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劉櫂豪電爆黃世銘:你不是代表神!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IHH2VOt ]
作者: KingMaggot (11)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劉櫂豪電爆黃世銘:你不是代表神!
時間: Fri Sep 27 12:59:08 2013
http://www.youtube.com/watch?v=XJKVUVrwqrI
法律系學生,聽完只有感動...........
就算不是法律系的學生聽完也覺得很感動....
劉:總長我想今天早上許多委員提出質疑,我想說你在這段時間對台灣的法治教育有
相當大貢獻,這段時間特偵組特別是你自己的言行,無論他是不是唸法律系的學
生,特別是唸法律系的學生,大家可以非常嚴肅的來思考幾件事情。
憲法第四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到底他的真意是什麼?
到底我們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面規定,第二條規定,監聽是最後手段性的原則是
什麼?
憲法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在院跟院之間的糾紛他扮演的角色是什麼?
三權分立真正的意義是什麼?
還有特偵組的存廢時機大家認真的去思考?
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當中,他的洩密跟行政長官之間的分際是什麼?
在非法取得的證據的證據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毒果樹理論,到底規範的目的是
什麼?
還有,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檢察官、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到底把我們這些
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
我想這段期間特偵組,特別是黃總長,你的言行讓人民認真思考以下幾個問題。
你身為檢察長,你轄下的檢察官他因為職棒簽賭案件在監聽過程中發現另外一件
有可能涉及販毒的案件時,你認為基於你的指揮權,你會叫他繼續監聽?還是要
申請另外一個案號來申請監聽票?
黃:一般實務上不會再另外立案號。
劉:總長!總長!在實務上,以前那個年代,實務上為了取供會非法羈押、會刑求,
那是存在的事實,但不代表唸法律的人可以說,因為他存在所以合法。你所受的
法學教育、你的法學良心,你認為應該怎麼做嘛?
你說不用另外立案,你把刑事訴訟法翻出來看,哪一個說可以不用立案?監聽法
規定,第二條規定是最後手段性原則,要針對具體案件,你不要忘了,他開宗名
義規定,他就是怕國家機器伸進去憲法所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有這個最基
本不能去撼動的基本人權,所以他規範了。與其說是給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監聽
的權力,事實上更明確的是在規範、限制你們濫用權力。
你怎麼可以說實務上,那你是說這樣擴限、漫無目的的只要有一個賭博案件在監
聽,即便監聽多久、即便監聽任何案件,實務上你也允許他這樣存在。
你在這裡已經昭告所有人,通訊監察保障法的規定,對你來講不具參考價值啊,
連參考價值都沒有。
總長,你給我明確回答,你轄下檢察官現在偵查一件職棒簽賭案件,後來發現有
另外一個販毒集團,你認為檢察官應該另外立案號申請監聽票嗎?還是不用?
黃:假如說聽得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不要這麼模糊啦!
黃:假如沒有的話還要繼續蒐證。
劉:那蒐證的意思是說,不用另外立案號?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頭哪一條規定你可以
這樣做?
你不要忘記喔,他是在限制你濫用國家權力,你給我舉例哪一條可以這樣子做?
黃:我們部裡有頒布一個分案報結的…
劉:總長,我現在不是在討論你的行政命令,我討論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
明文的法律,他位階絕對比你規定的還高喔!我講的是通訊監察及保障法,你不
要忽略後面那兩個字保障耶!這個規定不是讓你可以漫無目的的監聽啊!
黃:他沒有規定。
劉:他沒有規定就是限制你啊,總長,他在第五、六、七條都規定你可以監聽的客體
是什麼。
總長我非常訝異,但是我也欽佩你的誠實,因為你可能這樣長期以來這樣指揮辦
案啊!
黃:喔,沒有沒有!證據還不太明確,人事時地物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總長,所以你已經在說明你的立場,你認為只要監聽範圍,即便這個通訊監察保
障法裡面規定,都是視為無物啦!
黃:沒有沒有!
劉:總長,我再請教你,如果偵查監聽結果之後沒有任何的犯罪事實,這個資料可以
公開嗎?
劉:總長,你不要忘記你根據一百年特支第幾號那個偵查監聽你完全是,針對某一個
法官可能涉及收賄、瀆職的案件在監聽,你根本不是這個案子關說在監聽。
而且,你也說,在新聞記者會裡表明說,你這-裡面是沒有刑事的不法…
黃:是調查以後,把林秀濤找來問過,我們把卷看過以後,才確定沒有刑事不法。
劉:總長,你在調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是跟你一百年特支號那個是不一樣的喔
,那是不同的案件,你在偵查的是法官貪瀆,那表示你請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
候,你可能他是涉及刑事案件嘛,請問他的案號是幾號?
黃:還是一樣…
劉:什麼還是一樣,總長,你在監聽的是另外一個法官,跟這個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案
子,那你既然用這樣子的態度來去處理這樣子的案子。
總長我請教你,如果一個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他把所有的資料沒有告訴當事人
,但是他找新聞記者來講偵查內容,這樣可不可以?
