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95選送學生赴國外研修要點(轉自信箱)
東海大學95學年度選送學生赴國外研修計劃補助要點
一、 本校依據「教育部鼓勵國內大學校院選送學生赴國外研修作業要點」辦理。
係為鼓勵學生赴國外研修或專業實習,以培養具國際視野及參與國際研發團
隊經驗之優秀人才。
二、 研修類型:
(一) 雙聯學位(與本校簽訂雙聯學位合作計劃之學校)
(二) 交換學生(與本校簽訂交換學生合作協議之學校)
(三) 短期研修(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
(四) 專業實習(赴國外大學、研究機構、產經企業機構)
國外研修(實習)學校或機構,不含大陸及港澳地區。
三、 申請資格
(一)非當學期畢業之在學學生(含研究所)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本國學生。
(三)外國語言能力得符合選送學校(或機構)之要求及本校所訂定之標準。本校標準
依附件一(教育部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附件 B表)所示。
(四)學業成績上學年全班前50%,及勞作教育成績70分以上者。
(五)未曾或未同時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累計逾一年以上留學獎助金者。
(六)申請交換學生及雙聯學位者,學生資格則依本校與合作學校之協定。
四、研修期程:
(一)雙聯學位、交換學生、短期研修不得低於一學期或一學季,最高以一年為限。
(二)專業實習不得低於一個月,最高以一年為限。
(三)已獲本獎助即將屆滿一年表現優異,第二年擬繼續研修者,獲補助學生得再次提出
申請。(審核辦法另訂之)
五、獲補助學生於赴國外研修所得之學分,得依「東海大學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
處理要點」酌予採認。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得向各所屬系、所提出申請,經系所初核後,再送國際教育合作室彙
整,提請專案審查小組複核。
(二)申請人應提出之文件如下
1. 申請書(由國際教育合作室網站下載)
2. 在校成績單(含上學年度全系排名百分比)
3. 研修計劃書(詳述前往國外大學參與研修計劃之內容、動機、計畫修習課程
名稱及資料、及其重要性)
4. (1)研修學校(或機構)入學單位同意接受函。或(2)暫時由研修學校(或機構)
之相關教授出具同意之函件,即可進行申請及審核程序。通過後在出國前
必須提出(1)項之文件始得接受補助
5. 符合申請資格之留學國語文能力證明
6. 指導教授或系主任推薦函乙份
7. 健康檢查表
8. 家長前一年所得稅繳納證明乙份(僅家境清寒者需提出)
七、95學年度申請、審查程序及出國期程:
(一)第一梯次:
申請截止日期:自即日起至96年 3 月 9 日止
公告獲?名單:96年 3 月 31日前
第二梯次:
申請截止日期:自即日起至96年 6 月 1日止
公告獲?名單:96年 6 月 30 日前
(二)審查程序:
1. 由申請人系所就申請人資格及相關申請表件進行初審,由系所主管於申請表簽核後,
再交國際教育合作室彙整。
2. 由國際教育合作室提報專案審查小組進行複核後,再陳請校長核定。
(三)出國期程:學生應於96年10月31日前出國,屆時未出國者,視為放棄。
八、補助內容:
(一) 雙聯學位:部份或全額補助學費、機票費、生活費
(二) 交換學生:部份或全額補助機票費、生活費
(三) 短期研修:部份或全額補助學費、機票費、生活費
(四) 專業實習:補助機票費
九、獲補助者應遵守之規定
(一)獲補助者應於出國前1個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書
(二)獲補助者於校內甄選時所提之研修領域不得變更。於出國前,能提出具體說明者,
得向本校申請轉換其留學國、研修大學(機構)或指導教授一次,經本校核定後不
得變更。如未經同意任意變更者,喪失受獎助資格,本校即停止發給各項獎助金;
出國後,因故無法全程參與原訂研修計劃者,則需全數繳回補助款。
(三)研修期間(博士生及專業實習除外),每學期(學季)修課學分最少6學分。
(四)在國外研修之成績需由本校所屬系所核定酌予承認學分。
(五)研修期滿返國一個月內,須向本校國際教育合作室繳交研修報告書乙份。
(六)獲補助者在國外研修(實習)期間,仍需維持本校學籍。
未能履行上述之規定者,本校將追繳全部補助費用,且在國外所修讀之學分一概不
予採認。
十一、獲補助者所繳交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或不合申請資格條件情事,獲補助者應全額
繳還補助款,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本要點若有其他未盡事宜,則依本校與獲補助者簽訂之「行政契約書」辦理,或提
請本校專案審查小組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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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目的,在幻化出多采多姿的組合;
生活的意義,在捕捉住稍縱即逝的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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