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關於著作權法的事情
出自於MUST網站的回答.
http://www.must.org.tw/must_qt_query.asp?post_no=1672&os1=query
依著作權法55條規定: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
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所以說,比賽買譜的事情不用擔心公開演出被告這個問題了.
不過要是以後開音樂會有收票錢的話,要小心被告.
有人有夢到自己學校的音樂系被這個協會寄出存證信函,
因為在音樂會上演出某首協奏曲,
要求該校的交響樂團要支付九萬多元的版權費,怎麼樣,有八卦到吧!
那有沒有人要演我寫的協奏曲?
我沒有加入MUST,不用間接付我版權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3.41.178
推
11/04 14:16, , 1F
11/04 14:16, 1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