黃:不可以,假如偵查秘密的話,不可以。
劉:那我請教你,你這個案子九月六號才簽結,確定沒有刑事案子的,在八月三十號
你為什麼你憑什麼你憑那一點要去跟馬總統報告這個事?
黃:因為那個是行政不法,不是偵查中的意義,關說是行政不法… ?
劉:總長,你要把自己的時間兜攏,你在九月六號才把這個案子具體結束,說這個案
子沒有刑事不法,我非常訝異,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重啦,那以前即便有人對你
有什麼評議,因為我沒有親身經歷過,我沒有辦法對你過去的言行做個評論,即
便很多新聞記者私底下問我,但是在這個事情當中,我看你對外的發表言論,我
非常訝異你竟然舉例你跟馬總統報告是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
總長,我們今天憲法第四十四條,不要說是個念法律的人,即便沒有念法律的人
,他用白話文來念,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之間的爭執本憲法有規
定外,得召開院與院之間的協商解決之。請問這哪一個規定總長有這樣的權力有
這樣的義務有這樣的責任,你要去跟總統報告,特別是你八月三十號報告時,這
個刑事案件還在進行當中耶!
劉:總長,你在法界德高望重,也許在立法院是彼此針鋒相對的地方,但是我認為你
缺少你愧對我們念法律的,特別是那些莘莘學子,有多少人是抱著對法律的憧憬
、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理想而來,他們現在等待你一個道歉跟說明,你已經明文講
這個刑事案件進行當中,特偵組的檢察官同仁們為了你,還有你自己講,用憲法
第四十四條來說明時,我知道你內心也知道,你那時間點已經錯了,不然給你一
個月的時間,你找全台灣所有念憲法的學者,不管他是藍色綠色,請問他用憲法
第四十四條可以支持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
你找不到啦,我保證給你一年你都找不到有這樣的學者敢,即便他的政治立場再
怎麼樣偏向國民黨,他也寫不出這樣的論文說因為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所以
檢察總長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可以向總統報告。我非常訝異啊!
總長,我們不熟識,但我寧可相信在你內心有一顆非常良善的心,就如同你幾十
年前投身法律一樣,你跟許多念法律的莘莘學子對公平正義有個憧憬要去追求,
但是在這裡我身為立法
委員,身為你司法官的後進的學弟,我要說我們在追求的過程當中,不代表我們
自己是正義的化身,我們是盡我們的能力在追求公平正義,但是我們絕對不可能
化為正義之神!
劉:總長,你對於你向總統說明的這件事,你認為這有違反洩密罪的規定嗎?
黃:沒有啊,因為我報告的是行政不法的事證,而不是刑事不法的事證。
劉:八月三十號你去報告,行政不法我不跟你講,但是八月三十號刑事案件還在進行
中耶,你九月六號才簽結的啊!
黃:沒有錯…
劉:沒有錯,那八月三十號這個案子有可能八月三十一號發現新證據,你又扮演一個
神的角色啦!
你八月三十號當下都還沒有偵查終結,你怎麼知道沒有發生新的証據?
總長,總長,你不是神啊!你我只不過是普通的血肉之軀啊!即便我們竭盡所能
要追求公平正義,但你絕對不是代表神!
黃:這點我承認。?
劉:你雖然嘴巴這樣講,但是你八月三十號,我舉個例來講,你八月三十號向總統報
告,如果九月一號監聽譯文又跑出新證據,發現總統府,我說比如,發現總統也
涉入這個案子,那怎麼辦?或者說總統本來就涉入這個案子,因為你跟他報告他
就縮腳起來了嘛。
黃總長,這個時間完全是你自己講,你不要在這裡硬掰了啦!立法院有個好處,
我們所有言行舉止都會在這裡錄音、錄影,二十年後、三十年後,所有人只要他
們願意都可以看到我們這段談話,他會清清楚楚的看到,認為台灣最高的檢察總
長竟然說,在刑事案件進行當中他可以去向總統報告,如果你這個邏輯理論可以
正確,那你應該昭告所有的檢察官,只要在刑事案件進行中,你只要不跟當事人
講,你可以跟新聞記者講,你可以跟你的家人講,你可以投書,因為你只要不跟
當事人講就好了。
總長,請你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
黃:這次並不是說沒有違法的事實,
\
是說有行政關說,因為關說是違反行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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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不是法律系的學生聽完也覺得很感動....
反正就是9/6才簽結的案件,黃廠公硬要說8/30就確定是行政不法,
所以可以跟水母皇帝報告啦。
為什麼要這樣硬凹,不然廠公自己就要因為洩密罪坐牢了阿,哈哈哈。
死不承認的嘴臉,就是要好好打臉才是爽。
--
灣灣國灣灣民,理盲又濫情,
灣灣國王鼻子長,說謊不臉紅,
灣灣青很矯情,低調勤鞠躬,
車輪黨貪貪貪,633都落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75.235.127
※ 編輯: KingMaggot 來自: 125.75.235.127 (09/27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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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kxdejavu (60.248.18.139), 時間: 09/27/2013 18:2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