長的辦公室;所以竟然會以說,這
個記者有侵入住宅,或者是說有毀損的狀況,就把他移送,甚至還要交保,是覺得匪夷所
思;就這個部分,我到那邊的時候,我以為說那個記者是到保大採訪,結果他才告訴我說
,他是被逮捕的,我嚇了一跳,這前所未聞;我是覺得這個中正一分局,這樣的做法,實
在是太過分了。
李:但是現在看起來,檢方好像是要來硬的是不是?
邱:這個基本上在檢察官,因為我是宋小海的辯護人,基本上那時候我就跟他講說,這其
實是對我國的司法尊嚴,也是不好的;因為逮捕記者這個行為,基本上除了【中共或北韓
,或者是伊朗】這種國家之外,全世界也是前所未聞;那他就是在執行他的這個記者的職
責,今天就是說306條的那個要件,是要"無故"侵入住宅;那即便 這個第一個,它
根本就是個公署;第二個就是說,他當然是為了要去採訪,那個學生的這樣的行為,所以
才進去;那當場檢察官還要求說,那個宋小海是不是可以,讓他看他的照相機,跟他所拍
攝的內容,那我們也馬上顯示給他看;所以可見就是說,今天那個記者進去,確實是在做
他的記者應該做的工作。
李:好,教育部現在他們所放的,那個監視錄影帶,因為看不清楚,所以他們也分不清楚
,到底是記者先去,還是這個學生先進去;所以如果在這個現場,他們硬要說是這個記者
(邱:不是不是),有可能口頭上的引導他們的方向,或是有帶領他們進去,怎麼辦?
邱:晶玉姐,這個我說明一下,就是說從這個記者拍攝的這個畫面,其實可以看得出來;
就是說基本上是那個蛇籠都已經被移開了,所以記者才進去的;所以這個其實非常清楚,
那個當場,我也跟檢察官說明過了;所以這個到最後,還把他交保,說把他要交保,我覺
得是很誇張。
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教育部的官員,居然敢對報紙,對媒體放聲說,這個必須要來
進行更進一步的釐清;因為他們還是認為,記者有引導進入的嫌疑,那麼教育部…
邱:這完全是抹黑,這個當場就已經釐清了,昨天我們在保安大隊的時候。
李:昨天就釐清了對不對?
邱:昨天在檢察官的面前,我們當場就已經出示,記者所拍攝的這個照片;那他拍攝的照
片,就是可以清楚看了知道,那個蛇籠基本上已經移開了;那個時間點,蛇籠基本上也移
開,所以他們才進去的。
李:好的謝謝邱律師。
邱:這個是當場,昨天就已經釐清了才對。
李:好,我們非常謝謝你,讓我們Call out,讓我們掌握到這麼update的訊息。
(1:21:00)
https://youtu.be/Oq5VZVvwNVU?t=4860
李:我們現在要Call out的是台大新聞所的教授彭文正,也就是好久不見的我的另外一個
主持人 彭P。好,文正在線上嗎?
彭:在線上。
李:OK,三位記者其實已經告訴警方,他們的身分;但是警察在現場,對他們嗆聲說【
你們有收到採訪權嗎?】、【有人通知你們來採訪嗎?】、【教育部有讓你們進來嗎?】
法律怎麼看這個採訪權?
彭:好的,大家好。這件事情是這樣子;那個時候警察嗆這三個記者說【沒有人通知你來
採訪】;好這個時候這個記者,應該當場就跟這個警察說【我們也沒有人要你來執勤】。
好,問題來了,這個沒有人,人是誰呢?到底誰有權力叫誰來採訪?或者叫誰不來採訪?
我們先來看看【大法官的689號解釋】。好,這個689號解釋很有意思的地方在於,
他的聲請人是蘋果日報的記者,他是一個主跑娛樂新聞的記者,我們大家俗稱叫他狗仔;
雖然我覺得狗仔這句話,對記者是很不敬的;我們來看看689號解釋案之後,你就會知
道說,狗仔這個字眼,對記者是不敬的;因為每個記者,都應該要有狗仔的精神。好,這
個記者他是這樣,他在97年7月份,他去跟拍了一個知名的電腦集團的副總;後來被跟
拍兩次之後,這個副總就發出存證信函,要勸阻他;但是你做為一個好的記者怎麼可能被
勸阻嘛;反正本於職責該怎麼樣就怎麼樣,所以他就繼續跟蹤;好了,這個人就向台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89條第2款說,無正當理由跟蹤他人,經勸
阻不聽,處新台幣3千元已嚇的罰鍰;最後裁處了這個蘋果日報記者1500塊。好,一
般人被罰1500塊,小錢嘛,摸摸鼻子就算了。好,這個勇敢的記者不服氣,他就提出
異議;後來經過台北地方法院,一直到最後都駁回,所以我們的司法體系的腦袋,其實就
活在滿清末年;最後這個記者,就向這個大法官提出釋憲。好,結果大法官在民國100
年,這個釋字第689號解釋;這件事情其實確立了一些,新聞採訪的原則;他是怎麼說
的呢?他說就新聞自由的保障,【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
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
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好,這件事情可以清楚的說明
,大法官釋字689號解釋,認為記者有這個權力;好,那接下來呢,689號的解釋他
說,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認為具有正當理由;他提了六種情況,第一個是犯罪或重大不當
行為之揭發,這個教育部絕對符合;第二個,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的維護;第三個,政府
施政的妥當性,好,教育部也吻合;第四個,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也吻合;第五
個,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任性,教育部還是吻合;第六個,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
。好,基於這六個理由,都叫做正當理由,所以這個警察,這個台北市分局的警察,他一
定是沒有受過相關的訓練;他的民主素養,跟他的行為理念,需要去補課;所以在這個時
候,記者是有權力去這麼做的。好,問題來了,真正沒有權力違法的人是誰呢?是警察。
柯文哲在去年11月11號明白的告訴記者,開記者會說,執行抗爭驅離的警察,要明確
的穿有編號的背心;他還說這個又不是我說的;他是說像德國,那個編號的背心,寫的好
大一個,遠遠看出來,就知道這個人是誰;結果我要請問柯文哲的是,前天的這個執行的
員警,有沒有穿明確編號的背心,答案很清楚;有一個被施暴的記者,我跟他通過電話,
他說當時那個警察把他推到牆壁上,他跟他講說我是記者,警察說你的採訪證件?他說我
的採訪證件在外面,我的同事的背包裡,我放在那邊;警察說不讓他出去,那個記者就說
,那不然這樣子,我打電話請他拿進來,結果警察從他的後腦,一個拳頭打上去。好,那
我就問他說,這個打你的警察叫什麼名字,你有沒有看到他的肩章,他說完全沒有。好,
所以呢,柯文哲說這一次張奇文,就是留校查看,下次再懲處,這是完全違背法治觀念的
行為。
李:那麼公民記者,也享有相同的權利,那麼一般人如果在這樣的一個重大現場當中,他
也想要進去採訪,也有同樣的採訪權嗎?
