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勤務繁重加成
: 職權命令的合法性應該要有:
: 1.發布機關依照組織法規定有管轄權限 警察法第四條
: 2.為執行某一法律而有必要 為了執行警察人事條例及警勤加給表
: 3.其內容限於細節性及技術性之事項 繁重基準符合細節性及技術性
內政部沒有被授權訂定加給表,只是被授權訂定繁重標準,
而行政院已經修正警察人員警勤加給表,且為全國通用,
表內明定符合內政部訂定之繁重標準即可加成支領,
(這很重要,行政院的支給表就說符合就可領錢,為何你還覺得是內政部核定發給)
既然行政院已經說過,符合者即可試辦,後面來的縣市就不用再送行政院審議。
一開始台北市政府直接送行政院核定,行政院表示歷來均係由內政部擬具相關草案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再據以實施,就請台北市先送內政部。哪時候的名稱是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所屬警察機關勤務加給表」,經過考量,(一定有人跟風,不能顯得厚此薄彼),行政院直
接修正警勤加給表給全國適用。所以現在不用再審「OO市政府警察局所屬警察機關勤務加
給表」,後面的人只要跟著走,也不會領不同數目的加給
內政部並沒有核定XX市警勤加給怎麼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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