彭:答案是正確的!大法官689號解釋,他說,新聞自由,所保障的新聞採訪自由,並
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聽好哦,亦保障一般人,為了
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社會大眾,或者是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
的新聞採訪行為。這講得非常清楚,這個689號解釋,是一個進步的立法,因為媒體到
今天,已經不受限於,我們看到大的財團,或者報紙、電視集團;舉個例子來講,201
1年美國線上用3億1500萬收購了美國一個很有名的網路報紙,Hoffingtion Post赫
芬頓郵報,35億台幣收購;赫芬頓郵報之所以可以赫赫有名就是因為他有3千多個寫手
;這3千多個寫手,固定的為這個網路報紙,提供各種內線的消息,所以在這樣看起來任
何人,他都具備有,這個接發社會不公不義的權利;在這個地方,如果警方再用這樣的方
法,去限縮這些公民記者,是跟民主社會的進步,是大相違背的。
李:好,我們知道在美國今年3月,在Wisconsin Madison,有一群學生,他們衝進去州
議會,而且攻占了圓頂大樓,是因為他們要抗議警方的執法過當,因為當時有警察槍殺了
一個19歲的非裔少年。這一件事情後來官方並沒有任何的追究,同時是用公車,讓他們
好好的回家,同時也不准學校方面處分。這是基於一個什麼樣的信念?
彭:好,這個事情是發生在3月的時候,美國的Wisconsin Madison,他有一個警察,因
為槍殺了一個,沒有持任何武器的19歲的非裔美國人,就是黑人,叫Tony Robinson;
就引起2千多位Wisconsin的學生,大部分是Madison校區,因為Madison是我母校,我在
那邊念了碩士跟博士;那是一個非常labour的地方。好,在這個地方遊行,他們衝進那個
州議會;他們的州議會叫做小白宮,看起來很像白宮,然後衝進去,去掛白布條,然後抗
議;大廳掛起了布條,上面寫著,黑人的命也是命;好,這是一個種族歧視引發的極大的
社會抗爭;結果威斯康辛的州警長Mike Koval跟他的市長Paul Soglin,當天就去部落格
上面做出道歉,而且認為這是一個無法形容的悲劇,他們預期會有大量的情緒憤怒出現,
希望痛苦平息,能夠帶來建設性的幫助。好,Madison當地的學生衝進州議會,當地的官
員,沒有出動警方武力的鎮壓,那個是大學生跟研究生;今天吳思華找來的警察,去鎮壓
的學生是高中生;好,那個時候呢Madison的警方跟州長也說,他們說強調,參與抗議的
學生,不會遭受到校方的處罰,他們認為這是一種【意見表達的權利】;回頭看看我們的
太陽花,有118個人被起訴,到現在為止,打人的(攻擊手無寸鐵抗議者的)員警沒有
半個被處分;好,另外我們可以看到,在新聞自由方面,我們可以看到包括了警方,包括
了我覺得柯文哲市長,都沒有那個素養;2015年台灣在自由之家當中,台灣的新聞自
由排名世界48名;可是各位知道,我們的外匯存底,排名世界第5名;我們的進口,排
名世界第18名;出口排名全世界20名;結果我們的新聞自由,排名48名。什麼人最
怕記者呢?就是掌握權力的人;而掌握權力的人,是不分黨派的。所以我認為台灣的民主
要進步,新聞媒體要強烈的監督,這些不分黨派,掌握權力的人。最後我要說的是,革命
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李:好,謝謝彭P
彭:謝謝!
李:我們當然知道執法很辛苦,我們在這裡也不是在歸咎於,所有的基層執法的這個員警
;但是我們真的要說,有部分的警察,不只是執法過當,而且知法犯法了;在公民記者林
雨佑,他所拍攝到的影帶當中,我們就看得出來,這位警察很過分
(1:30:06 https://youtu.be/Oq5VZVvwNVU?t=5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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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官有交代】所以就不分是非,乾脆回到封建時代
有事下屬坦,沒事上級功;那我們要這麼沒肩膀的警政、內政長官做何用?
※ 編輯: nardus (114.42.234.34), 07/27/2015 21: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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